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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专利论文写作 时间:2024-0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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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标准必要专利 信息披露制度 反垄断法

作者简介:王月,武汉大学法学院,法学硕士,研究方向:国际法.

中图分类号:D922.28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8.03.039

在知识经济时代,各国之间的竞争更多的取决于以科学技术为核心的综合国力,取决于将技术转化为标准从而获得经济收益的能力.为了提供生产交易过程的共同性操作规则以及增加社会资源的整合程度,越来越多国家纷纷制定自己的标准发展战略,行业和企业所制定的标准也发挥着日益重要的作用.在这个过程中,一些标准和专利紧密的结合在一起,构成了标准必要专利(Standard-Essential Patents),即那些实施标准所必不可很少的专利技术.为了保障标准的顺利实施和推行,标准制定组织会预先设定相关的披露义务来促使专利权人的合理行使.但是在标准化的特殊背景下,标准必要专利强大的网络效应 和锁定效应 将使得专利权人更希望自己的专利进入到标准之中获得一定的经济效益.但实践中,专利权人违反披露义务或进行欺骗行为滥用自己专利权的行为也屡见不鲜.

所以,对于违反信息披露义务是否应该或者如何进行规制,是目前标准必要专利领域所面临的热点与难点问题.本文拟结合国内外最新的立法与执法动态,探讨标准必要专利领域违反信息披露义务行为的反垄断法规制问题,并就如何在我国法律框架下对该行为进行规制进行思考.

一、 标准必要专利的信息披露行为概述

(一)标准必要专利的信息披露行为概述

为了调和技术标准的公益性和知识产权的垄断性这一矛盾,标准制定组织往往会制定与之相关的知识产权政策用以平衡不同价值诉求间的冲突,例如要求专利权人在承诺一旦专利纳入到标准之中就必须以合理非歧视的价格许可给他人使用,以防止知识产权对技术标准带来的阻抑作用.但是,一方面由于专利信息的不对称以及标准设计的具体技术数量越来越多,标准制定组织难以掌握在制定过程中可能涉及到的相关技术;另一方面,专利权人也可能为了专利挟持,故意隐瞒专利技术,使得原本就在专利信息上享有优势地位的专利权人更容易使自己的标准纳入到专利之中.因此,标准制定组织构建了信息披露制度来规范专利权人的行为,以平衡两者间的信息不对称.

目前国际上绝大多数标准制定组织都采取了事前信息披露制度.事前信息披露通常是指权利人应当按照标准制定组织的相关政策,在标准立之前,公开与正在考虑制定的标准相关的必要专利和专利申请的相关信息,是标准组织制定知识产权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事前信息披露包括自愿性事前披露制度和强制性事前披露制度.大部分标准制定组织采取自愿性事前披露制度,例如IEEE(国际电机电器工程协会)就鼓励双方进行可选的双边授权披露. 与IEEE的鼓励专利权人的自愿性披露政策不同,VITA(国际贸易协会)是在世界范围内首次采用强制性披露制度的标准制定组织.该规则要求相关当事人除必须披露专利和专利申请等信息之外,还特别强调了对最高许可费用和最严格许可条款两项信息的事先公开也承担义务.

(二)标准必要专利的信息不披露行为概述

在实践中,专利权人可能通过虚假承诺诱使标准制定组织采纳自己的专利,或者修改自己的专利以使得更符合技术标准的要求.在专利纳入到技术标准之后由于标准的网络效应和锁定效应,使得大量的标准化参与者需要专利技术的许可.一旦这些标准化参与者接受了标准,就必须在自己的生产经营之中采用该项专利以及相关的配套措施.当专利权人试图进行专利挟持的时候,大量的标准参与者就受到既不愿意受到专利权人过高的许可费的要求,也不希望对避开最佳的技术或者浪费前期对标准化的投入,这严重限制了相关市场上竞争者的竞争能力并影响到了市场的进出程度.另外,从社会公益方面,大量的企业被专利权人挟后,其成本也会转移到消费者的身上,减损了消费者的福祉.同样,对于技术的创新和社会的发展来说,违反披露义务后的专利挟持行为同样也使得专利权人获得了垄断地位,通过对专利技术享有的独占权利,专利权人一方面攫取了大量不合理的垄断高价;另一方面又控制了上游市场,即禁止制造、使用或销售包含专利技术的终端产品.所以,各国都对信息不披露行为进行了一定的规制.

不披露行为所造所造成的后果主要根据标准制定组织的知识产权政策来判断,例如像VITA的强制性披露制度就设定了不披露将强制免费许可的规则.对于专利信息不披露行为的规制,各国在司法实践中大多通过衡平法和反垄断法进行规制.首先,根据国外的判例,通过衡平法中的禁止反言原则 来禁止专利权人实施它的权利.在标准的制定过程中,一旦专利权人对相关的專利信息做出了承诺或者诱使标准组织采纳了自己的意见,误导标准制定组织合理地推断出不存在侵权或着不会对权利人强制执行其专有权利的情形.在此种情况下,应当具体考察权利人的误导性陈述和标准组织的信赖行为.其次,大多数国家通过反垄断法中的滥用知识产权的行为对专利权人进行规制,这也是本文接下来讨论的重点.

二、标准必要专利信息不披露行为的垄断行为性质

反垄断法关注的焦点在于行为本身是否具有反竞争的效果,实践中与专利信息不披露行为相关的垄断行为主要表现为:专利权人对标准制定组织进行虚假承诺或者诱使标准组织采纳自己的标准以及在专利标准化后的专利挟持行为.根据上文对不披露行为规制的实证研究,对于不披露行为进行反垄断审查时,应该关注以下这些因素:

(一)专利权人的市场支配地位与不披露行为存在因果关系

权利人形成市场支配地位的原因往往是有很多的,要区分好是通过自己正当的经营管理以及自身专利技术的实力还是借助标准所形成的市场地位,这对反垄断审查具有重要的意义.首先,通过合法途径所取得的市场支配地位当然不受反垄断法规制,而且也只有限制、排除竞争的行为才受到法律的约束.其次,如果由于技术本身就构成了必要专利,这就使得标准制定组织在选择标准技术是并无其他的选择,那么专利权人的不披露行为实际上不会对竞争状况造成任何影响,反而标准组织还会选择与专利权人进行事先的许可协议谈判,以FRAND条件来预防专利挟持的发生,这使得认定欺诈责任的因果联系十分复杂.Rambus案中,法院就根据Rambus公司取得垄断地位是否是利用欺诈所造成的,来判断该行为是否是不正当竞争行为.所以,还需要进一步认定其它相关的因素来判断行为之间的因果联系.例如,在标准制定时是否有另外的竞争性方案,该专利技术是否是无法回避的必要专利技术,关于标准制定组织自身的知识产权政策等等.

结论:适合专利论文写作的大学硕士及相关本科毕业论文,相关专利查询网开题报告范文和学术职称论文参考文献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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