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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海峡两岸论文写作 时间:2024-0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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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海峡两岸关系协会与海峡交流基金会共同签署《海峡两岸海运协议》后,海峡两岸海上直航的船舶越来越多,所以中国海员、引航员、港口管理机构和其他相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必须了解一个敏感的议题——海峡两岸船舶进出对方港口的挂旗方式.

关键词:海峡两岸 海上直航 搁置争议 挂旗方式 有效识别

1 《海峡两岸海运协议》签署前的两岸往来

自1949年之后的数十年间,台湾海峡两岸长期处于军事对峙状态,造成两岸人员和邮电、航海航空、商务贸易往来全部中断.直至1979年的元旦,全国人大常委会发表《告台湾同胞书》,并首倡两岸“双方尽快实现通邮、通航”,“发展贸易,互通有无,进行经济交流”.这个倡议后来被概括为“两岸三通”,即两岸通邮、通航、通商.但是台湾当局提出了“三不政策”,即“不接触、不谈判、不妥协,”拒绝大陆的“三通”主张.直至1987年,台湾当局迫于各方面的压力终于作出决定,开放台湾同胞赴大陆探亲.由此,长达38年之久的两岸隔绝状态被打破.自1988年起,台湾当局要求挂方便旗的商船必须绕道(一般是香港、日本石垣岛或那霸港)运输两岸间的贸易货物.1997年,福州、厦门至高雄间的海上试点直航启动,结束了两岸48年来商船不能直航的历史.次年,两岸定期集装箱班轮航线开通,运输两岸货物的船舶经第三地换单不换船航行两岸港口.2001年,金门、马祖与福建沿海地区的海上客、货运航线开通,台湾当局准许大陆地区物品输入至金、马两地,但禁止大陆货物经金、马两地转运往台湾地区等

2 台湾当局关于两岸之间航运的政策演变过程

1986年1月,台湾当局《防止大陆地区投资经营之船舶、航空器经营两岸通航管理办法》规定——“两岸之间的航运必须弯靠第三地清关后方可驶往两岸港口”,同时“禁止中资股份超过40%的船舶和航空器进入台湾”.1987年10月15日,台湾当局宣布“允许除现役军人和公职人员外的台湾居民,可经第三地转赴大陆探亲”.与此同步,开放两岸间不定期船舶航线,准许外资外籍和台资挂方便旗的船舶经第三地转口,以卸货换船方式从事两岸运输,间接通航从此开始.1988年8月起,台湾当局允许台湾与大陆从事间接贸易,并同意“不定期航线的外籍商船可经由第三地前往大陆港口运输大宗散货,但定期航线必须执行两段式运输,在香港弯靠换单至大陆或台湾”.1995年5月,台“交通部”发布“境外航运中心设立作业办法”,提出以“境外航运中心”解决直航问题,对与大陆地区港口间的航线、适用船舶问题作了相应规定.其中第4条:“境外航运中心与大陆港口间之航线,为特别航线”.第5条对航行两岸船舶进行了限制,规定悬挂第三国旗帜之船舶承运大陆输往第三地或由第三地输往大陆之转口货在台湾地区“不通关入境”转运.1996年4月,允许标有大陆航运公司标志的集装箱来台.1997年1月,开放外籍船舶(包括两岸租用的外籍船舶)经第三地弯靠后,航行两岸的定期班轮和不定期散货航线,允许两岸船东经营的方便旗船舶从事大陆与台湾港口间的间接集装箱班轮运输,可以运送两岸直接贸易货和国际贸易中转货.1997年1月22日和1998年2月11日,两岸以大陆海峡两岸航运交流协会与台湾海峡两岸航运协会先后在香港和泰国曼谷协商,确定福州、厦门两港与高雄港之间的两岸集装箱试点直航和两岸间接弯靠定期集装箱班轮正式开通,并都以两岸航运公司挂方便旗船舶经营.这时都不存在船舶的挂旗问题.

3 《海峡两岸海运协议》签署后的两岸海上直航现状

2008年11月4日,海峡两岸关系协会会长陈云林与海峡交流基金会董事长江丙坤在台北签署了《海峡两岸海运协议》.同年12月15日《海峡两岸海运协议》正式生效,揭开了两岸分隔近60年来直接通航的历史一页,从此开始,海峡两岸开通海运直航,实现两岸海上客货直接运输.当天,海峡两岸海上直航首航仪式分别在大陆的天津、上海、太仓、福州、厦门、泉州,台湾的高雄、基隆,共8个港口举行;参加首航的船公司13家,其中大陆9家公司15艘船舶,台湾4家公司5艘船舶.三年多来,在两岸交通相关部门的共同努力及两岸港航业界的积极参与下,两岸间海上直航健康、有序发展,极大地方便了两岸货物运输和人员往来,促进了两岸经贸交流与合作.在2010年底,两岸共已有94家船公司、210艘船舶从事两岸海上直航运输.

随着2011年第3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公告——《关于海峡两岸海上直航政策措施的公告》的发布,两岸直航港口不断扩大直航港口,大陆方面共有包括:福州、天津、上海港、厦门港、台州港大麦屿港区等70个直航港口(港区),台湾方面有包括:基隆(含台北)、高雄(含安平)、台中、澎湖马公等14个港口,为两岸海运直航港口(港区).《关于海峡两岸海上直航政策措施的公告》还要求:自2012年1月1日起,停止外国企业、经营组织和自然人经第三地从事两岸间不定期海上货物运输;两岸登记船舶无法满足市场需求时,经特别许可,两岸具有相应直航运输资质的公司,可租用外国籍船舶经第三地从事两岸间单航次不定期货物运输.由此可见,将来两岸参与海上直航运输的船公司、船舶会越来越多.

4 两岸海上直航、香港与内地之间和香港与台湾之间船舶的挂旗方式

交通运输部水运局局长宋德星于2009年5月16日,在“海峡论坛·两岸海上直航圆桌会议”上,宣布大陆方面推出进一步促进海峡两岸海上直航的9项政策措施,其中第6项是关于两岸船舶登记.允许两岸登记的非运输两岸间贸易货物的船舶,从两岸港口或第三地港口进入对方港口,挂旗方式按照《海峡两岸海运协议》规定的船舶识别方式执行.那么《海峡两岸海运协议》中关于船舶识别的内容是什么呢?即双方同意两岸登记船舶自进入对方港口至出港期间,均不按国际惯例,在船舶主桅杆和船尾挂旗,只在主桅上悬挂公司旗.一般船舶公司旗挂在船首的旗杆上,表示这艘船是属于哪个轮船公司.船舶不按惯例挂旗显然不利于识别,但是这一挂旗方式是目前务实推进,搁置争议,各自表述,最直接、最简便而且又最易操作的.其实在香港回归前,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发布了《关于香港回归后内地与香港航线有关航运管理问题的通知》,对香港与内地之间的海上运输船舶挂旗方式进行了规定,即在香港或内地注册的船公司的船舶进入内地或香港港口时主桅上均不挂旗,在香港注册的船舶进内地港口时,船尾挂五星红旗和区旗,在内地注册的船舶进入香港港口时,船尾挂五星红旗.另外,在香港注册的商船进入台湾开放港口,及在台湾登记的商船进入香港港口的有关挂旗事宜,为搁置争议,在1997年7月1日生效的《港台海运商谈纪要》也达成了共识,即在香港注册的商船自进入台湾港口至出港期间,在船艉旗杆,只悬挂香港特别行政区区旗;在船舶主桅杆,暂不悬挂旗;在台湾登记的商船自进入香港港口至出港期间,在船舶主桅杆和船艉旗杆,暂不悬挂旗;在两地注册(登记)的商船自进入对方港口至出港期间,还可悬挂各自的公司旗和信号旗.

根据国际海事组织在《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修正案第五章第19条规定,目前,大部分海船安装了船舶自动识别系统(AIS),国际电信联合会分配给大陆船舶海上移动服务识别码(MMSI)的前三位数是412和413,分配给在台湾登记船舶的前三位数是416,分配给在香港登记船舶的前三位数是477,所以这些船舶进入两岸港口,即使不挂任何旗,通过AIS也可以进行有效识别.

5 结束语

这一有创新意义的,务实的,搁置争议的,简便又易操作的挂旗方式解决了敏感问题.《海峡两岸海运协议》的签署,为两岸贸易提供运输便利,降低了运输成本,更好地满足两岸航运企业的需求.特别是在当前航运业低迷的形势下,海上直航促进了两岸经贸交流与合作,有利于共同提高两岸航运业的发展水平,提升国际竞争能力,最终惠及两岸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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