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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规制路径论文写作 时间:2024-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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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制路径论文参考文献:

规制路径论文参考文献 世界经济和政治期刊金融经济杂志社生态经济论文宏观经济管理杂志社

摘 要:经济行为在被法律禁止的时候会“绕道而行”,经济主体通过政府官员违规、地方政府政策庇護、法律漏洞、法律执行不力等方式可以在法律框架下巧妙地“合法”存在.法律禁止下的经济绕行行为屡禁不止,究其根由是由于低成本高收益刺激了经济绕行行为,法律的滞后和有失公允衍生了经济绕行行为,而法律的执行不力更是进一步催发了经济绕行行为.要对经济绕行行为进行有效规制,必须加强经济立法的宽容度和先导性,促进经济立法的公正性,强化权力的监督和制约,和此同时提高经济绕行成本以减少经济绕行行为.

关键词:经济绕行行为;法律规避;法律规制

中图分类号:D9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4-3160(2017)04-0141-08

在影响经济发展的众多因素中,法律的影响无容置疑是最大的.以对某行业的市场准入为例,如若法律不允许从事该行业,而该行业的利润又远远大于成本时,该行业就很有可能转入绕行转入地下继续存在,这就是经济行为对法律禁止项目的“曲线绕行行为”.例如 、 、 、黑摩的、无照餐馆、无照摊贩、地下工厂等.经济绕行行为之所以存在,究其根由是由于低成本高收益刺激了经济绕行行为,法律的滞后和有失公允衍生了经济绕行行为,而法律的执行不力更是催发了经济绕行行为.经济绕行行为的屡禁不止更凸显了对其规制的必要性和急迫性.对经济绕行行为的有效规制之道进行研究和探讨,也就必可少.

一、我国法律禁止下经济绕行行为之概况

在众多的、遍布于各行各业的诸种经济绕行行为中,有既不合理也不合法的经济绕行,如制假售假、洗钱 、贩毒、 、黑工厂等,也有合理但不合法的经济绕行,如曾被各地交通管理部门定性为“ ”的专车行业[1]、被一些地方管理部门明令禁止用作快递运输工作的“电动三轮车”行业[2]、屡屡被 驱赶的小商小贩等.

这种经济行为通过绕行模式继续存续的直接后果是,直至法律认可之前,该行业的规则都不是法律制订的,而是依靠一些潜规则、地下秩序、行贿官员甚至黑社会来管理.以 为例,建国以来民间资本进入银行业一直受到严格的限制,我国银行业一直为国家资本所垄断,无论是四大国有行,还是13家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抑或是遍布全国各城市的城市商业银行,均由国有资本直接或间接控股,民间资本在我国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地方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所构建的金字塔状的银行体系中,民间资本仅占5%.[3]严格限制民间资本进入银行业的后果之一是导致了各种民间金融如民间借贷、民间集资、地下钱庄、合会等在我国的长期兴盛不衰,集资诈骗、卷款跑路、暴力逼债等事件频发,尤其以吴英案最为典型,这种状况一直到村镇银行开始接纳各路民间资本允许其入股方才有所缓解.[4]

研究表明:税负、行政许可、逃避监管、法律缺陷等均是产生经济绕行的原因,这诸多经济成分游离于社会规则之外,不仅意味着国家税收的流失,也会导致社会资源无法合理配置,更会导致经济数据失真以致制定的政策等出现偏差和失误,无疑酝酿了巨大的风险.现实警示我们,良好的立法初衷未必会产生良好的执法效果,再完善的立法亦必须面对执法过程中的腐化和投机者,必须面对法律规避或者脱法行为.在某种程度上,研究法律如何能被切实执行和研究如何立法同等重要,甚至更为重要.法律禁止下的经济绕行行为就是典型的反证.

二、法律禁止下经济绕行行为之绕行方式

在经济利益的诱惑驱动面前,利益主体有着谋利的 冲动.但是众所周知,违法要遭受惩罚,因此理性经济人就会利用各种办法降低违法成本,对法律绕道而行以求“曲线获取”.概括而言,其基本方式如下:

(一)通过官员个人的违法行为获得绕行

囿于我国的历史传统及浓厚的官本位文化,我国权力的行使和扩张有其明显的惯性,即使是在提倡“有限政府”多年的当下,这种状况仍然十分明显,这就使得在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过程中,权力的资本化和市场化一直如影随形,借由官员手中公共权力的腐败而衍生经济绕行行为.

我国对药品的GMP认证即为典型例子.1998年之前我国《药品管理法》只要求企业进行GMP自愿认证,但自1998年国家药监局成立后做出强制规定:凡未能取得认证的企业,将一律不准进行药品生产.GMP(Good Manufacturing Practice)其意为“良好作业规范”或“优良制造标准”,是一种注重产品质量和卫生安全的自主性管理制度,它要求企业从原料、人员、设施设备、生产过程、包装运输、质量控制等方面按国家有关规定达到卫生质量要求,形成一套可操作的作业规范.在世界范围内很少有国家强制认证,我国立法实属例外.然而就是这样一个立法初衷在于调控制药企业、保障民生的GMP认证过程中,出现了许多非正常现象,如某些药监局官员指定企业购买某高价仪器、高价软件、设计方案,和某些国家药监局官员关系密切的一些设计院、净化公司、制药机械企业和咨询公司等大发其财,一些GMP认证人员也“一夜暴富”.笔者就此问题专门调研过一家大型制药企业,而其态度更加惊人——“搞不定法律,还搞不定检查的人吗”.此类典型案件昭示,执法人员的违法增加了企业对抗监管的成本,而这种成本最终还是会转嫁给消费者.①

又如在2009年《食品安全法》终结食品免检制度之前,企业为获取“免检”令牌向有关部门行贿,最典型的当属“毒奶粉”三鹿奶粉竟然头顶“免检产品”标识.如今虽然食品免检制度已经成为历史,但在依然存在免检制度的其他行业,这种行贿寻租亦可见到;再如专做“病车”生意牟取暴利的检测公司也大量存在,其通过行贿使得“病车”免检上路也早非新闻.[5]

(二)通过某些地方政府支持获得绕行

1.直接立法执行地方标准

由于考核的压力,某些地方政府动用一些非常手段促进经济增长.以招商引资为例,很多市县出台的优惠政策中都包含了诸如“外来投资者新办生产性企业,自获利年度起,企业所得税第1-5年全额返还”的词句.更有甚者,在招商引资时以政府公告形式表明:“在本市场从事批发零售业务的商户,应参照国家有关税收法律,按照每个营业柜台(每户)每月50元人民币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果按此规定,实际缴纳的税款远远少于国家法律的规定.

结论:关于本文可作为规制路径方面的大学硕士与本科毕业论文行政垄断的治理规则论文开题报告范文和职称论文论文写作参考文献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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