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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益诉讼论文范文写作 生态文明视角下环境保护环境公益诉讼相关论文写作资料

主题:公益诉讼论文写作 时间:2024-0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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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环境公益诉讼不仅在维护公民的生命、健康、财产以及良好的生活环境方面起着无法比拟的作用,在排除环境侵害、保护环境公共利益也有其独特的价值.本文将从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背景、公共利益概念、环境公益诉权、环境公益诉讼审理程序、四个方面对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制度进行探讨.

关键词: 公共利益;环境公益诉权;既判力

中图分类号:D922.68;D925.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5)23-0097-02

作者简介: 孙强(1990-),男,河南潢川人,天津师范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方向:诉讼法.

一、公共利益概念的分析

由于我国环境问题伴随着工业的急速发展的背景之下逐步地突显出来,而在环境保护面的程序方面的立法有许多的缺陷,在实体立法方面非常的不完善,其中公共利益的概念也是直接的套用了外国的概念,匆匆拿来使用,并没有其真实的含义进行界定.

(一)公共利益的概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环境保护法第五十八条等法律的规定,对已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具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重大风险的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行为提起诉讼,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由此看出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目的就是为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如果不能对社会公共利益进行明确的界定,就用,或者因为对公共利益保护不足而最终损害私人权利的保障.但是可能导致司法实践中,或因为过分地保护公共利益造成环境公益诉讼权利被滥用.由于公共利益牵涉不特定的多数人,牵涉正义、私权、与公权的限度等因素,使其超越了事实的问题而包含了价值判断的因素.①

在学术上对公共利益概念界定比较有影响的有四种观点:一是从主体角度出发,认为公共利益是不特定多少人的利益;二是从整体角度出发:认为公共利益是一种抽象的公共秩序;三是从私人角度出发,认为公共利益是私人利益的一般化;四是从程序角度出发,认为通过正当法律程序即可形成被广泛接受的公共利益.笔者认为,对公共利益进行概念上的界定仅具有工具性价值,更重要的目的是如何保障公共利益的实现过程符合法治社会的基本要求.要保障公共利益既不被滥用,又要受到合理保护,一方面,明确公共利益的重要特征并进一步类型化;另一方面,通过立法机关和司法机关在具体案件中依据法律认可的表决程序和规则进一步类型化.②基于一般人能够接受且具有可操作性的出发点,将公共利益界定为,由不特定多数主体享有的,具有基本性、整体性和发展性的重大利益.

(二)公共利益、国家利益和个人利益三者的区别

对于公共利益的理解还要做到如何区别公共利益、国家利益与个人利益.在马克思的国家学说中,国家和社会在外延上市相互排斥而不是相互包含的.③因此在马克思的国家学说的影响下,我国在利益划分上只是划分为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个人利益两个层面,而没有社会公共利益这一层面的划分.这样就造成了在我国对于社会公共利益不当的直接的适用,未给予社会公共利益与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个人利益的判断标准.笔者主张从利益享有的主体来判断三者,国家利益的直接主体是政府,社会公共利益的主体从受益对象上来看是不特定多数的人,个人利益从受益对象来看是具体的单个人.

二、环境公益诉权分析

对于损害公共利益的环境污染或者环境破坏的行为应当由谁启动诉讼程序,我国新《民事诉讼法》作出了由“有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启动诉讼程序,然而考虑到由于环境破坏的行为通常情况下所造成的损失巨大,危害面也相当的广,诉讼程序复杂,只是将环境公益诉权的主体赋予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但是并没有赋予个人,这样的规定是否得当,笔者将从处分原则和赋予个人的优势作出如下分析:

(一)环境公益诉权享有的主体

环境公益诉讼的主体限定于“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主体进行进一步的解释,规定了享有环境公益诉权的组织的条件.新《民事诉讼法》和司法解释虽然规定了享有环境公益诉权的主体,但并没有规定对享有环境公益诉讼的主体是否对其诉权是否具有处分权.

(二)环境公益诉讼主体的扩张

从处分权的内容可见,审判权的开始行使取决于原告是否提起诉讼,这就说明了处分权对审判权构成了合理的制约.反思在环境公益诉讼中,法律只是将环境公益诉权赋予了“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而并没有将其赋予个人,如果“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行使自己的处分权对环境侵害社会公共利益不向有权管辖的法院提起诉讼,就没法将这一违法行为带入到审判程序中,就无法对环境侵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进行制止.

笔者主张扩大享有环境公益诉权的主体,通过法律将环境公益诉权赋予个人.这里的个人只能限定在受到环境污染侵权的个人,不是社会公民中的任意的单个人.

三、环境公益诉讼审理程序分析

(一)反诉的立法意图

反诉是指在本诉的诉讼程序中,被告以原告为对方当事人,向法院提起的旨在抵消、吞并或排斥本诉诉讼请求的审判请求.④现代反诉制度的立法意图包括三个方面:一是平等地保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因为公平思想是产生反诉制度最初的指导思想,也是反诉制度的重要目的所在.二是避免产生相互矛盾的判决.三是实现诉讼经济.上述三个立法意图中,求公平和避免相互矛盾判决的产生是最重要的立法意图,二者既是设立反诉制度的基本指导思想,也是反诉制度的直接目的所在.相对而言,实现诉讼经济则是前两个意图的派生意图.⑤

(二)环境公益诉讼中排斥反诉制度分析

环境公益诉讼司法解释第十七条规定:“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以反诉方式提出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此条规定直接排除被告以反诉方式提出诉讼请求的权利.此条规定虽然排除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以反诉方式提出诉讼请同求,但对于同一事实造成的被告的损失被告是否可以以另行起诉的方式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法律并没有进行规定,如果不赋予被告另行起诉的权利这样会造成被告受到的不法侵害就无法通过法律的程序来得到救济.一个侵权行为如果不能够得到法律的制裁,而受害者的权益又不能受到法律的保护,会有损法律的权威性.如果被告可以通过另行起诉的方式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这就造成了本来可以在一个诉讼过程中可以解决的问题,而需要重新启动另一个诉讼程序来解决,不符合诉讼经济和诉讼效率的基本要求,诉讼经济就是要尽可能的减少诉讼成本,尽量的减少当事人的诉累,诉讼效率就是要使纠纷在短的时间范围内尽快的得到解决,因为司法资源的值是相对稳定的,一个案件占用过多的司法资源,这就会导致其他案件不能享受到直接本应该享有的司法资源,从而就导致了司法资源的不合理分配.因此,笔者认为排除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以反诉方式提出诉讼请求的权利正是对反诉立法意图实现诉讼经济意图的违背.

[ 注 释 ]

①肖顺武.公共利益研究[D].西南政法大学,2008.

②汤维建.新民事诉讼法适用疑难问题新释新解[M].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13.28.

③汤维建.新民事诉讼法适用疑难问题新释新解[M].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13.29.

④张晋红.民事之诉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6:184.

⑤张晋红.民事之诉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6:181-183.

[ 参 考 文 献 ]

[1]刘冬京,易娟.我国环境公益诉讼的价值分析[J].江西社会科学,2012(8).

[2]汤维建.新民事诉讼法适用疑难问题新释新解[M].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13.28.

[3]张晋红.民事之诉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6:184.

[4]顾培东.社会冲突与诉讼机制[M].成都:四川人民出版社,1991.

[5]张卫平.民事诉讼:关键词展开[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

[6]蔡虹.民事诉讼法学[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

[7]肖顺武.公共利益研究[D].西南政法大学,2008.

结论:大学硕士与本科公益诉讼毕业论文开题报告范文和相关优秀学术职称论文参考文献资料下载,关于免费教你怎么写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方面论文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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