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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证明标准论文写作 时间:2024-02-27

刑事速裁程序中证明标准,此文是一篇证明标准论文范文,为你的毕业论文写作提供有价值的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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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刑事案件的证明标准从立案开始就贯穿于刑事案件的始终,对案件的公正审理有着重要的意义.刑事快速裁判程序是近年来出现的区别于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而存在的一种更为简便快捷的新型快速裁判程序.诉讼程序选择的不同,证明标准也应当有所不同,速裁程序在适用中为区别于其他较严重的刑事案件,同时为体现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下“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对于适用速裁程序的案件应该采用较其它程序更为宽松的刑事证明标准,使案件在查明事实的前提下,只要能够有充分的证据加以辅助证明,就可认定案件达到一般的证明标准从而终结对案件的审理.

关键词 证明标准 速裁程序 宽严相济 证明责任

作者简介:杨婷,太原科技大学法学院刑事诉讼法专业硕士研究生.

中图分类号:D924.1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7.09.007

刑事证明标准是行使公权力职权的人员在认定案件事实、审查起诉、作出裁判时,在证据方面所必须达到的证明程度的要求,恰当地确定证明标准有利于保证诉讼程序的公平和公正,实现诉讼构造的平衡,从而使案件的裁判结果得到当事人和社会公众的认可.刑事诉讼中的证明标准按阶段的不同,从立案开始到审判阶段,案件的证明标准呈现上升的逐步严格化趋势,但是对于不同的诉讼程序在法无明文规定下仍然应适用相同的证明标准,这不仅会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加重举证人的责任,还会延长证据的收集过程,增加证据的收集难度,不能真正实现案件的公正审判、效率审判.对于刑事快速裁判程序,其属于刑事诉讼程序中的一种比简易程序更为简化的程序,根据速裁程序适用案件的特殊性及适用人群的危害程度,不需要像普通刑事程序一样适用严格的证明标准,而可以在此严格证明标准的基础上适当的减轻,从而实现适用速裁程序的快速和公正的目的.

一、刑事证明标准的多元化

(一) 不同阶段的证明标准

证明标准和证明责任密切相关,在刑事诉讼中证明责任主要由公权力机关承担,为防止公权力的滥用,真正使犯罪人得到公正合理的审判,我国《刑事诉讼法》对案件规定了严格的证明标准,即定罪量刑的案件需达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 .此严格的证明标准主要针对案件在审判阶段而言,在新修订的刑诉法中关于案件的证明标准在不同的阶段规定有所不同,立案阶段的证明标准最低只要有犯罪事实即可立案,属于强制措施的逮捕措施在有犯罪事实的基础上要求达到相应的量刑程度标准,而在审查起诉中的案件和最终判刑的案件证明标准近乎一致 ,即要求达到严格的证明标准.因此,刑事案件的证明标准从立案开始到审判阶段,证明标准呈现上升趋势.但是,在我国刑诉法中对案件的各个阶段的证明标准有相关的规定,却并未根据对案件适用的诉讼程序不同而采用有区别的诉讼证明标准,因而,尽管我国刑事诉讼程序存在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的区分,但在适用简易程序审判时依然要求同普通程序一样达到严格的证明标准,这必然会加重举证人的举证负担.

(二) 速裁中证明标准简化的原因

刑事快速裁判程序是一种在程序适用上比简易程序更加快捷简便的程序,但是速裁程序正处于试用阶段还未形成正式的法律规定,在试点工作中的运用表明要实现案件的快速裁判,如果对速裁程序仍然适用严格的证明标准无疑是对司法资源的浪费,同时加重了司法人员的证明责任,案件也無法实现快速裁判的目的,使速裁程序“快”的特点不能真正实现.案件的轻重不同,所要达到的证明程度也应该作出区分,在案件的审判中严格的证明标准固然有利于案件的公正实现,但是相比较于案件的投入和结果,没有效率的公正并不能使公众认可.为此案件要实现繁简分流,而刑事速裁程序的出现就是为了分离出较轻的刑事案件从而加以适用,其目的就是要保证轻微刑事案件的有序高效审理,为此,速裁程序的证明标准应当不同于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的证明标准,应该采用有区别的较严格证明标准简化的证明标准,实现在适用不同的诉讼程序时证明标准的多元化.

二、刑事速裁程序中的证明标准

(一) 速裁程序的诉讼模式

职权主义诉讼模式和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是被当今世界公认的诉讼中的两种主要模式 ,在职权主义诉讼模式中法官居于主导地位,而在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中当事人居于主导地位,我国的诉讼模式是兼采二者吸收二者优点的具有中国特色的一种混合模式.刑事快速裁判程序施行的基本目的就是要在保证案件公正审理的同时实现案件的快速裁判,其核心就是要快,适用速裁程序的前提是被告人所犯罪行较轻,被告人承认被指控的罪行并且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由此可见,速裁程序不同于职权主义模式中双方完全对抗的形式,也不同于当事人主义模式中当事人的完全主动,其特殊性决定了速裁程序也不同于我国普通程序中的诉讼模式,在速裁程序中采用的诉讼模式是一种类似于美国辩诉交易形式的一种协商型的司法诉讼模式.

在美国的辩诉交易中,交易行为发生在开庭审理前,作为控诉方的检察官和代表被告人的辩护律师进行协商,以检察官撤销指控、降低指控罪名或者要求法官从轻判处刑罚为条件来换取被告人的有罪答辩,进而双方达成均可接受的协议.在辩诉交易中对案件的认定或者量刑,检察官和被告人之间形成了一种协商的模式.我国的刑事速裁程序和美国的辩诉交易制度有相似之处,但是在适用上较其严格一些,在速裁程序中规定了案件的适用罪名及量刑标准,是由被告人在承认所规定的轻微罪行并且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下而启动的,在立案阶段被告人就可作出适用速裁程序的决定,尽管我国的速裁程序不同于辩诉交易中对罪名或量刑的双方协商,但是在速裁程序中仍然体现了被告人妥协的意思,因而笔者认为速裁程序属于一种协商性质的诉讼模式.

(二)速裁程序证明标准的选择

根据两高以及两部《速裁程序试点工作的办法》规定,人民检察院要在八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起诉的决定,而人民法院要在受理案件后七个工作日内审结案件 .为了实现案件的快速裁判,在侦查阶段尽管法律中未规定短于普通程序中的侦查期限,但是快速裁判适用的案件是轻微的刑事案件,且在被告人认罪同意适用快速裁判程序的情况下而采用的,所以侦查人员针对的案件应当是较为简单,事实清晰明确的案件.证明标准的判定事关案件定罪量刑的标准以及举证人证明责任的轻重,笔者认为对于采用协商型诉讼模式的速裁程序来说不应当像普通程序一样在定罪审判时对证明标准严格要求,而应当适当的减轻证明责任,即使案件达到“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就可认定构成犯罪从而作出相应的裁判,无需要求证据的“确实”充分.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在普通程序中,证据确实充分需要同时具备三个严格的条件 才能达到“确实、充分”的认定,笔者认为在速裁程序中的审判阶段证据“充分”只要达到第一个条件即可,即只要定罪量刑的事实有证据证明,就可对案件作出裁判.犯罪人承认所指控的罪行的口供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无论是侦查人员、检察人员还是审判人员在针对被告人同意适用速裁程序的案件且能够明晰案件的基本事实情况下,就可以对案件作出相应的处理.

结论:关于本文可作为相关专业证明标准论文写作研究的大学硕士与本科毕业论文民事证明标准论文开题报告范文和职称论文参考文献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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