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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成立论文写作 时间:2024-0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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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是构成盗窃罪的主观构成要素,一般的盗窃案中,这种非法占有的目的可以理解为以个人的非法占有为目的,但在实践中,出现了一些不以个人占有为目的的盗窃行为,集中出现在单位盗用电、气、水等案件中,对相关个人的具体行为能否成立盗窃罪,实践中很有争议.对这个问题的分析,不仅利于司法实践中准确认定犯罪,更关系到对电力、燃气、水资源的保护.

关键词 占有 盗窃罪 刑事责任

作者简介:杨安,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

中图分类号:D924.3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8.09.030

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公私财物的行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是构成盗窃罪的主观构成要素,一般的盗窃案中,这种非法占有的目的可以理解为以个人的非法占有为目的,但在实践中,出现了一些不以个人占有为目的的盗窃行为,集中出现在单位盗用电、气、水等案件中,对相关个人的具体行为能否成立盗窃罪,实践中很有争议.对这个问题的分析,不仅利于司法实践中准确认定犯罪,更关系到对电力、燃气、水资源的保护.

一、 实践中,在单位盗用电、气、水等案件中存在不以个人占有为目的的情况

电力、燃气、自来水是国民经济的重要资源和居民及单位生产生活的基础产业.在单位用电、用气、用水的过程中,出现了单位组织盗用、单位人员个人为单位利益擅自盗用的行为.在单位组织盗用或者单位人员个人为单位利益擅自盗用的情况下,单位负责人、直接责任人或者单位个人均不以个人占有为目的,个人均不直接获得非法利益.情况可分为三种:(1)单位组织盗用,且单位成立后主要以盗窃电力、燃气、自来水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2)单位组织盗用,包括单位负责人组织盗用和单位部门负责人组织盗用,但是单位有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以盗用电力、燃气、自来水等为主要盈利来源.(3)单位中个人为单位的利益,擅自盗用电力、燃气、自来水,个人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单位获得非法利益,但是单位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均不知情.上述情况,前两种较为常见,第三种很特殊但在实践中已有发生,如甲为某单位电工组负责人,该电工组独立核算,甲为了给电工组谋取非法利润,共盗窃电力资源达8万元,窃电所得用于电工组发放工资、福利及日常支出,单位领导及电工组其他人员均不知情.这种情况,单位并没有组织盗用电力,而是单位某部门的负责人为了部门利益而个人实施单位窃电行为,客观上单位及单位部门均有非法利益,但其他人均不知情.

二、对盗窃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理解

1.刑法上的非法占有.占有是民法上的概念,是对物在事实上的占领、控制.①保护占有关系是刑法一项重要任务,刑法侵犯财产犯罪中,占有型犯罪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犯罪,占很大一部分,典型如盗窃罪、抢劫罪、诈骗罪、侵占罪.这些犯罪中,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是构成犯罪的必要条件,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不能成立犯罪,如误认他人的财物为自己的财物而取走,因不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不构成盗窃罪.②刑法上的非法占有可以定义为:对他人财物非法所有或者经由非法占有獲取或企图获取非法所有.③

2.盗电、盗气、盗水等案件中,对犯罪对象占有的特殊性.盗窃罪的犯罪对象可以是任何一种公私财物,不仅指有体物,而且包括无体物,如电力、煤气、天然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款规定,“盗窃公私财物,包括电力、煤气、天然气等.”虽然没有明确规定,但是实践中比照电力、燃气,自来水也可以成为盗窃对象.盗窃罪客观方面一般表现为以秘密手段窃取的方法,将公私财物转移到自己的控制之下,并非法占有的行为.秘密窃取是指行为人采用自认为不被他人发觉的方法占有他人财物.盗电、盗气、盗水等案件中,对犯罪对象占有具有特殊性,秘密窃取行为的表现为通过传输系统加以使用和消耗,非法占有表现为非法使用.只要行为人启动开关,电力、燃气、自来水等即开始消耗,所有人的损失就立即产生,盗窃行为即告完成,多次盗用电力、燃气、自来水,累计数额较大,构成盗窃罪.

3.单位盗用电、气、水案件中,虽然不以个人非法占有为目的,但仍满足盗窃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主观构成要素.盗窃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绝大多数情况下,都表现为以行为人个人非法占有为目的,但在单位盗用电、气、水案件中,行为人不以个人非法占有为目的,仍应属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在单位盗用电、气、水案件中,单位组织盗用、单位人员个人为单位利益擅自盗用,虽然行为人没有以个人非法占有为目的,但却是以单位非法占有为目的,单位在客观上也得到了不法利益,这与个人盗用行为没有本质的区别,而单位的耗电、气、水量远大于个人,危害更为严重.在盗电、盗气、盗水案件中,行为人并非直接占有被盗的电、气、水,而是通过无偿使用来得到非法利益或者减少支出,行为人以单位占有为目的盗用,单位在客观上得到了利益,而作为单位员工的行为人也都直接或者间接的得到了不法利益,虽然没有以个人占有为目的,但客观上并不是没有得到任何不法利益,而是得到了直接或者间接的部分利益,只是没有得到盗用行为的所有不法利益.实践中,单位组织盗用电力、燃气、自来水,或者单位人员擅自盗用,都是有一定利益驱动的,行为人都或多或少的得到了不法利益.

三、单位盗用电、气、水等案件中个人承担刑事责任的情形

1.单位组织盗用,且单位成立后主要以盗窃电力、燃气、自来水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实施犯罪的,或者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设立后,以实施盗窃犯罪为主要活动的,不以单位犯罪论处.”《关于*盗窃电能违法犯罪案件适用法律问题若干问题的意见》和《关于*盗窃燃气违法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明确规定凡属有下列情形的,属自然人实施的窃电行为:单位成立后主要以窃电、盗窃燃气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盗窃自来水依据上述司法解释,在单位组织盗用,且单位成立后主要以盗窃自来水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属于自然人实施盗水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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