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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保险论文写作 时间:2024-0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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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随着互联网的应用,第三方网络保险平台出现,并在保险服务方面起着重要作用.以参与保险活动的程度为标准,第三方网络保险平台分为仅提供网络技术辅助服务的平台和实际参与保险经营活动的平台.目前,理论和实践上都没有明晰第三方网络保险平台的性质和责任,给监管部门的监管和平台自身责任的承担造成了阻碍,不利于维护互联网保险秩序和保险消费者利益.因此,界定第三方网络保险平台的性质、明确其责任具有必要性.仅提供网络技术辅助服务的平台符合居间人的特征,具有居间人的性质,而实际参与保险经营活动的平台满足保险人的条件,具有保险人的性质.在不同性质下,第三方网络保险平台负有的义务和承担的责任也各异.由于提供辅助服务的平台仅提供信息和平台,而另一种平台实际参与保险经营活动,是保险消费者投保的直接相对方,和保险消费者利益关系密切,所以与作为居间人的第三方网络保险平台相比,第三方网络保险平台作为保险人时负有更高的义务,需要承担更多的责任.

[关键词]第三方网络保险平台;性质;责任承担

[中图分类号]D90[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0-8284(2017)09-0085-04

目前,随着互联网在金融领域的广泛应用,保险领域出现了互联网保险的新型营销模式.根据《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第1条的规定,互联网保险业务是指保险机构通过互联网,在自营网络平台或者第三方网络平台上销售保险产品、提供保险服务的业务.因此,互联网保险有两种模式:一是保险机构自营网络平台模式,二是第三方网络平台模式[1].

一、第三方网络保险平台之性质界定的必要性

第三方网络保险平台是指在互联网保险中,为保险机构和保险消费者提供网络技术支持等辅助性服务的网络平台[2].根据该定义,第三方网络保险平台的初始功能只是依靠网络为网络保险活动提供辅助服务,而具体的保险经营行为,如销售、承保、理赔、退保、投诉处理及客户服务等,则是保险机构的职责.因此,从制度设计来看,第三方网络保险平台与保险机构的分工清楚明确.但在实践中,第三方网络保险平台已介入保险经营活动,且介入程度不一,有些行为甚至接近于常见的保险经营活动.根据第三方网络平台介入保险活动的程度,可将第三方网络保险平台分为两种:一是只提供一般意义上的网络技术支持,不参与保险交易,仅充当平台提供者的角色;二是参与销售、承保、理赔、退保、投诉处理及客户服务等保险经营行为,此时第三方网络保险平台不再是单纯的平台提供者,也参与保险交易活动.

和其他保险模式相比,第三方网络保险平台在产品创新、保险服务等方面有着天然的优势,比如提供顾问式的比价服务、根据保险消费者的需求为其产品、协助用户进行理赔等,而且不同类型的平台有自己独特的优势,也能够为保险机构和保险消费者提供便利.尽管如此,现在无论实务上还是制度上,都对第三方网络保险平台的性质没有明确的界定,更没有对不同种类下第三方网络保险平台的性质做出清晰的界定,这种形势存在一定的弊端.首先,对于監管而言,不同类型的平台具有不同的性质,而保险监管机构对不同性质的平台监管的标准和程度是不同的.因此,对于第三方网络保险平台的性质界定不清,不利于监管部门对其进行区别监管,也不会产生良好的监管效果.其次,不同性质的第三方网络保险平台处于不同的法律地位,与保险机构和保险消费者之间的法律关系也会根据性质的不同而有所差异,由此导致第三方网络保险平台享有的权利、承担的义务及责任也不同,如果不明确界定其法律性质,则会造成其权利义务的模糊,责任承担的混乱,不利于保险机构和保险消费者权利的保护.

因此,明确界定第三方网络保险平台的性质具有十分迫切的必要性.一方面,能够为监管部门制定监管规则提供依据,对不同性质的平台进行区别监管,维护互联网保险市场的秩序.另一方面,有利于明确不同性质之下第三方网络保险平台与其他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划定其权利义务,以及需要承担何种责任,从而有利于保护各互联网保险主体的权益.

二、第三方网络保险平台的性质界定

以在互联网保险中的功能和作用为标准,两种模式的第三方网络保险平台具有不同的法律性质.

(一)居间人性质

由前述可知,第三方网络保险平台的模式之一是网络技术提供者.在实践中,这种模式的第三方网络保险平台又可分为两种.其一,保险信息提供平台.第三方网络保险平台就是一个保险信息网站,只向保险消费者提供保险机构的信息、保险产品和服务的信息,而不进行主观性地评价和推荐,不影响保险消费者的购买倾向和选择.其二,网上商厦型第三方网络保险平台.其是指仅为网络保险人和网上保险消费者提供一个网络空间中的虚拟的交易平台,收取一定的报酬而本身不参与销售的第三方网络平台[3].这类第三方网络保险平台往往拥有海量的流量和用户,汇集众多的保险商家和消费者,能够为交易双方提供彼此的信息,以供双方选择交易对象,从而达成保险交易.

无论是保险信息提供平台式的还是网上商厦式的第三方网络保险平台,都只是平台提供者,仅提供一般的网络技术支持,不参与保险经营行为.从法律性质来讲,这类第三方平台具有居间人的性质.

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居间人具有以下特点.第一,居间人的义务是为委托人提供与第三人签订合同的机会或信息,撮合委托人和第三方交易主体之间合同的订立和交易的达成.在互联网保险中,保险机构在淘宝网等电子商务平台销售产品或者在保险信息网站上发布信息,确实是为了借助这些平台的媒介作用,吸引更多的客户,获得订立合同以及销售产品的机会.第二,居间人具有性.居间人只是委托人和第三方之间获取信息和机会的桥梁,起到介绍、协助的作用,并不实际参与到双方的法律关系之中.不参与保险经营活动的第三方网络保险平台也只是为保险机构发布信息或提供展位,方便交易双方获取信息,没有直接参与到保险机构和保险消费者订立保险合同的法律关系中,符合居间人的性.第三,居间人的服务具有有偿性.居间人在促成合同订立之后,可以向委托人收取报酬,委托人应当支付.在实践中,第三方网络保险平台不是免费为保险机构提供服务,在促成保险机构和保险消费者达成交易后,其可以向保险机构收取一定的服务费作为报酬,符合有偿性的特点.

结论:关于对不知道怎么写保险论文范文课题研究的大学硕士、相关本科毕业论文保险论文开题报告范文和文献综述及职称论文的作为参考文献资料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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