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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国际法角度论文写作 时间:2024-0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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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海上共同开发作为划界前的一项临时措施,在国际法上有其特定的意义.本文通过对海上共同开发区进行国际法上的定性,并分析了海上共同开发区的划定方法,结合共同开发的法律和实践,给出了相应的建议,以期推动国际海上共同开发活动向有利于国际和平和发展的方向发展.

关键词:海上共同开发;共同开发区;划定

中图分类号:D993.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6)11-0001-03

作者简介:裴婧雯(1989-),女,湖北宜昌人,武汉大学法学院,国际法专业,研究方向:国际法.

一、引言

中国在20世纪70年代,针对中日领土争议,提出了“搁置争议,共同开发”.而这一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政治主张,放诸学术界,对于“共同开发”的定义尚未达成一致意见.

理论上,共同开发主要分为两种类型,一种是对跨越已定边界的自然资源的共同开发;另一种是对重叠区域未划定边界的自然资源的共同开发.但是一般共同开发多指后者,尤其是国内学术界,对于“共同开发”更多的是倾向于采用高之国博士的定义,即“共同开发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达成政府间的协议,其目的是为开发和分配尚未划界的领土争议重叠区的潜在自然资源,而共同行使在此区域内的主权和管辖权”.①

从高之国博士的定义可以看出,共同开发主要针对的是未划界的领土争议重叠区的潜在自然资源.领土是指国家主权支配和管辖下的地球的特定部分及其附属的特定上空,由领陆、领水、领空和底土四部分组成.本文主要探讨的是海上共同开发,因而可以将领土争议重叠区的范围缩小至领水争议重叠区.而要共同行使在尚未划界的领水争议重叠区的主权和管辖权,笔者认为,首先要解决海上共同开发区的划定问题,而要划定海上共同开发区,则有必要先对其进行正确理解.

二、对海上共同开发区划定的国际法界定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以下简称《公约》)第83条第3款规定:“在达成海岸相向国或相邻国家间大陆架的界限划定协议以前,有关国家应基于谅解和合作的精神,尽一切努力做出实际性的临时安排,并在此过渡期间内,不危害或阻碍最后协议的达成;这种安排应不妨碍最后界限的划定”,该规定可以认定为共同开发的重要法律依据.另外,根据日本学者三好正弘的观点,“临时安排”包括“共同开发”,并且“共同开发”是“临时安排”的重要形式.②可以说,不论是从法律依据,还是从学理上,共同开发都应当具有临时性或过渡性,仅仅是最终划界前的权宜之计.因而,共同开发区的划定,也应当是临时的,过渡的.正是由于共同开发区的这一特性,共同开发区的争议区域的地位并不会因为国家间的共同开发协议的达成而有所改变,“搁置争议,共同开发”,争议仅仅是被搁置了,并非不存在.

其次,海上共同开发区的划定应当以国家所达成的政府间协议为前提.海上共同开发区是争议主体在争议区域内共同行使主权和管辖权的区域,主权是国家区别于其他实体的根本标志,要在争议区域内行使主权,理应存在政府间协议作为其法律依据.共同开发区原本就存在领土争议,如果仅仅是民间达成协议即可对该区域进行开发,甚至非争议当事国也能通过非政府间协议对争议区域进行开发,不利于有关国家对该区域的领土和海洋权益进行保护.而根据《公约》第83条的规定,这一政府间协议的达成应当基于谅解和合作的精神,想要共同开发,首先就要搁置争议,这样才能“尽一切努力做出实际性的临时安排”,获得实质上的共同开发的收益.

再次,海上共同开发区划定的目的是为了开发和分配争议区域内的潜在自然资源.海洋资源丰富多样,对于“潜在自然资源”,很难有一个明确的界定,所以笔者认为,在划定海上共同开发区时,相关政府应当就开发的内容在维护本国海洋权益的基础上,以促进开发为目的进行协商.

三、海上共同开发区的法理划分

尽管海上共同开发是国际间搁置争议的过渡做法,主要取决于当事各国的政治意愿,但是仍然需要和划界相关的法律规则的指引,否则针对争议区域的划分进程只会被无限延长.

之所以要划定某区域,至少是因为该区域成为重叠区域,且有关各国对该区域都可同时主张权利.如果只有一国对某区域主张权利,那么该区域可以确定为该国开发范围;如果相关各国都不对某区域主张权利,则该区域属于相关各国均不开发区域(该区域有可能为非划定参和国所管辖),这些情况下,都不存在划定的问题.所以本文所探讨的待划定海上共同开发区,以该区域成为重叠区域为前提,而划定海上共同开发区的方法也离不开这个前提.目前学术界对该特定区域划分的方法,主要有以下三种:

(一)以主张重叠区域为共同开发区

所谓“主张重叠区域”(area of overlapping claims),指的是有关各国划界主张之间的重叠区域.③各国对该特定区域主张权利的基础或依据是“各国的自行主张”或主观意愿.④尽管目前大部分的共同开发实践都是按照这一方法来划定共同开发区范围的,但是不可否认的是,这一方法存在一定的不合理性.

如果按照这种方法划定海上共同开发区,要先确定相关国家的的划界主张.而划界主张基于自行主张或主观意愿,主观色彩太浓重,很可能其中一方甚至相关国家所提的划界主张并不明确,而难以确定.另外,所谓的划界主张很有可能不符合海洋法的相关规定,缺乏法律依据.

(二)以权利重叠区域为共同开发区

所谓“权利重叠区域”(area of overlapping entitlements),指的是有关各国依据国际法规定的权利基础所能主张的最大海域界限之间的重叠区域.各国对该特定区域主张权利的基础或依据是国际法规定的权利基础.

在笔者看来,这种方法较第一种方法更合理.因为其能够将国家的主观意志和合法性相结合,相关国家的划界主张受到国际法规定的限制,能够更好的将之明确,有利于共同开发区划定进程的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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