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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金融监管论文写作 时间:2024-0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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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时至今日,互联网金融发展已具备一定规模,各项创新形式不断,相应也并存法律规制等风险.对此,实务界、学界进行了探讨.借鉴美国互联网金融监管法律规则和监管模式体制,结合我国现实情况,思考我国互联网金融监管,推动我国互联网金融稳步、健康发展.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 监管 美国经验 启示

一、问题提出

(一)何为互联网金融

互联网金融,是指借助于互联网进行金融活动,可能导致出现既不同于商业银行间接融资、也不同于资本市场直接融资的第三种金融融资模式,被称为“互联网直接融资市场”或“互联网金融模式”.[1]互联网金融作为近年来新生事物,已广泛传播.其中,最典型的互联网金融模式为移动支付(如支付宝),利用社交网络产生的模式(如微信支付)以及利用搜索优势而建立的钱包.

(二)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必要性

互联网金融热潮是伴随着互联网浪潮而产生、发展的.互联网是现代信息技术,甚至作为高科技产业的核心.其在和金融相结合时,由于其自身带有的特性,影响到互联网金融的特性.而简单来说,金融的核心是货币资金在其占有者和需求者之间的配置过程.[2]两者的结合虽形式上有着“互联网的外衣”,但究其本质仍为金融.

根据《中国支付清算行业运行报告(2016)》发布的数据显示,2015年我国互联网支付行业整体保持安全、平稳、高效运行,交易规模稳步提升.全年共处理互联网支付业务三百多亿笔,金额二十多亿元,比2014年增长了55.13%和41.88%.可见,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迅速,资金量庞大.在每年庞大交易和高速增长的现实下,我国互联网金融监管的稳步发展有助于保障互联网金融的健康、有序发展.

二、国外监管经验

相比我国,国外互联网金融发展已有多年历史,我国在探索本国互联网金融发展的同时,可借鉴他国监管经验.

第一,是美国监管法律规则.美国对互联网金融的监管以其现有法律为基础,并无针对互联网金融专门的监管法律.对非金融机构支付业务,美国将其视为传统货币服务的延伸,实行联邦和州政府双重立法监管机制.[3]美国将现有的法律规则延伸到互联网金融监管层面,通过增补法律规则的方式以适应互联网金融发展.次贷危机后,美国推出了《多德-弗兰克法案》,其将金融消费者保护的问题纳入其中,对金融机构的监管可谓是空前绝后.这同样影响到了互联网金融公司的运作.在千禧年,美国于州的层面推出了《统一货币服务法》,该法已在境内取得了良好的实效,绝大多数州都采用了该部法律.不仅如此,该法律也是美国规制P 等互联网金融公司,尤其是借贷公司的利器.

第二,是美国监管模式.众所周知,美国采用双层多头监管模式,既不同于我国“一行三会”这种复合监管模式,也不同于英国的双头监管,即将金融的统一监管分为宏观金融监管和金融行为监管.美国 融监管体系是由诸多监管巨头组成,这些权力部门包括了美联储、财政部货币监理署、联邦存款保险公司,甚至美国国会.因此,从监管架构上而言,美国可被称之为世界上最复杂金融监管体系国家.但是,从美国对待互联网金融的做法可见美国作风.因为美国并未专门立法来对待这样一种看似颠覆性的新生事物,而是将其纳入到既有的法律体系当中进行监管,如P 网贷行业的执法责任落在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其虽不是监管部门,但可对不在其权利豁免范围内并参和到第三方债务催收的P 网络借贷行业的执法责任.[4]又如在对第三方支付监管方面,美国对第三方支付实行的是功能性监管,将监管重心放在交易过程而非从事第三方支付的机构.[5]此外,最重要的一点是美国没有对新兴行业采取过于严厉的监管,而是只要求其遵守旧有法律,如《美国统一货币服务法》对注册资本金没有严格的要求,仅规定其维持2.5万美元的资本净值,从而鼓励该金融创新形式继续发展.

三、对我国的启示

无论是我国对外开放的继续深入,还是互联网金融未来可预期的蓬勃发展,我国作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都必须对互联网金融有自己的态度.若没有官方正式的承认、支持、鼓励和引导,互联网金融难以为我国现代化建设作出应有的贡献,而其作为一种新兴事物又进入人们视野.因此,可采用的方式是借鉴国外经验并结合我国实际情況加以改造,应用于我国的现实发展.对比我国和美国互联网金融法律规制,不难得出若干启示.

第一,为因地制宜,较好地规范和促进互联网金融的发展,互联网金融监管应“接地气”,不宜采取类似对传统金融机构的集中式统一监管模式,监管权限应逐步下放到地方政府.采取 和地方相结合方式,在“一行三会”统一的监管要求下,地方金融办有差异性地因地制宜.

第二,向美国学习,以原则导向监管为宗旨,而不是规则导向为主.我国目前的法律都采取了规则导向的模式,法条十分清晰,规则明显,但是缺少了应有的灵活度,难以应对像互联网金融新兴的行业领域交叉的复杂事物.原则导向的监管模式为金融改革和创新,以及和其他行业融合带来的问题提供了很好的解决方案.因此,有必要继续修改、完善部分法律条款.目前,我国法律较为固化,这种现实困境也决定了我国难以实现如美国一般的原则导向监管.

第三,完善信息披露制度,保护金融投资者.如在《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中,P 平台被定性为信息 ,主要为借贷双方直接借贷提供信息服务.信息 意味着其不能为借款人提供担保责任,不承担信用流动风险等.因此,面对潜在的投资风险,有必要要求其充分披露信息,揭示风险,保障金融投资者利益.又如,2016年7月中国人民银行出台《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作为《指导意见》的配套制度,进一步规范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其中,就存在强调“支付机构应当确保交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可追溯性以及在支付全流程中的一致性,不得篡改或者隐匿交易信息”.在互联网金融中,信息重要性不言而喻.当然,信息披露的要求相比证券市场的信息披露标准应当适当降低,否则将大幅度提高互联网金融发展成本.对此,学者李有星提出“互联网融资的信息披露机制应确切称为简易信息披露机制”.

四、结论

有人称“二十一世纪作为互联网时代”.确实,互联网在我们的生活中扮演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当前,随着“互联网+”概念的广泛传播,各类事物和互联网的融合而产生的新事物屡见不鲜.互联网金融为中小企业提供了新的投融资渠道,便于满足普惠金融的要求.即便,目前我国还未形成对互联网金融完善的规制,我们也不能将其扼杀于襁褓之中,而是要大步向前,拥抱未来.

参考文献

[1]谢平,邹传伟.《互联网金融模式研究》.载《金融研究》2012年第12期.

[2]赵渊,罗培新.《论互联网金融监管》.载《法学评论》2014年第6期(总第188期).

[3]鲁政委.《互联网金融监管:美国的经验和中国的镜鉴》.资料来源:凤凰财经网,http://finance.ifeng.com/a/20140505/12263885_0,shtml.访问时间2017年3月4日.

[4]胡剑波,丁子格.《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国际经验及启示》.载《经济纵横》2014年第8期.

[5]李有星.《互联网金融监管的探析》.载《浙江大学学报》2014年7月(第44卷第4期).

作者简介:胡敏(1993-),华东政法大学,国际金融法律学院,法学硕士,在读研究生;蔡天啸(1993-),华东政法大学,国际金融法律学院,法学硕士,在读研究生.

结论:关于本文可作为相关专业金融监管论文写作研究的大学硕士与本科毕业论文金融新6月新政策论文开题报告范文和职称论文参考文献资料。

美国互联网金融监管实践对我国借鉴意义
摘 要:2013年以来,我国网贷行业发展迅速,截止到2015年2月,全国正常营运的网上借贷平台达1646家,2015年2月仅新上线的平台就达到了。

美国互联网金融监管对我国
摘 要:互联网金融作为我国经济新常态下发展的新引擎,从2014年两会上《政府工作报告》首次提及互联网金融,到2016年的“规范发展互联网金融”,。

互联网金融监管必要性和核心原则分析
摘要:随着电子信息时代的到来,互联网已经应用到人们生活的方方面面,互联网金融近年来在我国迅速发展起来,互联网金融是将传统金融行业与互联网技术相结。

互联网金融监管必要性和核心原则
[摘 要] 信息技术与网络技术的快速发展,电子信息时代到来,使得人们生活方式、消费理念发生了较大转变。现阶段我国互联网金融也取得了非常可观成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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