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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抵押登记论文写作 时间:2024-0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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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由于我国商品房销售大多采用期房制度,商业银行房地产开发贷款业务当中,往往会遇到按揭金融机构设置的商品房预抵押登记.本文着重分析了预抵押登记的概念、法律效力,讨论了预抵押登记和土地使用权抵押、在建工程抵押发生权利冲突的可能性,在此基础上对商业银行房地产开发贷款业务提出了管理建议.

【关键词】预抵押登记 土地使用权抵押 在建工程抵押 权利冲突

在商品房销售过程中,购房者往往会选择金融机构做按揭贷款.由于我国大多数楼盘是期房销售,此时商品房尚未建成,购房人还未取得完全产权,无法向按揭金融机构提供完全抵押品.为保障按揭金融机构贷款安全,它们需要提前宣告对未来形成的商品房的抵押权利.这就会涉及到一个非常重要的法律概念,即商品房的预抵押登记.预抵押登记的法律效力如何、是否会和土地使用权抵押、在建工程抵押产生权利冲突从而影响商业银行的开发贷款安全,都是值得研究的问题.

一、预抵押登记概述

(一)预抵押登记的概念

预购商品房抵押权登记(“以下简称预抵押登记”)是指为保全该不动产物权的请求权而将此权利进行的登记,使其具有对抗第三方的效力,并使妨礙该不动产物权登记请求权的处分失效,以保障将来正式抵押登记的实现.

(二)预抵押登记的法律依据

预抵押登记制度最早出现在2007年颁布的《物权法》中.《物权法》第二十条规定:“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

《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以预购商品房抵押的,登记机关应当在抵押合同上记载,抵押的房地产在抵押期间竣工的,当事人应当在抵押人领取房地产权属证书后,重新*房地产抵押登记.”.

《房屋登记办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申请预告登记:一是预购商品房;二是以预购商品房设定抵押;三是房屋所有权转让、抵押;四是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预抵押登记的法律效力

在购房人和按揭金融机构签订抵押合同,并*完毕预抵押登记后,按揭金融机构便获得了未来取得商品房正式抵押权的期待权.但这种期待权在商品房未竣工之前的法律效力如何,是否可以等同于正式抵押权?一旦购房人不能按期还款,商业银行能否获得优先受偿权?这些问题法律上并未明确规定,在处理相关纠纷时,各地法院也有不同的做法:

(一)否定预抵押登记的物权效力,否定按揭金融机构的优先受偿权

该观点认为,预抵押登记不是设定物权,而是保全不动产物权变动请求为目的的具有物权效力的法律手段.因此,在商品房获得正式产权并*正式抵押登记之前,金融机构不具有抵押权,不能就押品获得优先受偿权.

上海等地区法院在实际案例审理中秉承此种观点.《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2014年第九期中刊登了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青浦支行诉上海东鹤房地产有限公司、陈思绮保证合同纠纷案,最终判决认为光大银行作为系争房屋抵押权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在未*房屋抵押权设立登记之前,其享有的是当抵押登记条件成就或约定期限届满对系争房屋*抵押权登记的请求权,并可排他性地对抗他人针对系争房屋的处分,但并非对系争房屋享有现实抵押权.

这是首次在《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中出现此类案例.当然这并不意味着该判决具有指导今后类似案件审判的效力,各地方法院仍会根据自己对相关法律的理解做出判决.

(二)承认预抵押登记的物权效力,肯定按揭金融机构的优先受偿权

该观点认为,预告抵押登记和正式抵押登记在意思表示、权利内容、登记目的方面均无本质区别.从为商品房销售提供合格抵押品、节约社会司法成本角度考虑,预告抵押登记应认定为和正式抵押登记同样的效力,享有优先受偿权.

浙江等地区法院在案件审理中秉承此观点.在光大银行萧山支行和陈某纠纷案中,陈某按揭贷款逾期,A银行起诉要求其偿还借款本息.终审判决认为正在建造中的房屋即预售房屋可以作为抵押物,且以预售房屋抵押的,只要*了预告登记,该抵押即为有效抵押,并依法享有优先受偿权,具有对抗第三人的物权效力,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任意第三人不能取得预售抵押房屋的所有权.本案所涉预售房屋已经*了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且预抵押登记财产又符合折价、拍卖、变卖等流通条件,故光大银行萧山支行可以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预抵押登记和土地使用权抵押、在建工程抵押的关系

对商业银行房地产开发业务来说,最需关注的是在预抵押登记和土地使用权抵押、在建工程抵押之间是否会发生权利冲突,从而影响商业银行开发贷款的安全.

我国大部分地区实行同意预售或者网签之前便解除在建工程的做法,但也有部分地区在同意预售、商品房网签之前也不解除在建工程抵押的情况.预抵押登记和在建工程抵押的关系,可以分下列两种情况:

(一)在建工程抵押在前,预抵押登记在后

此种情况在实践中并不存在.大部分地区网签之前须解除在建工程抵押;小部分地区网签之后可不解押,但在*预抵押登记之前必须解押.因此,从政策上杜绝了在建工程抵押在前,预抵押登记在后的情况.

(二)商品房预告抵押在前,在建工程抵押在后

此种情况在实际中也几乎不存在.因为按照立法原意,预抵押登记制度的主要效力之一便是排他性.若没有按揭银行同意,后续不能再针对抵押物做在建工程抵押.对于各地区实际执行中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做法,商业银行内部可制定严格的贷中风险管理制度,也可避免预抵押在前,在建抵押在后情况的发生.

结论:关于本文可作为相关专业抵押登记论文写作研究的大学硕士与本科毕业论文车辆抵押登记什么意思论文开题报告范文和职称论文参考文献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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