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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货物运输论文写作 时间:2024-0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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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我国国际货运*业发展迅速,截至2014年底,在商务主管部门备案的国际货代企业超过4万家,从业人员超过200万人.国际货运*企业在为广大船东、收发货人等客户提供专业服务的同时,也有不少货代企业逐步开展无船承运业务,拓展业务范围,由*向当事人转变.由此,货代提单的使用日趋广泛,极大地方便了国际贸易、国际物流的各方当事人,约80%的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有国际货代企业参与.但由于国际货代企业在业务中可表现为运输合同当事人,一些货主对货代提单的性质和使用把握有误,进而陷入货代提单的认识误区,致使贸易遭受到损失.

一、货代提单及其性质的曲解

货代提单又称为HOUSE B/L,法律上并无确切的定义,简言之,货代提单就是国际货运*所签发的提单.提单由承运人签发给发货人,国际货运*签发提单,不是接受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的委托,而是接受承运人的委托,是承运人的*人,或者就是承运人本身.UCP500第30条主要针对货代提单而设,由于对提单的签字方式已有具体规定,UCP600取消了对货代提单的特别规定.

货代提单通常相对于船东提单(MASTER B/L)而言,船东提单就是由经营海上货物运输的船公司所签发,两相对比清楚地表明了货代提单的签发人,但是没能够表明国际货代的身份.国际货运*在签发提单时有三种身份:一种是作为具名承运人的*人,如货代企业接受委托代表承运人XXX航运公司签发提单,提单签发人应记载为:AS AGENT FOR AND ON BEHALF OF THE CARRIER: XXX SHIPPING CO.LTD;另一种表明国际货代的身份,但没在提单披露承运人,提单签发人记载为:AS FREIGHT FORWARDER;最后一种是作为承运人签单,提单签发人记载为:AS CARRIER.此三种方式的提单都是由国际货代签发,都可称为货代提单,但其性质完全不同,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大相径庭,应予以澄清.我国《海商法》第71条就规定了提单的三个性质:运输合同的证明、货物收据和物权凭证.根据货代提单不同的签发方式,其性质会有不同的指向,收发货人、国际货运*、船公司之间的关系是不一样的.

(一)直接*

当国际货运*接受船公司的委托,以船公司的名义,向托运人签发提单,完全符合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国际货运*企业是船公司的直接*人.此时船公司是被*人,国际货运*企业是*人,托运人是*行为的第三人,签发提单是*行为,其民事责任由被*人即船公司承担.故国际货代以船公司的名义签发提单,应视同船公司签发的提单,其效力与船公司自行签发相同,流转程序亦相同,无论根据UCP500还是UCP600,该提单都会被银行接受.提单的条款约束了船公司和收发货人,提单记载是船公司收到所述货物的表面证据,收货人可凭提单在目的港向承运人提取货物.若发生运输合同的纠纷,国际货运*企业并不承担责任,货主直接与船公司发生关系.

(二)间接*

若国际货运*接受承运人的委托,但签发提单时不披露承运人的名称,仅落款为货运*(AS FREIGHT FORWARDER),以自己的名义进行业务行为,则他是承运人的间接*人.此时国际货代虽然是承运人的*,但由于以自己的名义从事*行为,若发生运输合同的纠纷,收发货人可以向国际货代主张权利,也可以在国际货代披露承运人后向承运人主张权利,作为运输合同证明的提单并不直接指向承运人,国际货代可能要先行承担业务的后果.同时,由于收发货人不了解国际货代的委托方,不清楚承运人的资质和实力,极易遭遇商业风险,甚至商业欺诈.按照UCP500第30条,该种提单不能结汇;而提单未显示签发人是具名承运人的*,显然不符合UCP600的要求,当然也不能结汇,同时也可以看出UCP600取消运输行单据条款的原因:有关提单的条款已经界定了何种货代提单可以接受.

(三)当事人与曲解之源

当国际货运*作为承运人签发提单,提单落款为承运人(AS CARRIER)时,他不是承运人的*人,而是承运人本身,是不经营船舶的无船承运人.为了完成运输合同,国际货代会向实际承运人托运.相对于收发货人而言,国际货代是承运人,他向收发货人签发货代提单(HOUSE B/L),收发货人凭货代提单结汇;相对于实际承运的船公司而言,国际货代是货主,船公司向国际货代签发船东提单(MASTER B/L),船东提单的发货人是国际货代企业.

由于一票货物存在货代单和船东单两份提单,且货代提单不能约束船公司,不能向船公司提货,通常的程序是由国际货代在目的港的*持船东提单向船公司提货后,再凭货代提单将货物交由收货人.故有些学者认为:货代提单一般只是运输*收到货物的收据,不可转让,也不能作为向承运人提货的凭证.这种曲解是不正确的,混淆了契约承运人(无船承运人)和实际承运人(船公司)的区别,也否认了货代提单所具有的三种功能性质.因此,在实际业务中,国际货运*作为契约承运人,货代提单的条款约束国际货代和收发货人,尽管收发货人与实际承运人没有签订运输合同,并不影响货代提单的效力.

二、货代提单在国际货运中的应用

(一)集装箱拼箱运输

自上世纪60年代以来,国际集装箱运输迅速风靡全球,至今几乎所有的件杂货班轮都已消失,被集装箱运输取而代之.集装箱是一种标准化的运输设备,目前普遍使用20英尺和40英尺标准集装箱,其额定载重超过20吨.

由于大多数外贸企业在国际贸易中只成交了小批量货物,租用整箱将出现亏舱,而集装箱货运站需要提供拼箱服务,将多票小批量货物集中装在一个集装箱中,再以整箱交给船公司托运.

负责拼箱的从业者称为集拼经营人,通常由国际货运*、国际仓储业者等发展而来,实际上是货运*业务的一部分.集拼经营人通常是作为无船承运人,接受货主的托运,签发货代提单给实际托运人,运输条款为CFS—CFS,集拼经营人成了无船承运人;集拼经营人将货物拼箱后,整箱交给船公司,船公司出具整箱的船东提单给集拼经营人,运输条款为CY—CY 或DOOR—DOOR,集拼经营人又成了货物托运人.货物到达目的港后,集拼经营人的*凭船东提单提取整箱,拆箱后凭货代提单交货给收货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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