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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忠诚论文写作 时间:2024-03-20

从司法实践看夫妻忠诚协议效力,本文是一篇关于忠诚论文范文,可作为相关选题参考,和写作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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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基于《婚姻法》第四条中夫妻互相忠实义务所产生的“夫妻忠诚协议”近年来受到新婚夫妻的青睐,其相关的效力问题也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关注.对于夫妻忠诚协议,法律并没有明确的规定,所以在司法实践中,不同的法官对其效力的认定也不同,对于仅以违反协议提起的损害赔偿诉讼,法院不予受理.本文通过对司法实践现状的分析,提出自己的看法,希望可以为广大立法司法活动者提供借鉴.

关键词:“夫妻忠诚协议”;司法实践;效力

中图分类号:D923.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6)20-0127-02

作者简介:瞿梦迪(1995-),女,山东潍坊人,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本科生,研究方向:法学.

近年来,受西方开放、自由思想的影响,以及伴随着国民法律意识的提高,在新婚夫妇中,签订“夫妻忠诚协议”的现象屡见不鲜.但是,在西方国家已经有成熟法律保障的“夫妻忠诚协议”,在中国还是个“黑户”.目前,中国尚未承认婚姻契约论,并且也没有相关的法律对“夫妻忠诚协议”进行规定.通说认为,“夫妻忠诚协议是指具有合法婚姻关系的夫妻双方所约定的夫妻双方不得违反的婚外性行为义务、约定违约责任、以变更夫妻人身权利义务或财产权利义务为内容的协议,目的是为了维系夫妻双方婚姻关系的持续稳定,或者是为了惩罚有过错方而达成的协议.”

一、司法实践现状

法律规定的缺失,使得法官在审判有关“忠诚协议”的案件时不能得到明确的法律指引,只能通过自己多年来累积的经验和知识来处理具体纠纷,也导致了全国不同法院面对同样的案件时,根据不同的理解作出了不同的判决结果.

2002年上海市闵行区法院审理了“夫妻不忠赔偿案”,该法院首次确认了夫妻忠诚协议的法律效力,使得该问题进入大众视野.持支持态度的法院普遍认为,夫妻之间签订协议的行为属于民事活动的范围,受《民法通则》的制约.根据《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所以只要夫妻双方在签订该协议的时候满足了上述三个条件,其行为就应当被认为是合法的民事法律行为,该“夫妻忠诚协议”就应当被视为有效.当然,如果在该协议中规定的赔偿数额超出了婚姻主体能够承受的范围,仅该项条款视为无效.“夫妻忠诚协议”是婚姻主体基于自由意志,将《婚姻法》中规定的抽象的、属于道德层面的忠诚义务通过协议形式具体化,成为一项受法律强制力保护的义务.“法无禁止即自由”,公民只要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不侵犯他人的权益,可以大胆的追求自己的利益,行使自己的权利.《婚姻法》并未禁止夫妻之间签订忠诚协议,并且从该协议的目的、内容上看,可以对婚内夫妻双方的行为起到一定的约束作用,为婚姻双方提供一定保障,从而促进婚姻的稳定,所以该行为应当得到法律的保护,这也是国家服务人民,关注民生的体现.

“一千个读者,就有一千个哈姆雷特”,有的法院认为该协议有效,也有的法院否认其效力.都是上述同一个案件,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对此案的态度和上海市闵行区法院截然不同.该法院认为《婚姻法》中规定的夫妻忠实义务仅仅是一种道德层面的义务而非法律义务,不具有法律强制力,若视“夫妻忠诚协议”有效,有任意造法之嫌,这样会造成立法工作的混乱,并且不利于维持法律的威严.还有法院强调,“夫妻忠诚协议”看似自由平等,实际上在一定程度上侵害了婚姻主体日后的婚姻意志自由,即以现在的意志自由限制约束日后的意志人身自由,所以是违法的.此外,一些“夫妻忠诚协议”中约定了“一方违背忠诚协议方将必须离婚”、“限制一方对子女的抚养权、监护权、探视权等身份权”等条款,对于以上这些条款所涉及到的权利,因其具有特殊的性质和重大意义,国家有明确的立法规定了相应的必经程序和条件要求,所以公民间通过协议约定的上述条款无效.

还有一部分法院采取其他方式回避该问题.在司法实践中,有些法官对于该协议的效力拿捏不准,难以作出判决时,常常换一种思维,从分析该协议整体的效力转变为讨论协议中与本案有关的主要争议,比如精神损害赔偿的数额问题,婚姻主体责任承担问题等等,这种将整体局部化、将问题总结归纳的办法避免了对协议效力的认定问题,同时提高了办事效率,减少了可能出现的矛盾争议,不失为一种办案的良策.

二、“夫妻忠诚协议”效力的认定

笔者认为,“夫妻忠诚协议”是法治社会发展的产物,它基于婚姻双方意志自由,通过对婚姻主体婚内行为进行约束,约定需要承担的责任和后果,起到警示作用,有利于婚姻家庭的稳定,符合《婚姻法》的立法精神,因此不能对其进行一味的否定,可以选择性的肯定其效力.总的来说,应当在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承认该协议有法律效力的同时,对其中的内容进行适当的限制和规范,达到充分保障婚姻主体正当权益的最终目的.

首先,也是最常见的,即基于“夫妻忠诚协议”的损害赔偿请求问题.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司法解释,明确规定该类诉求应当依附于离婚诉讼,不能够单独作为诉讼请求,法院不予受理.即使有法院已经受理,也应当裁定驳回起诉.这就是说,只有当婚姻双方因为违背“夫妻忠诚协议”中的行为,致使双方“感情确已破裂”,提起离婚诉讼的,才可以将该协议中有关损害赔偿的约定作为诉讼请求.“夫妻忠诚协议”的精神实质是为了维护婚姻家庭关系的稳定,既然这种稳定没有被根本动摇,这种诉求也是没有基础的.所以,若无过错方不要求离婚,而仅仅以对方违反协议为由,要求对方履行协议或者赔偿损失的,法院不应当受理,对于双方关于财产的约定,视为自然债权.

其次,约定的赔偿数额不能过高双方当事人可以在协议中约定违约金,但数额应当具有合理性、合法性,符合家庭的实际经济状况,不能漫天要价.法院在进行审判的时候,夫妻忠诚协议中约定的违约金只能作为一个参考,具体的金额还是要根据有过错方违约的轻重程度、案件的具体事实,以及婚姻主体经济状况等方面来决定.

此外,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条款无效.因为身份权具有法定性,所以在夫妻忠诚协议中,部分关于人身关系的内容是否有效还应当根据具体的情形和有关法律规定而定.比如有关婚姻关系的终止的约定,必须要经过婚姻登记机关或者司法机关按照法定的程序进行审查、确认才能够发生法律效力;对于探望权行使方式和时间的约定,只要不违反法律规定,不侵犯子女和探望权人的权益,一般认定为有效,但关于中止和剥夺探望权的约定无效;根据法律规定可知,协议中关于监护权丧失的约定无效.

三、结语

在全球化的今天,人们的*和价值观念呈现多元化的趋势,对于婚姻所持的态度也越来越开放和自由.夫妻忠诚协议的出现表明人们法律意识较以前有了极大的提高,国家普法活动大有成效,同时也反映出当代民众对婚姻安全感的缺失.赋予夫妻忠诚协议法律效力是大势所趋,是民心所向,应当引起国家和政府的高度重视.因此,笔者认为,国家可以通过出台相应的法律法规或者司法解释,对“夫妻忠诚协议”进行一定的规范,确定其效力,为司法审判活动提供有力的法律依据,从而更好的保障婚姻主体的权益,促进社会的安定与和谐.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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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关于本文可作为相关专业忠诚论文写作研究的大学硕士与本科毕业论文忠诚论文开题报告范文和职称论文参考文献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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