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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滥用论文写作 时间:2024-0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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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在市场交易中,一方较另一方在经济上占优势地位是普遍存在的现象.如果法律禁止滥用相对优势地位,至少需要对“相对优势地位”和“滥用相对优势地位”作出法律解释.世界各国禁止滥用相对优势地位的立法主要有反垄断法、民法以及针对个别行业的行政规制.鉴于“相对优势地位”和“滥用相对优势地位”存在很多不确定因素,期待一部法律包括反不正当竞争法进行全面规制的难度比较大.

关键词:相对优势地位;滥用相对优势地位;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

中图分类号:DF 438文献标志码:ADOI:10.3969/j.issn.1001-2397.2016.05.07

近年来,我国在加速修订已经实施了20多年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向国务院法制办提交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草案)送审稿》(以下简称《(修订草案)送审稿》)删除了与《反垄断法》交叉的内容,强化了执法机关监督检查的手段,加重了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还增加了一些新的和必要的内容.引起人们普遍关注的是《(修订草案)送审稿》增加了一条“相对优势地位”的规定,即经营者不得利用相对优势地位,实施下列不公平交易行为:(1)没有正当理由,限定交易相对方的交易对象;(2)没有正当理由,限定交易相对方购买其指定的商品;(3)没有正当理由,限定交易相对方与其他经营者的交易条件;(4)滥收费用或者不合理地要求交易相对方提供其他经济利益;(5)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条件.毫无疑问,因为市场交易中一方较另一方占相对优势地位是一个普遍存在的问题,禁止滥用相对优势地位的立法必将对我国经济生活产生重要的影响.为探讨我国当前规范滥用相对优势地位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本文第一部分讨论滥用相对优势地位的法律属性,即它是否为一个不正当竞争问题;第二部分讨论德国和日本反垄断法规范禁止滥用相对优势地位的状况;第三部分探讨世界各国对这个问题采取的法律措施.笔者认为,“滥用相对优势地位”的概念存在很多不确定因素,实践中可能会产生沉重的执法成本,因此应当慎用.

一、滥用“相对优势地位”理论上不是不正当竞争的问题有学者主张把“滥用相对优势地位的行为”植入反不正当竞争法.笔者认为,尽管不同的法律制度之间可能没有不可逾越的鸿沟,但“滥用相对优势地位”是一个接近反垄断法的问题.

(一)反不正当竞争与反垄断之间的差异

根据《修订草案(送审稿)》第6条,相对优势地位是指:“在具体交易过程中,交易一方在资金、技术、市场准入、销售渠道、原材料采购等方面处于优势地位,交易相对方对该经营者具有依赖性,难以转向其他经营者.”这即是说,相对优势地位产生的背景是市场交易中一方对另一方有依赖性.其实,根据《反垄断法》第18条,认定经营者是否占市场支配地位,除考虑该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份额、相关市场的竞争状况、控制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的能力、财力和技术条件等各种因素,一个非常重要的方面就是交易关系中一方对另一方有依赖性.这说明,无论相对优势地位还是市场支配地位,它们都得考虑市场供求关系,即取得这种地位的企业与其上游企业或者下游企业之间形成了一种长期的依赖关系,依赖关系起因于交易对手在相关市场找不到可以替代该企业的其他企业,即这个企业在相关市场中没有竞争者.从上述分析可以看出,一种交易关系存在一方长期依赖另一方的问题,这可以说明相关市场存在竞争不足的问题,这个问题在理论上是一个应当由反垄断法来解决的问题,而不是反不正当竞争法要解决的问题.

如果考虑规制滥用相对优势地位的行为是放入反不正当竞争法还是反垄断法,那就有必要考虑这两个法律制度的异同.尽管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反垄断法都是保护市场竞争秩序的法律制度,但是它们二者有差异,这个差异就在于它们有着不同的立法目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主要是反对经营者出于竞争的目的,违反市场交易中的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通过不正当手段攫取他人的竞争优势.因此,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对象首先是受到不正当竞争行为损害的善意经营者的利益,目的是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从这个意义上说,反不正当竞争法追求的价值理念是公平竞争.反垄断法则从维护市场的竞争性出发,要使市场有足够的竞争者,目的是使交易对手和消费者在市场上有选择商品的权利.根据反垄断法的理论,仅当市场上出现了垄断或者垄断趋势的时候,政府方可干预市场,干预的目的是降低市场集中度,调整市场结构,因此反垄断法追求的价值理念是自由竞争,目的是保障企业有自由参与市场竞争的权利.出于这个目的,反垄断法关注的是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如竞争者之间的共谋行为或者大企业之间的合并,目的是防止市场上形成垄断或者寡头垄断的局面.一般来说,竞争者之间商定商品价格或者分割市场的行为不会损害任何竞争者的利益,它一般不会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另一方面,假冒商标或者诋毁竞争对手的行为因为不会影响市场竞争结构,也不会减少市场上竞争者的数目,从而也不会违反反垄断法.反垄断法也有关于市场行为的规范,如禁止不合理的搭售或者价格歧视等.然而,反垄断法制止这些行为主要不是因为这些行为不公平或者不正当(它们当然也是不公平和不正当的),而是这些行为会加强行为人的市场支配地位,进一步恶化市场竞争环境.因此,反垄断法关于企业市场行为的规则一般只针对拥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 参见:《反垄断法》第17条至第19条..根据我国《反垄断法》,市场支配地位是指:“经营者在相关市场内具有能够控制商品价格、数量或者其他交易条件,或者能够阻碍、影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能力的市场地位.”在市场交易中,如果一方对另一方有着极大的依赖性,即除了这个企业,它在相关市场上找不到其他企业能够和它进行交易,在这种情况下,为了维持这个交易关系,它不得不接受对方提出来的交易条件,甚至不得不接受对方提出来的不合理交易条件,这个相对优势地位可以被视为市场支配地位,这种滥用市场优势地位行为应当适用反垄断法.

现代法学王晓晔:论滥用“相对优势地位”的法律规制(二)“相对优势地位”和“市场支配地位”有重合

结论:关于本文可作为相关专业滥用论文写作研究的大学硕士与本科毕业论文乱用与滥用论文开题报告范文和职称论文参考文献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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