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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融资租赁合同论文写作 时间:2024-0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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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近年来,随着经济的迅速发展,融资租赁交易以及融资租赁公司都大幅段增加,因此融资租赁合同也就更频繁的运用在市场交易中,而破产也是当代市场经济中常常出现的经济现象,由于融资租赁合同的特殊性和复杂性,我们不可以将其与其他一般合同一概而论,本文将通过对同当事人的权利分析以及我国现有法律体系下的一般处理规则等问题的分析及讨论.

关键词:融资租赁合同;破产管理人;出租人;承租人;租赁物

中图分类号:D923.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8)05-0063-02

作者简介:曹玮(1993-),女,土家族,湖北利川人,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2016级法学专业硕士研究生在读,研究方向:民商法.

融资租赁合同指的是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融资租赁合同在现代市场交易中经常出现的一种合同形式,虽然合同是由出租方和承租方所签订,但融资租赁合同内容通常会涉及到出租方,出卖人以及承租方三方,因此该种合同包含了两个合同关系,一个是出租方与出卖方构成是转移所有权的买卖合同关系,另一个是出租方与承租方一般情况下则是形成的一般租赁合同关系.

一、破产程序中待履行合同的相关权利

待履行合同指的是在破产申请前成立,在发生破产后破产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当合同当事人一方发生破产时,我国法律赋予了双方当事人一些权利,而对于合同的妥善处理也只是通过这些权利的运用来实现的.

(一)破产管理人的选择权:《破产法》规定了破产管理人对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有权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即选择权.管理人选择继续履行的,对方当时应当履行,但是,对方当事人有权要求管理人提供担保,管理人不提供的,视为解除合同.另一方面,要注意的是,选择权的另一个权利即解除权与《合同法》中的法定解除权是有所差异的.对方当事人因合同的解除而享有的损害赔偿权只能作为破产债权申报.

(二)取回权:在破产程序中,取回权主要指的是从管理人接管的财产中取回不属于债务人的财产的请求权,取回权的权力基础是物权,但要注意的是,取回权的权利不限于所有人,他物权人、债权人也享有取回权.在承租人破产时,出租人拥有取回权,即在承租人发生破产,租赁物被破产管理人接受并列入破产财产时,出租人有权直接向破产管理人取回租赁物.在破产程序中,取回权不参加债权申报,由权利人单独行使,不参加债权人会议.在融资租赁合同中,取回权对于维护出租人的利益具有重要价值,可以使其在承租人发生破产时避免与其他债权人分享所剩无几的债务人财产.

二、我国现有法律体系下对待履行融资租赁合同在破产程序中的处理

(一)出租人破产时

我国合同法明确规定,在租赁期间届满前,租赁物的所有权归出租方所有,在合同届满后,若未约定转移租赁物的所有权,那么承租人应当返还给出租人.在合同存续期间,如果出租方发生了破产,按照破产法的规定,破产管理人对于债务人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拥有选择权,可以选择继续履行该融资租赁合同也可以选择解除合同.如果破产管理人选择继续履行,对方当事人应当履行.另外按照我国破产法第十七条规定,承租方应当向破产管理人继续支付融资租赁合同中所约定的全部租金,同时在合同未履行完毕前,无论出租人和承租人是否在合同中预定合同期限届满后转移所有权,租赁物的所有权都是属于出租人的,又因我国破产法第三十条规定破产申请受理时、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取得的财产都属于债务人财产,因此,租赁物也是属于出租人即债务人的破产财产的,因此,承租方支付给管理人的全部租金则可代替租赁物成为出租人即债务人的破产财产.另外,双方在融资租赁合同中就租赁物的所有权转移的问题是否作出了明确约定虽然不影响在合同期限届满前的所有权归属,但直接决定了在合同期间届满后对租赁物的处理,如若未约定在合同届满后所有权转移给承租人,那么在期限届满后,承租人则应该返还租赁物给破产管理人,将由破产管理人决定是将其变卖或作其他处理,如若约定了所有权的转移,约定有偿转让,承租人则需要支付约定价款给破产管理人,且该价款属于破产财产,约定无偿,承租人则直接拥有所有权,合同履行完毕.

(二)承租人破产时

首先,我国合同法的二百四十二条规定:承租人破产时,租赁物不属于破产财产,根据合同法释义,在融资租赁合同期限届满前,租赁物的所有权归于出租人,该所有权来源于出租人与出卖人之间的买卖合同,因此可以对抗一切其他方,包括承租人以及承租人的其他债权人以及破产管理人.因此在承租人破产时,租赁物是不能被列入承租人的破产财产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租赁物的物权所有有可以行驶取回权即可收回租赁物.当承租人发生破产时,首先,从破产方看,破产管理人任然拥有选择继续履行或解除合同的权利,当破产管理人选择继续履行时,那么出租人可以要求管理人支付合同约定的租金,根据我国破产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因管理人或者债务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属于公益债务,具有优先受偿权.当破产管理人选择解除该合同时,出租人可以收回租赁物或者请求法院拍卖并可向破产管理人主张损害赔偿.从对方当事人来看,出租人拥有《合同法》赋予的法定解除权,但在破产程序中,法律明确规定了如果破产管理人选择继续履行合同,对方当事人则应当继续履行,也就是说在这种情况下,出租人是无法行使其法定解除权的.

三、我国在破产程序中解决待履行融资作用合同的法律问题

从目前我国现有的法律来看,我们是可以总结出一套在破产程序中处理待履行融资租赁合同的一般规则的,但从现实需求来看,机械的简单的适用我国现有的法律条文是不能达到妥善解决合同关系的目的的,甚至在某些情况下与当事人的实际需求是有矛盾的.下文同樣从出租方和承租方两种情况下分析.

结论:关于融资租赁合同方面的的相关大学硕士和相关本科毕业论文以及相关融资租赁合同法律规定论文开题报告范文和职称论文写作参考文献资料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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