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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不动产论文写作 时间:2024-0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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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为规范不动产登记行为,细化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方便人民群众*不动产登记,保护权利人合法权益,国土资源部于2016年1月1日公布了《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简称《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细则》将对商业银行信贷业务产生重大影响.本文试对商业银行应关注的主要内容进行诠释,并就商业银行应对之策提出几点建议,以期对商业银行业务开展能有所裨益.

关键词:不动产登记;商业银行;抵押

中图分类号:F832.2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674-0017-2016(6)-0060-04

为规范不动产登记行为,根据国务院授权,国土资源部出台了《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从登记程序、资料查询以及法律责任等方面,细化了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细则》的出台,为基层登记机构进行不动产登记提供了可操作性依据,有利于提高不动产登记质量,提升不动产登记公示力和公信力,保护不动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不动产交易安全与效率.

一、商业银行应关注的《细则》主要内容

(一)完善登记程序,统一判断标准

《细则》从以下几方面对登记程序进行了完善.一是确立登记原则,规定应依当事人申请进行不动产登记,但法律、行政法规及《细则》另有规定的除外(第2条第一款).二是完善申请提出,对转让(处分)共有财产(第10条第一款、第二款)、限制(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动产登记(第11条第一款)和委托他人代为不动产登记的申请提出(第12条第一款)作出了进一步规定.三是明确材料要求,规定申请人须填写申请书,规定申请材料原则上须为原件及复印件应与原件保持一致(第9条),规定监护人代为申请登记另须提供监护人与被监护人的身份证(或户口簿)及有关监护关系等材料,规定为被监护人利益而处分不动产须提供书面保证(第11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委托他人代为申请另须提供被*人签字(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规定代为处分不动产须现场签订授权委托书以及境外申请人委托他人*须认(公)证授权委托书(第12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规定因继承、受遗赠取得不动产而申请登记须提交死亡证明材料、遗嘱或全部法定继承人关于不动产分配的协议及与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材料等,也可提交经公证的材料或生效的法律文书(第14条).四是细化查验内容,规定登记机构应查验申请人(委托*人)身份证明材料及授权委托书与申请主体是否一致,应查验权属来源材料或登记原因文件与申请登记的内容是否一致,应查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完税或缴费凭证是否齐全,应查验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等权籍调查成果是否完备和权属是否清楚、界址是否清晰、面积是否准确(第15条).五是明确实地查看重点,规定不动产登记机构进行实地查看时,若为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首次登记要重点查看房屋坐落及其建造完成等情况,若为在建建筑物抵押权登记要重点查看抵押的在建建筑物坐落及其建造等情况,若为因不动产灭失导致的注销登记要重点查看不动产灭失等情况(第16条).六是明确公告范围内容,规定对登记机构依职权进行更正登记、依职权进行注销登记和依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登记等情形,须在登记机构门户网站及不动产所在地等指定场所进行公告,公告期不少于15个工作日.七是界定直接登记范围,对法院持生效法律文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不动产登记机构*登记、对检察院(*机关)依据法律规定持协助查封通知书要求*查封登记、对政府依法做出征收(收回)不动产权利决定生效后要求登记机构*注销登记和对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明确登记机构能直接*不动产登记(第19条).八是明确证书证明核发,规定对*抵押权登记、地役权登记和预告登记、异议登记,向申请人核发不动产登记证明,而对其他登记则向权利人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且证书证明上要加盖登记专用章,并就共有财产的证书发放及记载作了特别规定(第20条、第21条).这些规定的目的是统一不动产登记程序所需材料及其要求的判断标准,以避免登记机构、申请人出现认识分歧,从而减少或杜绝材料补充次数,缩短登记*时间,提高登记工作效率.

(二)健全抵押登记,确保操作规范

《细则》健全了抵押登记制度,确保了登记机构的操作有章可循、规范进行.一是要求共同申请,规定以不动产设定抵押须由抵押权人、抵押人共同申请*抵押登记(第66条第一款).二是明确须提供主债权材料,以不动产设定抵押须提供主债权合同(第66条第一款),以不动产设定最高额抵押须提供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的合同及最高额抵押权设立前已经存在债权的合同和当事人同意将该债权纳入最高额抵押权担保范围的书面材料(第71条),被担保主债权转让的须提供转让协议(第69条).三是明确抵押合同形式,规定抵押合同可为单独书面合同,也可为主债权合同中的抵押条款(第66条第二款).四是明确变更登记范围,规定一般抵押当事人姓名(名称)、被担保的主债权数额、债务履行期限变更、抵押权顺位等情形发生变更(第68条第一款),最高额抵押当事人姓名(名称)、债权范围、最高债权额、债权确定的期间、抵押权顺位等情形发生变更(第72条第一款),应申请抵押权变更登记.五是明确其他抵押权人同意的情形,规定因被担保债权主债权的种类及数额、担保范围、债务履行期限、抵押权顺位发生变更申请一般抵押权变更登记(第68条第二款),或因最高债权额、债权范围、债务履行期限、债权确定的期间发生变更申请最高额抵押权变更登记(第72条第二款),如果该变更将对其他抵押权人产生不利影响,还应当提交其他抵押权人书面同意的材料及身份证或户口簿等材料.六是明确转移登记范围,规定因主债权转让导致抵押权转让(第69条),或最高额抵押权发生转移(第74条第一款),应申请抵押权的转移登记.七是明确最高额抵押权部分转让登记要求,规定最高额抵押权随同部分债权转让而转移的,要根据当事人约定,或进行转移登记,或进行一般抵押权首次登记及最高额抵押权变更登记,或进行最高额抵押权确定登记及一般抵押权转移登记(第74条第二款).八是明确在建建筑物(工程)抵押登记要求,规定在建建筑物(工程)抵押应包括土地使用权,但不包括已经*预告登记的预购商品房和已经*预售备案商品房,申请登记时还须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在建建筑物(工程)竣工后*建筑物所有权首次登记时还须申请将在建建筑物(工程)抵押权登记转为建筑物抵押权登记,申请商品房预告登记应一并申请在建建筑物抵押权注销登记(第75条、第76条、第86条).九是明确预购商品房抵押须办两次登记,规定预购商品房*房屋所有权登记后还须申请将预购商品房抵押预告登记转为商品房抵押权首次登记(第78条).十是明确可申请预告登记,规定抵押不动产申请预告登记,应当提交抵押合同与主债权合同、不动产权属证书、当事人关于预告登记的约定和其他必要材料(第88条).不过,需要特别指出,《实施细则》第73条虽然规定最高额抵押权转为一般抵押权后须作登记,但是该要求值得商榷,因为无论《物权法》还是《暂行条例》均未有此要求,且在理论上站不住脚,在实务中因抵押人不配合也是缺乏可操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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