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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权益论文写作 时间:2023-1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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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在互联网金融迅速发展的同时,互联网金融犯罪也呈现高发的态势,主要涉及非法集资、非法经营和洗钱罪.由于监管缺失、涉众面广以及跨区域等原因,互联网金融犯罪中投资者的权益往往得不到充分的保护,我们认为监管部门应当从加强法、唤醒维权意识以及降低维权成本等三个方面健全投资者保护体系.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非法集资;投资者;非法经营

中图分类号:D922.28;D924.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6)08-0219-02

作者简介:许继璋(1991-),男,江西赣州人,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2013级诉讼法专业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刑事诉讼法.

一、互联网金融的概念及模式

目前,互联网金融还无明确的法律定义,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中国金融稳定报告(2014)》以及《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互联网金融是指“借助互联网和移动通信技术实现资金融通、支付和信息*功能的新兴金融模式”.互联网金融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互联网金融业务包括两类,一类是传统金融机构从事的互联网业务,另一类是非金融互联网机构从事的金融业务.狭义的互联网金融业务是指互联网企业通过互联网技术实施的金融业务.[1]在《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中,央行等十部委将互联网金融具体分为互联网支付、网络借贷、股权众筹融资、互联网基金销售、互联网保险、互联网信托和互联网消费金融.

二、互联网金融犯罪的形态

由于传统理财渠道门槛高、收益率低,越来越多的投资者被互联网金融低门槛、高收益的特性所吸引.根据网贷第三方论坛“网贷之家”的数据,截至2015年12月底,仅P2P网络借贷的投资者人数就高达298万人.[2]然而,由于互联网金融“野蛮”式增长,再加上监管的缺失,互联网金融犯罪也逐步呈现高频化、形式多样化的态势,截止到2016年1月,网络借贷平台高达3858家,问题平台数量1300多家,占总数的33%.[3]其中,互联网金融犯罪主要的犯罪模式及罪名如下:

(一)非法集资

“非法集资”作为互联网金融行业的“达摩克利斯之剑”,并不是一个具体的罪名,而是多个罪名的集合,一般认为包括“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权罪”以及“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等四个罪名.例如今年年底发生的“e租宝”案,相关责任人就被公诉机关以涉嫌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立案侦查,该案件涉及金额703亿元,投资者人数90.95万人,是目前以来涉案金额最大、投资者人数最大以及影响最广泛的案件.

(二)非法经营罪

在我国,向不特定多数人发放贷款属于银行特许经营的业务,经营该业务需要取得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批准.如果P2P网络借贷等互联网金融平台面向不特定多数人放贷,轻则收到工商处罚,重则涉嫌非法经营罪.另外,还有的互联网金融经营信托、基金、资产管理计划的销售业务,将金融产品降低认购门槛并出售给不合格的投资者,因未取得相应的金融牌照,该种模式也涉及非法经营.

(三)洗钱罪

随着互联网金融的兴起,特别是第三方支付的发展,犯罪分子将洗钱的手段转移向互联网,利用互联网金的监管缺失和漏洞融进行一系列的洗钱犯罪.从总体上来看,互联网金融的洗钱行为有七类:利用第三方平台转移资金、网络*、非法集资、利用网络银行实施地下钱庄活动、网络炒汇、炒金、证券期货违法犯罪活动、*犯罪、网上制假售假等.[4]

三、互联网犯罪中投资者权益保护的困境

(一)跨区域案件调查难度大

互联网金融跨区域甚至跨境的特点,增大了互联网金融犯罪调查的难度.互联网金融的业务范围往往面向全国,投资者隶属于不同的地区,在发生互联网金融犯罪后,投资者通常不能确定应向哪个地区的*机关报案,即使*机关立了案,由于犯罪分子在其他省区市甚至境外,在涉嫌跨境案件时,*机关需要在国际司法合作的基础上对相关案件进行调查,这大大的增加了调查、取证、抓捕的难度和成本,降低了犯罪成本,使互联网金融投资者权益被侵害的概率大幅增加.

(二)维权成本高昂

互联网金融的投资者往往分布全国各地,当互联网金融平台涉嫌刑事犯罪,侵害投资者合法权益时,由于位于不同城市,除了需要承担路费外,投资者维权还面临高昂的时间成本和机会成本,增加了互联网金融消费者维权的难度.此外,互联网金融的所有投资行为均是通过网络完成,合同文本也是以电子数据的形式保存在互联网金融平台的服务器内,而投资者在投资时往往忽略了相关证据的保存,在举证时往往需要通过公证或者鉴定等司法程序,这在一定程度上也增大了维权的难度.

(三)维权意愿低下

投资者在通过司法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时也面临不少问题,一方面,因互联网金融犯罪通过互联网完成,与传统犯罪不同,司法管辖难以确定,导致案件管辖权诸多情况下模棱两可,使投资者的维权常常陷于尴尬处境.另一方面,刑事立案往往有一定的立案标准,由于每个投资者的涉案金额呈现小额分散的特点,若维权的投资者的涉案金额较小或者未留存有效的证据,往往达不到立案标准,使得投资者不愿意通过司法程序维护自身权益.再加上漫长的刑事程序以及判决结果的不确性,也降低了投资者维权的意愿.

四、健全互联网金融投资者权益保护体系的对策

(一)加强立法

互联网金融发展速度越来越快,风险也随之在逐步累积.2015年7月,由中国人民银行牵头制定并发布了《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确定了互联金融的原则,提出了一系列鼓励创新、支持互联网金融稳步发展的政策措施,但该《指导意见》只是一个宏观框架,并未涉及具体的实施细则,这就出现了互联网金融方面监管立法相对滞后的状态,导致了监管缺失、罪与非罪难以界定的问题.相关立法机关和监管部门应当加强互联网金融的立法,充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使得互联网金融有法可依.

(二)唤醒维权意识

由于诸多消费者维权意识淡薄,客观上纵容了犯罪行为,降低了犯罪成本.风险意识薄弱,是发生互联网金融犯罪的 重要成因.[5]相关监管部门和行业协会可通过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等媒介,以讲座、宣传栏集中学习等方式向普及相关法律法规,加强投资者教育,唤醒其对犯罪行为的维权意识,积极鼓励投资者维权.

(三)降低维权成本

由于信息不对称,投资者在互联网金融犯罪中仍属于弱势群体,需通过立法、行政监管等措施,降低投资者的维权成本,以保障其合法权益.一方面,可适当的将举证责任转移到互联网金融平台上,降低投资者的举证难度,以更好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降低消费者维权成本;另一方面,可充分发挥刑事和解的优势,促成投资者和追诉人达成刑事和解,在惩治犯罪的同时,节约司法成本,降低投资者的维权门槛,并最大程度的挽回投资者的经济损失.

[ 参 考 文 献 ]

[1]殷宪龙.我国网络金融犯罪司法认定研究[J].法学杂志,2014(2):111.

[2]网贷之家.网贷行业数据[EB/OL].http://shuju.wdzj.com/industry-list.html,2016-1-10.

[3]网贷之家.网贷行业数据[EB/OL].http://shuju.wdzj.com/industry-list.html,2016-1-10.

[4]左永刚.反洗钱下一站或是互联网金融领域[N].证券日报,2014-5-10(5).

[5]傅跃建,傅俊梅.互联网金融犯罪及刑事救济路径[J].法治研究2014(1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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