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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名誉权论文写作 时间:2024-0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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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法律保护特定主体所享有的社会客观评价不被他人侵害的权利,违法主体由于其违法行为受到法律否定性的评价,但是这并不影响其享有的客观性要素的社会评价.也许在某种程度上法律评价会减损特定主体的社会性评价,但是无论是在人权理论上,还是在名誉权内涵和法律规定上都未否认违法主体享有具有人格权内容的名誉权.

关键词 违法主体 名誉权 保护 社会性 评价

作者简介:李殊,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

中图分类号:D923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7.07.125

一、违法主体维权案例评析

2003年湖北省枣阳市原市长尹冬桂因涉嫌受贿被判决有期徒刑5年,2003年9月19日其委托丈夫针对2003年6月25日武汉某报发表的两篇不实报道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维护自己的名誉权.2004年4月24日,法院判决武汉某报赔偿尹冬桂精神抚慰金20万元. 和此案例相似,“慕马案”中落马的原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焦玫瑰 于2004年7月在狱中以《中国青年报》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 ,认为被告损害自己的名誉权,要求对方恢复自己的名誉,进行赔礼道歉,并认为这种行为造成自己精神损害,要求赔偿精神损害20万元.北京市东城区法院在2004年11月17日非公开审理了此案,最终原被告调解失败,法院宣布择日宣判.

现代社会高度发达的通讯技术促进信息交流的频率,新闻报道大胆披露和批评一些违法和不良现象时,总会涉及对被批评者的指责. 在报道中直呼违法主体为“人渣”、“恶霸”、“*”,甚者“此人不杀不能平民愤”、“某某不死正义必亡”等言论更是屡见不鲜.此外,作为网络信息搜索方式的“人肉搜索” 曾经为社会热议,这种各抒己见的搜寻方式一旦指向违法主体,其人格权益将随时面临严重的侵害.尹冬桂、焦玫瑰等因为刑事犯罪被判处刑罚,其违法行为已经受到法律否定性的评价,即便受到舆论的谴责,但是将所谓的“人渣”、“恶霸”、“*”被强加于违法主体,超出违法主体所应该承担的客观评价.

在焦玫瑰诉《中国青年报》一案中,被告 律师认为原告由于先前的犯罪行为,其舆论的基础上,其社会评价本来就是很低,这是原告自身行为所致,和被告无关,被告只是如实进行对原告的犯罪行为进行报道,根本就不能被认定为侵害原告的名誉权. 在被告律师看来,既然焦玫瑰触犯了法律,那么就应该受到社会的谴责,其名誉权早已不复存在.这种观点被大多数的人赞同,但是名誉权作为人格权是人权理论的重要内容.实际上,名誉权作为一种被社会进行客观评价的权利,违法主体同样享有.法律保护所有人的权利这一司法理念已经得到社会的普遍认同,任何人享有法律赋予的权利,即便是违法主体.

二、人权理论强调平等保护

美国著名学者萨拜因就认为每个人作为社会的组成部分,在社会这样一个组织体中,都应当得到作为人类应该享有的某种程度上的尊严和尊敬,人是作为主体而存在的,而不是行为的客体,更加不能作为手段加以对待. 随着社会的进步,近代民法理论也逐渐意识到人身权的价值:人是具有尊严的,即人不能作为其他人达到目的的手段. 平等、自由、安全和人的尊严,构成人权理论的基本价值和重要内容的体现,近代法律上以*性为本源,具有极其丰富内涵的人格,并构成了近代人权观念的核心内容. 人权的内容十分广泛,从1991年我国发布第一部《人权状况白皮书》到2004年宪法修正案第24条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宪法.今日,人权的内容表现在各种抽象或者一般的法律关系之中,当代对人权的基本内容所形成的有限共识集中表现在《世界人权宣言》、《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等一系列国际公约中.其内容覆盖全面,包括人身、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等各方面.

基于社会背景、经济条件、政治环境,甚至于宗教信仰、历史文化的不同,对于人权的概念也有着不同的理解,但是即便如此,仍然能够找到一些共同点:第一,基本权利的设立,典型的如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等,这类基本权利和人的生存息息相关;第二,精神权利逐渐得到认可,如人格尊严、人身自由、名誉权、肖像权、隐私权等,这类权利有利于人类更好地进行社会生活;第三,实现人权成为国家社会和国家组织应承担的义务,以我国为例,宪法中就明确规定“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 以名誉权为例,在一些生存都问题的社会里,这是极其奢侈的一项权利,即便法律规定,也没有实现的可能性.人权从本质上是源于对弱势方的权利保护,违法主体在面对强大的国家和社会公眾已经沦为弱势,其名誉保护自然也成为人权保护的重要内容.

《世界人权宣言》第2条指出:“人人有资格享有本宣言所载的一切权利和自由,不分种族、肤色、性别、语言、宗教、政治或其它见解、国籍或社会出生、财产、出生或其他身份等任何区别.”人权的主体概念是构建人权体系的前提,此处主体的应该是指各种群体,包括一般群体和特殊群体,特殊群体包括妇女、儿童、老人、残疾人、服刑人员以及难民等.人权具有普遍性 ,这也是人权应然层面的属性.正如《世界人权宣言》第1条指出的“人人生而自由,在尊严和权利上一律平等.”在世界上存在的每一个人都应当毫无例外地享有人之为人应当享有的权利.“权利绝不能超出社会的经济结构以及经济结构所制约的社会的文化发展.” 伴随着人类社会文明的发展和进步,人权的内涵和外延也不断丰富和扩张,弱势群体和特殊群体的权利纳入其中.违法主体违反法律的规定,其行为必然应该受到法律的制裁,但其仍旧享有人权中平等保护.

三、名誉权内涵重视客观绝对

古语有言:“名不徒生,而誉不自长,功成名遂,名誉不可虚设,反之身者也.” 从词义学角度说,名指名声,誉指赞誉;《现代汉语词典》将其解释为“个人或团体的名声.” 《牛津大辞典》将其定义为:“名誉是对于人的道德品质、能力和其他品质(名声、荣誉、信誉或身份)的一般评价.关于名誉权,学界存在社会评价说、声明说、个人评价和社会评价说 ,社会评价说占据主流.无论是大陆法系、英美法系国家也都强调社会对特定主体的评价,这种评价是客观存在的,社会的评价相对于主体而言是一种理性的认识.

结论:适合名誉权论文写作的大学硕士及相关本科毕业论文,相关侵犯名誉权的构成要件开题报告范文和学术职称论文参考文献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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