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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工伤保险论文写作 时间:2024-03-19

工伤保险赔偿和民事侵权赔偿合理适用关系,这篇工伤保险论文范文为免费优秀学术论文范文,可用于相关写作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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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在发生工伤事故的时候,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势必会就赔偿的问题产生利益的矛盾.而赔偿的多少不仅直接关系到劳动者的家庭生活水平,还关系到企业的经济利益,所以研究工伤保险和民事赔偿的关系对解决工伤事故赔偿的问题有着重大的现实意义.本文在了解我国现阶段对工伤事故处理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我国在这方面的司法实践的基础上,分析各种观点的利弊,提出了对工伤保险制度与侵权赔偿制度的构建设想.

关键词:工伤保险;民事赔偿;适用关系;对策建议

中图分类号:D9225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5)11-0081-02

作者简介:耿夏夏(1990-),女,汉族,河北石家庄人,郑州大学法学院2013级法律硕士.

一、工伤保险制度与民事赔偿制度概述

工伤保险是指劳动者在单位参加劳动过程中或者在法律规定的特定情况下受到了伤害,或者因受到职业性有害物质的影响导致劳动者受伤,乃至残疾甚至死亡的时候,受害者及其供养的亲属可以获得一定的物质帮助和经济补偿的一项社会保障制度.这种工商救济方式,简单迅速,能使受害者在短时间内获得赔偿,从而实现对劳动者的充分保护.但工伤保险赔偿的范围仅限于物质损失,赔偿标准是劳动者的劳动能力和社会的最低标准确定,在性质上更倾向于补偿性.侵权损害赔偿是平等民事主体在参加劳动过程中基于侵权行为引起的一种民事法律关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等法律条文中均对其所有规定,在法律实践中一般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或过错责任原则.从严格意义上来说,工伤事故责任属于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一种.但和工伤保险赔偿相比,民事侵权赔偿的赔偿范围相对较大,受害者既可以得到物质损害赔偿也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而且这种民事赔偿标准较高,继而赔偿金额也较大.但这种救济方式存在诸如诉讼程序复杂、成本高等局限性.

二、工伤保险赔偿与民事侵权赔偿适用关系的几种模式

在审判实践中关于工伤保险与民事损害赔偿的适用关系这一争议长期存在.国外对两者竞合的处理提供了四种模式:免除模式、选择模式、兼得模式、补充模式.这四种模式各有利弊,下面我们分别介绍这几种模式.

(一)免除模式

免除模式,我们也称替代模式,即完全免除侵权行为人的责任,是指受雇的劳动者在受到伤害,发生工伤事故后只能选择工伤保险来请求赔偿.该制度的适用范围是有限的,它仅适用于由同一雇主或雇主雇用的特定的人,某些特定类型的事故(意外事故,职业或通勤事故),具体的伤害(通常仅限于人身伤害)和具体的事故(通常仅限于轻伤).目前,采用这一模式的国家以德国为首,其次还主要有德国、法国、瑞士、挪威等国.这种模式可以减少诉讼,提高效率,降低成本,有利于减轻雇主的责任.但这种选择方式往往使受害者的损失得不到应有的赔偿,特别是受害者的精神损失得不到赔偿.

(二)选择模式

选择模式顾名思义,给了劳动者选择赔偿的权力,即发生工伤事故以后,受害者在侵权行为损害赔偿与工伤保险给付之间,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即选择侵权损害赔偿或者选择工伤保险给付.这种模式看似给了当事人选择对自己有利方式选择的自由,实际上我们来想一下,由于工伤保险补偿与侵权赔偿各自的缺点,这样的所谓选择的自由实际上让受害者陷入了两难的境地.受害者一方面当然想选择民事赔偿的方式,但这种方式诉讼成本很高,诉讼过程很漫长,浪费时间更浪费金钱,这样只能让受害者被迫选择通过讨要工伤保险来得到暂时的不足额的赔偿.看似给了受害者选择权,实则没有多大的实惠利益可言.这无疑是不公平的.

(三)兼得模式

兼得模式是指受害者在遭受伤害的时候可以同时取得工伤保险赔偿和民事侵权赔偿.这种模式使受害者的利益达到了最大化.在劳动者和雇主这样矛盾的角色里,一方得到利益,就必然意味着另一方会受损.无疑,这种,模式加重了雇主的赔偿责任.也有人认为,受害人获得的双份赔偿其所得赔偿款总额可能会超过其实际所受损害,同时也与“受害人不应因遭受侵害获得意外收益”的赔偿标准相违背.

(四)补充模式

补充模式系指劳动者在发生工伤事故以后,受害劳动者在其实际遭受损失范围内,可以同时获得侵权行为损害赔偿和工伤保险给付.目前,采用这一模式的国家有日本、智利及北欧等国.这种模式兼顾了雇主和受害雇员的利益,可以让受害者在损失范围内得到足够的赔偿,又可避免受害人获得超额利益,同样也可减轻雇主的工伤负担,让有限的社会资源发挥最大的价值;这种模式相对前述三种模式逻辑更为严密,也更符合社会公平正义的观念所以在当下,这种兼得模式已经被很多国家接受并运用到法律实践中.

三、我国对工伤赔偿法律适用的相关立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该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①在对该法律条文的理解上,学术界对此有不同的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在参加劳动过程中,劳动安全事故发生之后,受伤员工可以按照签订的劳动合同和工伤社会保险合同的相关约定,首先得到自己应有的赔付金.如果工伤保险赔偿金不足以补偿对受害者造成的人身伤害及经济损失的情况下,受雇于雇主的从业人员或其亲属还享受有要求所从事的企业单位给付相应赔偿的权利;另一种观点认为,受伤害的员工应得到最大化的补偿,因此,工伤社会保险赔偿与民事赔偿彼此独立,不能发生替代关系,员工理所应当可以享受双重赔偿.②从先关法律条文中,我们可以看出工伤保险请求权和民事侵权赔偿请求权同时被受雇员工享有.由此可见,我国工伤劳动者在获得工伤保险赔偿之后,还拥有请求民事赔偿的权力,但是采取兼得模式还是补充模式并没有做出明确具体的规定.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对工伤保险赔偿与普通人身损害赔偿的关系做出了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伤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依法参加了单位的工伤保险统筹的受雇员工,因在劳动过程中遭受工伤安全事故致使身体受到损害的,该受伤的劳动者、其近亲属根据相关规定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用人单位对其进行损害进行赔偿的,告知其按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处理.由于除用人单位之外的第三人造成受雇员工人身健康遭受危险的,受害者请求该侵权第三人承进行赔偿,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从此规定,我们可以看出,该司法解释对如何处理工伤保险赔偿与第三人民事损害赔偿的适用关系采取的态度是“混合模式”.但如果劳动者遭受工伤,是由于第三人的侵权行为造成,第三人不能免除民事赔偿责任.③针对这样的规定,我们不免会有所思考:在用人单位承担责任的时候,我们规定的替代模式是否合理,能否更好的处理受害者和雇主的关系?在存在第三人侵权的情况下,法律允许受害员工在得到工伤保险赔偿数额之后,还得以行使民事侵权赔偿的请求权,目的也是旨在充分保护员工的利益得到实现,但具体是兼得模式还是补充模式呢?

结论:关于工伤保险方面的的相关大学硕士和相关本科毕业论文以及相关工伤保险怎么赔偿论文开题报告范文和职称论文写作参考文献资料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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