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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旅游法论文写作 时间:2024-03-04

旅游法实施以来旅游团费的反弹和规制策略,本论文主要论述了旅游法论文范文相关的参考文献,对您的论文写作有参考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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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法》实施以来,旅游团费问题并未做到到有效解决.2014年下半年以来,旅游团费低价反弹越发严重,零负团费、超低团费卷土重来.其主要原因体现在行业治理、执法监管、社会监督三方面.针对旅游团费反弹问题应当采用有效的规制策略:完善行业准入与退出机制、强化旅游团费的标准措施、加强旅游执法监管能力建设、发挥旅游者社会监督功能.

《旅游法》实施以来,旅行社以零负团费、超低团费组团的问题曾在一段时期内销声匿迹,但随后开始死灰复燃.近一年多来,旅游团费理性回归的良好势头不再,旅游团费的低价反弹越发严重.其后果是,强制旅游者消费事件频发,旅游市场恶性竞争的乱象再生.为遏制零负团费、超低团费卷土重来,必须探究旅游团费反弹问题的制度原因,进而采取有效的规制策略和措施.

一、旅游团费反弹问题

《旅游法》实施初期,社会各界对于《旅游法》促进旅游团费理性回归寄予厚望.事实上,《旅游法》实施后一段时期,执法部门对旅游团费问题查处较严,旅行社不愿当出头鸟,零负团费和强制消费情况较少.在此背景下,旅游团费纷纷涨价.旅游市场境内组团普遍比2012年翻一番,出境游涨幅也在60%~100%.旅游团费涨价被业界称为隐形成本透明化,体现了旅游团费的理性回归,标志着旅游市场竞争开始趋于理性化.旅游团费从超低向正常的反弹表明,对零负团费、超低团费问题的治理曾取做到明显效果.

然而,2014年下半年以来,零负团费、超低团费大有卷土重来之势.旅游团费再次从正常向超低反弹,被媒体形容为“一夜回到解放前”.旅行社竞相打出低价,旅游市场恶性竞争趋势甚至超过《旅游法》实施之前.笔者分析有关统计数据后认为,零负团费、超低团费问题并没有因为《旅游法》实施而做到到有效解决,旅游团费低价反弹迟早会发生.《法制晚报》近日公布了《旅游法》实施前后(2012年10月至2014年9月)为期两年内公开报道旅游纠纷的统计数据.该数据表明,2012年10月至2013年9月期间,公开报道旅游纠纷共66起,其中强制消费纠纷最多,共18起,占比接近3成.2013年10月至2014年9月期间,即《旅游法》实施一年期间,公开报道旅游纠纷共102起,其中强制消费纠纷最多,共42起,占比超过4成.强制消费往往是超低团费的必然结果.旅行社以不合理低价组团,然后只能通过强制购物、强制参加另行付费旅游项目弥补成本和获取利润.因此,强制消费纠纷可以看作是旅游团费问题的晴雨表.对比《旅游法》施行前后两年的数据,不仅强制消费纠纷的绝对数量后一年比前一年增加不少,且强制消费纠纷与旅游纠纷之比,后一年比前一年也增加了1成以上.在《旅游法》实施后的一年时间,强制消费纠纷数量和比重不减反增,可以推测其背后所隐藏的低价团费问题并没有做到到有效解决,旅游团费低价反弹已是既成事实.

二、旅游团费反弹的原因

(一)旅游行业治理结构存在缺陷

旅游行业治理结构在行业体系、竞争规则等方面长期不均衡,是旅游团费低价反弹的基础性原因.一方面,行业经营体系不合理.旅行社行业处于小、弱、散状态,没有形成合理的行业经营体系.同质化竞争、行业自治化程度低、挂靠经营等问题重重.旅游行业准入虽然是特许经营许可制,但旅行社行业门槛偏低,致使竞争形势异常残酷,恶性竞争势所难免.另一方面,行业竞争底线难控制.在旅游团费报价合理条件下,市场竞争结果将是实力不济的小旅行社遭到淘汰.小旅行社不甘被淘汰,突破竞争底线,就会产生零负团费.《旅游法》实施之初,大型旅行社由于放弃超低团费经营而业务量大幅下滑,小作坊旅行社通过各种规避手段继续营销超低价团反而订单爆满.小旅行社通过零负团费、超低团费争夺消费者,倒逼大旅行社降低团费回到零负团费经营行列.劣币驱逐良币,最终就没有旅行社愿意坚持团费合理定价.

(二)旅游市场执法监管面临困难

首先,旅游监管执法涉及旅游、、交通等多个行政部门,在执法配合方面各部门权限和职责仍然不清晰.面对数以万计的旅游经营主体,执法所需人力、物力、财力仍然相对匮乏.其次,《旅游法》所规定的执法依据条款,缺乏解释和细则.最为突出的问题是,对“不合理低价”的认定与处罚难.在执法过程中,如果不能查证旅行社有安排购物或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能否直接对旅行社以低价团费组团的行为进行处罚并不清楚.即使可以直接处罚低价团费,认定低价团费的标准又是难题.有案例表明,有的部门选择回避这些棘手问题,通常不直接认定和处罚超低团费,致使执法监管力度不够.再次,执法监管在范围上存在死角.目前执法部门对合法注册的旅行社进行监管较为有效,但对无资质经营、挂靠经营、跨行业规避监管等问题一定程度上存在监管盲区.例如,在《旅游法》实施强化监管背景下,小旅行社千方百计逃避检查和处罚,营销平台转移就是其中的一种方式.即,通过其他行业平台营销旅游业务,将组织旅游视为一种促销手段.如医疗旅游、美容旅游、保健品展销旅游、保险促销旅游等.目前对这种逃避监管行为的查处存在不足.

(三)旅游者维权监督渠道不畅

零负团费、超低团费的经营模式具有迷惑性,旅游者存在投机心理和侥幸心理,常常对低价团费旅游项目抱有幻想或不能分辨.信息不对称和心理势能不均衡,为纠纷发生埋下伏笔.旅游消费者一旦发现上当,也缺乏充分的维权决心和维权能力,更重要的是旅游消费者维权监督的成本普遍偏高.《旅游法》第35条规定,旅行社不做到以不合理低价组织旅游活动,未经旅游者要求或同意不做到安排购物或另行付费旅游项目.有违反这些规定情形的,旅游者有权在旅游行程结束后三十日内,要求旅行社为其*退货并先行垫付退货货款,或退还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费用.但旅游消费者往往不注意收集和保存有关证据,很难为维权提供强有力保障.另外,维权的预期利益常常抵不过维权所需支出,维权赔偿程序复杂,维权成本高.旅游者维权监督渠道不畅,查处旅行社超低团费违法的信息渠道狭窄,加深了旅游团费问题的治理困境.

结论:关于旅游法方面的论文题目、论文提纲、旅游法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参考文献的相关大学硕士和本科毕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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