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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贸易救济论文写作 时间:2024-0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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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在2014年11月10日中国北京召开的中韩首脑会议上,韩国和中国两国首脑宣布实质性达成了中·韩FFA,经过长达30个月的长期洽谈,中韩终于签订了FTA.该协定经过国会批准,于2015年12月20日正式生效.中韩FTA上贸易救济分成为3个节和15个条款.3个节分成为保障措施(第1节)、反倾销和反补贴税(第2节)、贸易救济委员会(第3节).本论文以2015年12月生效之后进入第二年的中韩FFA协定上贸易救济制度为中心,考察两国的履行现状及问题,同时以此为基础,导出该协定执行过程中的改善方案及今后课题.

关键词 中韩 FTA 贸易救济制度 反倾销 反补贴

一、绪论

贸易救济措施这一词汇对于中国和韩国再也不是生疏的词汇.最近,全球金融危机之后,各国加强保护贸易,美国、EU等世界各国以钢铁、化学等供应过剩品种为起头,实施进口限制.特别是,美国于2017年3月以中国为对象,对钢铁产品征收最多76%反倾销关税和最多251%反补贴关税,为保护本国产业,积极运用贸易救济制度.

贸易救济是指一个国家或地区由于发展对外贸易和实行对外开放,在特定情况下可能造成某类本国竞争不占优势的外国产品大量进入本国市场,给国内同类产业造成严重损害或严重损害之威,进口国政府为了保护国内同类产业的安全,所采取的必要、适度、有限的限制进口的措施.贸易救济的根本性质是为了有效地维护国际贸易中的公平贸易秩序,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在一定范围内维护成员方国内产业安全.

在2014年11月10日中国北京召开的中韩首脑会议上,韩国和中国两国首脑宣布实质性达成了韩·中FFA,经过长达30个月的长期洽谈,中韩终于签订了VTA.该协定经过国会批准,于2015年12月20日正式生效,韩·中两国成为目前世界贸易救济制度的最大被诉国之一.考虑到这些状况,在韩·中FTA协商时,这些特征体现在了协定书上.

为此,本论文以2015年12月生效之后进入第二年的中韩FTA协定上贸易救济制度为中心,考察两国的履行现状及问题,同时以此为基础,导出该协定执行过程中的改善方案及今后课题.

二、中韩FFA上贸易救济分析

从一般FTA中显示的贸易救济措施形式来看,可划分为四种形态.第一,在WTO协定中规定排除贸易救济措施;第二,采取以“WTO Plus方式”加强的方式;第三,直接使用WTO原则;第四,代替WTO原则而适应当事国国内程序的方式.观察韩国已经签订的FTA贸易救济协定,韩国向往WTO Plus方式,中韩FTA协定的贸易救济制度也选择“WTO Plus方式”.

(一)保障措施

1.保障措施的实施

中韩FTA作为一方当事国所能采取的保护措施,规定停止追加下调税率或者将商品的关税率上调一定水平.即,虽然在WTO协定中可采取数量限制措施,但是在中韩FTA中只规定关税措施.

2.条件和限制

保护措施的动用所需的条件及限制适用WTO协定的内容.但,在通报时,中韩FTA规定由着手调查的当事国向“他方当事国”进行书面通报.

就协议时期,规定在适用保护措施之前“如果能够实施就尽早”进行协议,我认为今后应该设置具体期限.

就调查期间,虽然WTO协定没有特别限制,但是中韩FTA将调查期间规定为一年,保护措施的动用期间为两年,可延长两年.

3.临时措施

在延迟会造成难以补救的损害的紧急情况下,一缔约方可根据其主管机关做出的关于存在明确证据表明由于按照本协定规定降低或消除关税,导致原产于另一缔约方的产品进口数量增加,并对国内产业造成严重损害或严重损害威胁的初步裁定,采取临时保障措施.一缔约方在采取临时保障措施前应通知另一缔约方,并在采取该措施后进行磋商.临时措施的期限不得超过200天.

4.补偿

一缔约方应在不迟于实施保障措施后30天,向另一缔约方提供就适当的贸易自由化补偿进行磋商的机会.该补偿的形式为和该措施所导致的贸易影响或者预计增加的关税负担实质相等的减让.采取措施一方应按缔约双方同意的方式提供补偿.

(二)反倾销和反补贴税

1.一般条款

各缔约方保留其在世界贸易组织协定项下有关反倾销、反补贴的权利和义务.在临时措施实施后及最终措施实施前提供所有重要事实和考虑的完整和有意义的披露,临时措施实施后的披露应立即进行.缔约双方确认在反倾销调查计算倾销幅度时不使用第三国替代价值和Zeroing的方法.

2.通知和磋商

一缔约方的调查机关收到针对另一缔约方的符合要求的反倾销调查申请后,在发起调查前至少7天,该缔约方应向另一缔约方提供其收到申請书的书面通知,并可以根据其法律规定向另一缔约方就该申请提供会面或其他类似机会.

3.价格承诺

在反倾销和反补贴调查中,当一缔约方就倾销及倾销造成的损害做出肯定性初步裁定后,该缔约方应根据其法律及程序规定,对另一方出口商提出的价格承诺要求予以适当考虑并提供会面机会,该价格承诺如获接受,可中止调查程序,不征收反倾销税.

4.累计评估

如果没有直接因果关系,为躲避不正当的反倾销及反补贴关税措施,当来自一个以上国家的一产品的进口同时接受反倾销或反补贴调查,缔约方应谨慎审查是否根据进口产品之间的竞争条件和进口产品和国内同类产品之间的竞争条件,对进口产品的影响所做的累积评估是适当的.

5.适用于新出口商复审的微量标准

当根据《反倾销协定》第9.5条确定单独的倾销幅度时,如确定的倾销幅度低于《反倾销协定》第5.8条规定的微量标准,则不应对出口缔约方的出口商或生产商征收反倾销税.

6.贸易救济委员会

结论:关于本文可作为相关专业贸易救济论文写作研究的大学硕士与本科毕业论文什么是贸易救济论文开题报告范文和职称论文参考文献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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