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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言论自由界限论文写作 时间:2024-0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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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言论自由是宪法明文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之一,其独特的方式在实现*政治中有着不可忽视的地位,然而在网络时代高度发展的当代,言论所具备的即时性、互动性、分享性以及碎片化都逐渐放大,所有的这些特点都给当代的言论自由带来巨大挑战,本文在新信息时代背景下简要讨论明确言论自由的界限以及保障言论自由.

关键词:言论自由;界限;人权

中图分类号:D92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6)23-0213-02

作者简介:殷宪斌(1991-),男,汉族,黑龙江宁安人,黑龙江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一、言论自由的概念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第二章的第三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的自由.”这是我国宪法中对言论自由明确直接的规定.言论自由的含义在我国的学界中存在着不同的理解.而不同的理解中大致分为两种观点:一种就是从字面的解释来分析,所谓的从字面分析就是严格按照我国法律条文所给出的字面含义所做出的解释,言论就是通过口头而非书面的方式表达其思想的一种方式,持此观点的学者认为言论自由的最显著的特征就是其口语性,它专门代表人们采用口头语言的形式或者说话的手段的自由.另一种解释就是从立法的本意出发,对法律条文做扩充解释,言论自由不仅仅局限于通过口头表达思想、建议,还包括研究、文艺创作、申诉、控告等其他形式.

美国著名的《权利法案》的第一修正案中第一条第一句是这样写到的“美国的国会不得指定有关下列事项的法律:确立一种宗教或禁止信教自由;剥夺言论自由或出版自由;或者剥夺人民和平的集会的权利以及向政府要求申冤*的权利.”在美国的司法实践中,言论包括纯粹性言论和象征性言论,纯粹性言论就是用口头的方式或者书面语言的方式来表达意见的行为.而所谓的象征性言论是指“带有足够交流成分的行为”.

二、言论自由的界限

言论自由有助于我们进行思想的交流,从而使我们在表达思想的同时实现了政治的基本权利以及个人的价值追求.自由在促进个人发展与*制度等方面拥有无可比拟的价值.言论自由是一种权利,是权利就要承担相应的义务,就要受到一定的限制,即在保障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的基础之上,以法律这个统一的标准为框架.

在关于言论自由是否应该受到限制有两种不同的派别,一种是绝对主义,以美国学者亚历山大·米克尔约翰与罗伯特·博克为代表,虽然二人不尽相同,但他们都一致认为政治言论不应受到限制,要充分保障言论自由在政治中的积极作用,而非政治言论则要区别对待,如有关教育、哲学、科学的言论则不需要限制,一些商业言论、*性言论必须要严格限制.绝对主义观点支持的人数少之甚少,相对主义就比较平庸,为大多数所接受.持相对主义的人认为权力与义务是对等的,世界上无论任何法律规定的或是尚未规定的权利都是要受到限制的,当然包括言论自由也要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言论作为人类社会生活所必要的方式越来越广泛的涉及到生活中的方方面面,由此所带来的冲突和矛盾也日益加深,正因如此,越来越多的人意识到言论自由要受到必要的约束.纵观两种派别其本质上完全可以互补,使言论自由做为一种复合性的观点,综合两种观点的侧重,在政治领域接近绝对主义,非政治领域接近相对主义.

言论自由的界限则有法律和价值选择从横向和纵向来划分,横向中言论自由要在明确的法律之下去实现,受到世界各国发展条件的不同、社会政治、经济、文化、历史等不同因素的影响,哪些内容应当受到限制,如何在限制的同时又保证言论自由,各国方法不一,因此我们首先要在适应我国国情的法律前提下来划定言论自由的界限,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法律也在随着不停的改变,这种横向的界限相应的也会做出调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共制定了四部宪法,其中许多内容都发生过或多或少的变动,但是它们都包含了公民言论自由的规定,在保障公民权利的同时也要求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纵向的边界则需要我们进行法律价值的选择,之所以要*论自由,是因为言多必然引起多方权利的冲突与矛盾或者其他利益的受损.价值受到损害就要求我们必须要选择必要的价值,衡量多种价值此时就尤为重要了,法律为我设置了一条横向的言论界限,但是这种界限是模糊的,没有一个准确的裁量标准让我可以在必要的时候按照统一的标准去抉择,而且在不同时期与不同的案件中,我们所面对的价值又是有所不同的,这样在我们面对法律的时候就需要辅助具体的衡量与价值.

三、对言论自由的保护

我国虽然在宪法中对言论自由做了明确规定,但是宪法本身的高度概括性、抽象性、提纲性导致言论自由没有具体的保护标准,使公民没有办法去真正实现拥有的权利,且在权利受到侵害的时候无法快速便捷的得到救济.因此必须完善我国对于言论自由的法律保护措施.具体来说,首先,完善言论自由的立法工作.宪法固然是我国的根本大法,其对于言论自由的规定虽然提升了言论自由在我国法律中的整体地位,但是言论自由需要更加具体的法律法规去将社会生活与其联系起来,使静态的条文化成动态的法律,设置一整套可行的法律规范来保护言论自由.其次,制定单行法规.随着社会变迁、进步,面对不同时期言论的自由标准与界限定当有所变化,因此要制定单行法规,保障不同领域时期的言论自由,更加针对性的对公民言论进行全方位式的保护,形成一道法律的保护网.最后,寻求不同的司法救济途径,借鉴世界各国优秀完善的经验,结合我国实情,从不同角度方面出发,使公民在实现和保护言论自由的方式更人性化,更适应化.

四、结论

言论自由是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之一,是宪法赋予公民的最重要的权利之一.人类的进化足以历史表明,在给公民的权利设置一个基本的法律框架即限制的同时,给公民言论自由以充分的保护才是重中之重.言论自由不仅是公民行使宪法赋予的权利的基本体现,也是主权在民的思想的重要表达.一个以建设高度法治化程度的国家,保障公民的言论自由是其迈向法治的最主要的进步与象征.没有言论自由,何谈公民的基本权利;没有公民的基本权利,何谈法律的发展与完善;没有法律的发展与完善,更何谈法治化道路建设等虽然在我国,对公民言论自由的保护尚存在立法不健全、司法实践中缺乏统一的标准以及处罚制度不规范的缺陷,但是在以法治化建设为中国梦的当下中国,充分保障公民的言论自由的制度建设必然会开启新的篇章.言论自由是我国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和自由,它对我们法治化国家的建设甚至是全世界的法治化进程都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充分保护每一个公民的言论自由,不仅仅是对于公民个人合法权益的保障,更是对社会和国家进步的一个重要保障.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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