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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刑法修正案论文范文写作 基于刑法修正案九草案行贿罪立法完善相关论文写作资料

主题:刑法修正案论文写作 时间:2024-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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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社会发展过程中,行受贿犯罪手段愈发隐蔽给相关检察机关的查案办案带来了一定的难度.对于行受贿犯罪而言,其往往是对合行为的发生,在大力宣扬*的今天,加大对行受贿犯罪的监察和处罚力度有利于对腐败状况进行警示和遏制.在我国《刑法修正案九(草案)》中明确提出了对行受贿犯罪要加重处罚力度,笔者正是依托于《刑法修正案九(草案)》为理论基础,对相应的立法完善和行贿罪处罚举措等进行探讨和分析.

关键词:刑法修正案;行贿罪;立法完善

中图分类号:D924.39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5)32-0257-01

作者简介:郝雅月(1992-),女,昆明理工大学,研究方向:刑法.

一、刑法修正案(九)(草案)对行贿犯罪的新规

《刑法修正案九(草案)》的提出主要对行贿犯罪行为进行了一定的修改,包括如下三个方面:一是,《刑法修正案九(草案)》对行贿罪犯罪人员添加了财产刑法,对于由于行贿被处于人身刑的罪犯给予并处罚金的处理,情节较为严重、对国家利益产生影响使国家受到损失的给予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的处罚.二是,对于行贿犯罪免于处罚的条件进行严格的把控,在《刑法修正案九(草案)》中提出对行贿犯罪情况较轻并在配合调查过程中有中大立功表现的给予免于处罚的条件.虽如此,但是一般行贿案件并不在此之列,即使主动对案情进行了交代也只能减轻处罚,并不能免于处罚.在最新的刑法修正案规定中明确减少了对免于处罚行贿人的规定范围.三是,在《刑法修正案九(草案)》中加强了对行贿罪的打击范围,明确提出了将对现职或离职的国家公职人员的近亲属等人行贿的也属于行贿罪范畴,会受到相应的处罚.

二、现行刑法对行贿罪规定的不足

(一)对行贿罪的处罚弱于受贿罪

行受贿罪属于对合行为的发生,近些年来,行贿人和受贿人的行为进行也变得日趋隐蔽,一般不会出现第三人在场的情况,若受贿人并不承认其犯罪行为,那么检察机关就只能依托对行贿人的审判结果才得以处理.如果在整个行受贿过程中,行贿人不进行检举和揭发,受贿人所拥有的财产则只能认定为巨额财产来源不明,这样受到的处罚就会小于受贿罪.笔者通过对行受贿罪形式处罚的分析,认为两种罪刑的刑事责任分析应该更加细化.若是在受贿人索贿的情况下,行贿人无奈做出的行贿行为,受贿罪应该比行贿罪量刑的更加严重.若出现行贿人主动进行贿赂的情况,则在量刑上对行贿罪大于受贿罪.在这次的《刑法修正案九(草稿)》中.对于行贿行为的相关处罚进行了完善,不仅提升了免于处罚的条件,还在刑罚种类和力度上进行了相应的调整.

(二)以“谋取不正当利益”为罪刑的构成要件

对于现在的刑法而言,行贿罪的主要构成条件即为“谋取不正当利益”,也就是说行贿人在行贿过程发生的过程中主要的目的是为了谋取一些不正当的利益,只有这样才构成行贿罪.若行贿人是为了争取正当利益而进行行贿就不是行贿罪.笔者通过分析认为,这种以不正当利益为前提的罪刑构成要件显得有待完善.在实际生活中,人们站在自身的角度出发很难对某种利益需求做出正确的价值判断,这种价值判断即使是在案例审查的过程中也很难有统一的标准和评价,在整个的司法解释过程中就容易让行贿人员有机可乘.除此之外,行贿行为的发生无论从哪个角度而言,无论其是否谋取正当利益,其行为的发生都对国家机构和工作人员的廉政产生影响.从这一角度来说,行贿罪的处罚不应仅仅以谋取不正当利益为前提.在此次的最新刑法修正案中并未对这一要件做出改变.

(三)行贿罪的贿赂范围仅限于“财物”

《刑法修正案九(草案)》将行受贿的贿赂范围设定为财产、物产利益,并未将其他行贿行为囊括在范围之内.伴随着社会的日新月异,社会中除财物之外的交易也频繁出现,例如性贿赂、信息贿赂等.这种非财产、物产的利益贿赂形式更加难以察觉,若在刑法中不对其加以处置和管控,采用新手段和形式进行贿赂的人会愈来愈多,手段也愈发丰富,产生着恶劣的社会影响.

三、促进行贿犯罪立法架构完善的思路

鉴于我国现行刑法中对行贿罪的立法还有待完善,其仅仅在司法角度难以对现有的行受贿犯罪进行有效地遏制;因此,在未来的发展过程中,笔者认为应该对现有刑法进行完善,构建起合理的立法架构,加大相应的处罚力度,保障社会和谐、*工程的顺利开展.

(一)构建全面的行贿罪刑罚架构

就行贿罪来说,《刑法修正案九(草案)》对罚金刑的完善,有效地对免于刑责的行贿行为进行了遏制,其可以从经济上对行贿人进行制裁,使其违法成本增加.若在此基础上将行贿罪刑进行层次分明的量化,必然会更有效的打击行贿犯罪行为.

(二)调整“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要件要求

《刑法修正案九(草案)》依然延续着以前的行贿罪中的“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要件,鉴于行贿行为对国家工作人员廉政的影响和侵犯,应该对其进行调整.笔者认为,无论行贿人出于何种目的以谋取利益为由进行的行贿均应该受到相应的处罚.

(三)行贿罪“贿赂范围”适当扩大

笔者认为,对行贿罪贿赂范围的设定不应该仅仅局限于财产和物产,应该对贿赂范围进行适当的调整和扩大,可以借鉴新加坡《反贿赂法》中的相关规定,除财产性利益还有关于公职、劳务等其他合同利益;为他人提供债务支付、贷款等行为等等.

[参考文献]

[1]张明楷.刑法学[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4.

[2]林竹静.受贿罪罪量要素研究[J].华东政法大学博士学位论文,2014.

结论:关于对不知道怎么写刑法修正案论文范文课题研究的大学硕士、相关本科毕业论文刑事法典修正案手机有论文开题报告范文和文献综述及职称论文的作为参考文献资料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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