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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管辖权论文范文写作 论国际争端解决机制管辖权的冲突和协调相关论文写作资料

主题:管辖权论文写作 时间:2024-0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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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由于国际法不成体系,不同国际争端解决机制的管辖权之间可能会发生冲突.从实践情况看,全球性和区域性的争端解决机制之间,以及普遍性和专门性争端解决机制之间,都有可能发生管辖权冲突.管辖权冲突的解决,需要综合运用事先预防和事后补救的不同措施.国际法规则创新和国内法规则在国际法领域延伸运用,能有效避免和解决管辖权之间的冲突.

关键词:国际争端解决;管辖权冲突;管辖条款;国际合作;既判力;未决诉讼

中图分类号:DF9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1-862X(2015)04-0072-007

根据《布莱克法律词典》的界定,管辖权指的是“国家对其领域内的一切人和事所行使的普遍性权力,法院判决案件或者作出决定的权力,政治权力或者司法权力发生作用的地域范围,政治权力分支或司法权力分支发生作用的地域范围”[1].为了实施国际法规则,各国和国际组织建立了许多国际争端解决机制以处理国际法律争端.国际争端解决机制管辖权的核心含义与管辖权的上述界定并无太大差异,主要指的是国际争端机构解决争端的能力或者资格.具体而言,国际争端解决机制是否有权审查争议,是否有权指示临时措施,是否有权对裁决进行复核等,都属于管辖权的范围.在这些国际争端解决机制之中,有些机制具有司法性质(如国际法院),有些具有准司法性质(如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机制),有些通过仲裁方式解决争端(如常设国际仲裁院),有些则只是作出无强制约束力的建议(如各类条约监督机构).由于国际法立法主体多元化和国际司法机构的扩散化,不同国际争端解决机制在实践中可能会对同一个或同一类案件同时行使管辖权,进而导致不同机构对相同或相似案件作出不同的判决,这对国际法治建设构成了严重的威胁和挑战.

一、国际争端解决机制管辖权冲突的表现形式

国际争端解决机制数量众多,涉及领域广泛.从机构职能角度看,可以将国际争端解决机制分为普遍性争端解决机制和专业性争端解决机制.前者处理国际社会中一般意义上的法律争端,如国际法院;后者则处理特定领域中的法律争端,如联合国国际海洋法庭.从机构的地域性来划分,国际争端解决机制可以划分为全球性争端解决机制和区域性争端解决机制.这些不同类型机制的管辖权之间都有可能发生冲突,以下仅择要述之.

(一)全球普遍性争端解决机制管辖权之间的冲突

相比于区域性和专门性争端解决机制,全球普遍性争端解决机制的数量不多,常设国际法院(Permanent Court of International Justice,以下简称PCIJ )、国际法院(International Court of Justice,以下简称ICJ)和常设国际仲裁院(Permanent Court of Arbitration,以下简称PCA)是其中最为典型的代表.从历史上看,ICJ与PCA之间并没有发生管辖权冲突的情况,加上近年来通过任择性声明方式接受国际法院管辖权的国家数量增多,两者在今后发生管辖权冲突的可能性也不大.不过,值得注意的是,从实践情况看,司法程序与仲裁程序在国际争端解决机制中绝非毫无关系,在特定情况下,争端国可能会通过国际司法程序来对仲裁裁决进行审查.如在“1989年7月31日几内亚比绍与塞内加尔仲裁裁决案”中,几内亚比绍提请ICJ审查关于两国海洋划界的仲裁裁决,ICJ对此认为,只有在仲裁庭明显违背仲裁协议授权的情况下,法院才会对仲裁程序进行干预.ICJ的此种立场表明,其还是有可能在特定情况下对仲裁裁决进行干预的,这也为两种程序的冲突提供了一种潜在的可能性.不过总体来说,承认在先仲裁裁决的既判力一直是PCIJ和ICJ在司法实践中所奉行的重要原则,这使得全球普遍性司法程序与仲裁程序在管辖权问题上发生冲突的可能性微乎其微.

(二)全球普遍性争端解决机制与全球专业性争端解决机制管辖权之间的冲突

这方面的典型例子是国际法院与联合国国际海洋法庭(International Tribunal for the Law of the Sea,以下简称ITLOS)之间在管辖权上可能存在的冲突.这是因为ITLOS所处理的国际海洋划界等争端同时也是ICJ的管辖范围,海洋纠纷在历史上也构成ICJ最为主要的案源之一.此外,在人权法领域,个人在人权机构或者人权条约体制中所提起的程序,也可能与普遍性争端解决机制的管辖权存在事实上的重合.如,针对法国再次在太平洋上空进行核试验,新西兰于1995年再次向ICJ提起诉讼,要求法院确认法国的核试验行为违法.与此同时,对法国进行核试验同样表示不满的一些个人分别向联合国人权委员会(现为人权理事会)和欧洲人权委员会控告法国进行核试验的行为侵犯人权,居住在进行核试验区域附近的居民也以法国的行为违反《欧洲原子能条约》为由向欧盟委员会提起控告.在这些案件中,尽管案件的原告方分别为主权国家(新西兰)和个人,但由于所要求处理的问题事实上相同,上述争端解决机制的管辖权实际上是有冲突的.

(三)全球普遍性争端解决机制与区域专业性争端解决机制管辖权之间的冲突

这种情况的冲突在实践中并不多见,但确实存在.如,国际法院审理的“某些财产案”主要涉及德国与列支敦士登之间就关于列支敦士登汉斯王子私人财产所发生的纠纷.在诉讼提起之后,汉斯王子本人又以相同事项向欧洲人权法院(European Court of Human Rights,以下简称ECHR)提出诉讼,ECHR于2001年驳回了汉斯王子的起诉.[2]尽管两个诉讼中的当事方不尽相同,但由于两个程序涉及的是完全相同的法律问题,如果两个程序同时进行,考虑到其所适用的法律不尽相同,有可能会在判决结果上存在差异.

(四)全球专业性争端解决机制之间的管辖权冲突

从目前的国际实践来看,这方面的冲突主要体现在人权法和经贸法领域中.如,联合国所制定的一些普遍性人权条约,包括《消除一切形式公约》、《反酷刑公约》、《消除一切形式妇女歧视公约》等,均规定由相关条约实施监督机构负责处理违反条约的相关指控,这类程序所处理的事项,与历史上联合国经社理事会下设的人权委员会程序具有重合之处.除此之外,该人权委员会程序在实践中也曾与联合国专门机构的程序发生竞合.如,加拿大国内的一个贸易团体曾多次向国际劳工组织结社自由委员会(International Labor Organization Committee on Freedom of Association)提出动议,指控加拿大阿尔伯塔省所制定的劳工法违反国际人权法规则,委员会受理了该申请,并发布了两份报告.但在第三份报告发布之前,该贸易团体理事会的若干成员又以相同理由将情势提交给了联合国人权委员会,这引起了加拿大政府的强烈不满.[3]

结论:适合不知如何写管辖权方面的相关专业大学硕士和本科毕业论文以及关于管辖权论文开题报告范文和相关职称论文写作参考文献资料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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