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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诚实信用原则论文范文写作 民商法中诚实信用原则不足和完善相关论文写作资料

主题:诚实信用原则论文写作 时间:2024-0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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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诚实信用原则是我国民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当前,社会对诚实信用原则的理解和维护仍然存在许多的缺陷和不足.因此,有必要对诚实信用原则的含义做进一步梳理,给予其应有的法律序位,建立健全社会诚信体系,促进民商法体系的良性发展.本文就民商法当中的诚实信用原则含义和应用领域进行了介绍,分析了诚实信用原则的不足之处,并探讨了其完善路径.

关键词:诚实信用原则;基本原则;完善

诚实信用原则在《民法通则》中被确立为民法的基本原则.诚实信用原则,简称诚信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行使民事权利和履行民事义务时,应本着善意、诚实的态度,即讲究信誉、恪守信用、意思表示真实、行为合法、不规避法律和曲解合同条款等.诚信原则,在法律上的诚信来源于日常生活中的诚信,是将最低限度的道德要求上升为法律要求,是一般诚信的法律化.在我国《民法通则》第四条中明确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一、诚实信用原则的适用领域

(一)物权法领域的适用

诚实信用原则在物权法领域中,主要是在三个方面对物权法产生作用.即物权公示公信原则、善意取得制度和相邻权.

物权公示公信原则是物权法中重要的原则之一.物权公示公信原则主要包括两大原则, 即公示和公信.公示,即向社会公示设立和转移物权的事实,让其他人知道物权已经变更的事实,保证信息的公开.公信是指维护第三人的利益,保障交易的安全和秩序.做到信息透明并且公开,在维护第三人利益的同时以便保障交易的秩序和安全性.因为在民商法体系中, 物权只是一种对世权,它必须进行必要的公示才具有对抗世人的法律效力.

善意取得制度即财产的占有人把财产转给第三人,倘若第三人是善意取得的,那么第三人便有了此财产的所有权.此财产原所有人不得要求第三人返还, 只能要求转让人赔偿相应损失.善意取得制度,是为了民商法内保护财产所有权和保证交易便捷所作出的决定.

民商法内的相邻权,指的是不动产拥有者和使用者处理相邻的关系时有的权利.此权利在使用和行使时应该以不损害相邻人的合法权益为原则,如果对相邻人人身安全或财产带来了侵害, 应及时停止侵害并赔偿相应的损失.

(二)债权法领域的适用

信用原则在债权法领域中,主要在四个方面对债权法产生作用.即 变更原则;合同义务扩张;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和解除;归责原则.

(1) 变更原则.所谓 变更原则,具体是指合同依法生效成立以后,作为合同关系基础的 因为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原因发生了当事人预料不到的变更,若仍发生原定的效力,就会出现有失公平之效果,为了贯彻法律的公平原则,避免一方当事人蒙受不该承担的损失,另一方当事人意外得到预料之外的收益,特设允许变更或解除合同并免除当事人法律责任的一项法律原则.

(2)合同义务扩张,是随着经济体制的发展而改变了合同的理念.在社会市场经济发展下,合同的理念变化深刻,并被赋予了义务核心法律构架的新内容,为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传统合同法所保护的利益范畴也都应该进行适度的延伸,即合同义务也应随之扩展,例如附随义务、缔約过失责任、从属义务、后合同义务等.

(3)合同订立、履行和变更解除,在我国的合同法中,对承诺规则进行了明确的规定,有关特殊要约不能随便撤销,依法生效之后,对双方当事人均要有约束力,严格遵循合同规定的义务和权利,双方不能够随便将合同变更和解除,并严格按照合同规定,有效履行彼此权利和义务.

(4)侵权责任法中的归责原则.目前,我国在立法上采用的是三元并立的归责原则,即过错归责原则、公平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三元并立.在侵权法范畴中, 最能体现诚实信用原则功能的就是过错侵权原则.

二、民商法中诚实信用原则的不足之处

(一)诚实信用原则的概念和内涵缺乏明确界定

目前,我国学术界有四种界定信用原则概念和内涵的学说,即、“语义说”、“条款说”、“立法者意志说”“双重功能说”.语义说认为,诚实信用原则是对参和民事活动的参和者遵守信用、不进行任何欺诈的要求.条款说坚持认为诚信原则及外延虽然并不确定, 但它是具有强力的一般条款.此一般条款可以用来指导当事人正确地进行民事活动,可以授予法官自由裁量权借以填补法律空白.立法者意志说认为,信用原则的订立是由立法者的意志所决定的.立法者为了维护三方的利益,也为了保证社会的和谐发展和经济的稳定运行,而订立了信用原则.双重功能说希望诚实信用原则能同时具有道德调节和法律调节的双重功能,从而使法律条文拥有更大的弹性,更有生命力.这些学说均有一定的理论价值,并从不同的角度对诚实信用内涵进行了揭示,有着借鉴的意义.而我国尚未没有一个准确的界定,因此无法准确的运用信用原则的内涵和概念.

(二)诚实信用原则缺乏具体的法律保障

细观我国现行的民商法律法规,有关诚实信用的下位原则很少,从立法高度来看,该原则根本上没有下位原则.例如,众所周知, 变更原则实际上是诚实信用原则在某种意义上的具体运用,我国合同法草案中曾经也规定了 变更原则,但是,在我国合同法的正式文本中却不见了 变更原则的踪影.我国正处于市场经济的发展当中,信用市场发展还具有很多不足,信用体系的建设也较为落后,使得市场经济处于比较混乱的状态,有关矛盾和信用问题不断的出现,如 、 粉、地沟油和台湾塑化剂毒食品等事件,这些都和整个社会信用体系不够完善及缺乏保障诚实信用原则的具体法律制度有着较大关系.

三、完善我国民法中诚实信用原则的几点建议

(一)加强内涵和概念的明确界定

众所周知,概念在人们认识过程中充当着极其重要的工具角色,人们的事物认识,是由概念开始的,所谓法律概念,意指一种具有法律意义的概念,它是法律的基本构成要素之一,是在长期的法律实践和法律研究基础上对经常使用的一些专门术语进行的概括、抽象后所形成的具有特定法律意义的概念.司法经过法律概念,能有效加强事物的法律分析,并给出相应的司法判断;法学研究者经法律概念,可以更好有效的描述及评价法律.因此,有必要从立法的角度对诚实信用原则的概念和内涵进行明确,不能再让这一原则的概念存在诸多争议,应结束其概念内涵的混乱局面.加强其内涵及概念明确,方能清晰界定诚实信用原则,让其在民事行为和主体中发挥应有的作用.

结论:关于本文可作为相关专业诚实信用原则论文写作研究的大学硕士与本科毕业论文诚实信用原则 举例说明论文开题报告范文和职称论文参考文献资料。

民商法中诚实信用原则
摘要:在我国现代的众多法律当中,民商法是一部特别重要的法律,它不仅是民法与商法的有机结合体,而且它还是市场经济中调整平等主体间交换关系的最为重要。

民商法中关于诚实信用原则问题分析
摘 要:诚实信用原则对于民商法功能和作用的发挥有着重要的影响,其也是民商法信用体系构建的重要一环。通过诚实信用原则构建,将其应用于民商法中,能够。

民商法中诚实信用原则内涵其完善路径
摘 要: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市场环境的变化十分明显,市场中的不稳定因素不断增多,会增加民商活动的风险性,所以需要加强对市场秩序的维护,以提升市场。

论市场经济条件下民商法中诚实守信原则
摘 要:自我国民商法中纳入诚实守信原则以来,其原则内涵也受到了不少学者的探究,并存在诸多方面的争议,基于不同的分析观点,其理论价值也有很大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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