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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增值税论文写作 时间:2024-0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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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采购(进项)业务

小规模纳税人只能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其采购业务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因此,小规模纳税人购买物资、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取得增值税专用上注明的增值税应计入相关成本费用或资产,不通过“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核算.

对于一般纳税人而言,采购(进项)业务的处理就比较复杂,沿着管理的时间序列展开,其基本逻辑可以表示为:费用预提→采购发生→取得凭证→认证抵扣→进项税额转出或转入.

从税务管理的角度看,大可不必按照上述五步走,只需处理上述第四和第五个问题即可.但从会计核算的角度看,为保证会计信息的决策有用性,贯彻会计核算的权责发生制原则和及时性原则,实现税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协调,又需要对上述问题进行分步处理.

本部分针对六个问题进行解读.

问题一:资产或成本费用已经符合确认的条件,但款项未支付从而未取得扣税凭证,或已经支付款项但未取得扣税凭证,应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这个问题在《规定》中未见专门明确,只在两个地方笼统的提到:一是在“差额征税”部分指出,按现行增值税政策企业发生相关成本费用允许扣减销售额的,发生成本费用时,将价税合计数确认为资产或成本费用,实际取得扣减凭证时,再将税额部分冲减成本费用;二是在“取得资产或接受劳务等业务的账务处理”部分指出,购进的货物等已到达并验收入库,但尚未收到增值税扣税凭证并未付款的,应在月末按貨物清单或相关合同协议上的价格暂估入账,下月初,用红字冲销原暂估入账金额,待取得相关增值税扣税凭证并经认证后,再重新按照正常采购业务入账(详见本部分问题二).

现在的问题是,全额征税业务的成本费用,已经符合会计上资产或成本费用确认的条件,但未取得扣税凭证时,“税额”是否要单独反映?购进材料等货物,已支付款项但未取得扣税凭证的,从而无需暂估入账的,“税额”应在哪个科目反映?

我们先看“全额计税”业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施工过程中,作为业主的房开企业在和施工总承包单位进行阶段性工程价款结算时,应按照价税分离原则进行计量,将除税价格计入“开发成本”科目,对应的“税额”应单独反映.再如,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提供建筑服务的工程总承包企业或专业分包企业,在和分包单位进行阶段性工程价款结算时,应按照价税分离原则进行计量,除税价格应计入其“工程施工”科目,对应的“税额”应单独反映.又如,一般纳税人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计提的可以抵扣的成本费用,如应支付未支付的房租、水电费、设计费、广告费、运输费、修理费等,理应按照除税价计入成本费用,按照应支付的价税合计数计入债务,未来可抵扣的“税额”应单独反映.

只有这样处理,才是彻底贯彻权责发生制和增值税的价税分离特性,否则,必然会影响相关会计主体会计信息质量,扭曲其成本费用和资产负债金额.

但《规定》对此类业务并没有明确“税额”的会计科目和处理流程.“待认证进项税额”明细科目看起来比较接近,可《规定》又明确该科目是用来核算“一般纳税人已取得增值税扣税凭证、按照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但尚未经税务机关认证的进项税额”,强调的是“已取得扣税凭证”,和本文所述业务不符.

为解决上述问题,一般纳税人可根据本文第四部分“简易计税”提出的建议,在“其他应付款”科目下设置“待转税额”明细科目,预提成本或实际支付款项未取得扣税凭证的,先将“税额”计入本科目的借方,待收到合规扣税凭证并申报抵扣后,再转入“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的“进项税额”专栏.

例9:A房地产开发公司自行开发的甲项目,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其主体结构由B建筑公司承担施工,B公司对此项目采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2016年9月A公司计量B公司完成的工程量为2 220万元.根据相关合同协议,A公司预计近期应支付的设计费用106万元,监理费用53万元,设计单位及监理单位均为一般纳税人.以上款项均未支付.A公司本月自一般纳税人处采购一批原材料,价税合计数117万元,材料已经验收入库,款项已支付,但未取得增值税专用.

1.预提成本

借:开发成本——建安工程费2 000万

——前期工程费100万

——开发间接费50万

其他应付款——待转税额229万

贷:应付账款 2 379万

2.取得扣税凭证并认证抵扣后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229万

贷:其他应付款——待转税额 229万

3.材料采购

借:原材料 100万

其他应付款——待转税额17万

贷:银行存款 117万

4.取得材料专票并认证抵扣后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7万

贷:其他应付款——待转税额 17万

我们再看“差额计税”业务.《规定》的解决思路是“先按价税合计数预提成本费用,取得扣减凭证再冲减成本费用”,这一方案是不彻底的权责发生制,对于业务量较少的企业,本着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按此方案处理未尝不可,但对于建筑业企业而言,由于目前选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占比较高,采用这种方案势必会影响到整个建筑业行业的会计信息质量.

根据现行增值税政策,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或者为甲供工程、老项目提供建筑服务时,可以选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以其收到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给分包单位的价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会计核算方面,选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工程总承包企业或专业分包企业,在和其分包单位进行阶段性工程价款结算时,所支付的分包款在取得合规凭证时允许扣减其销售额,因此,工程总承包企业或专业分包企业在预提分包成本时,应将未来可扣减销售额对应的税款,进行价税分离,将除税价格计入“工程施工——合同成本——分包成本”科目,预提成本时,将未来可抵减销售额对应的“税额”计入“其他应付款——待转税额”明细科目的借方,待取得合规扣减凭证后,再转入“应交税费——简易计税(扣减)”科目借方.

结论:适合不知如何写增值税方面的相关专业大学硕士和本科毕业论文以及关于增值税票论文开题报告范文和相关职称论文写作参考文献资料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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