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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刑法论文范文写作 我国生态问题刑法保护和完善相关论文写作资料

主题:刑法论文写作 时间:2024-0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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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本文对我国生态问题的现状进行探讨,针对我国生态问题刑法保护的不足,提出了我国生态刑法立法的完善措施,包括生态犯罪应独立成章,合理确立生态犯罪体系以及完善生态犯罪处罚体系,进一步推动我国生态问题的改善.

关键词:生态问题;立法缺陷;立法完善

基金项目:山东省软科学课题“生态山东建设的法治保障体系研究”的阶段性研究成果(编号:2015RKB01173)

一、我国生态问题的现状

我国目前存在着生态破坏和生态污染这两类生态问题,而且极其严重.按照资料显示,我们国家是世界上生态污染物排放量最大的国家之一,全国污染物的年排放量达到4300万吨(其中,烟尘约2800万吨,二氧化硫约1460万吨).从这些数据中能够看出,生态问题阻挡我国国民经济体系的健康发展,对我国今后各方面的发展极其不利.

二、我国生态问题的刑法保护不足

我国关于生态犯罪的刑法得到不断地发展,与之前的相关环境犯罪刑事立法的保护的范围扩大了,但是这些规定远远不足以应对我们国家不断增长的环境污染和资源破坏的问题.

1.我国生态犯罪的立法理念落后

由于长期以来有关于我们国家生态的刑事立法都是以人类中心主义的立法理念为主,这种有关于生态的理念过多的重视了人类社会对自然生态的支配地位,并且把自然生态当做是我们人类自己的所有物,人类自己能够能动的改造客观世界,根据自己的目的进行征服和改造自然生态.这种关于生态犯罪的立法理念并没有非常好的解决人类社会与自然生态的关系,这是由于我国生态犯罪的立法理念严重的忽视了人类社会和自然生态相互依存的特点和自然生态反作用于人类社会的特点,导致自然生态以各种各样的灾难来不断地警示和提醒人类要尊重和保护自然.随着人类对自然生态的认识不断地提高,这种传统的以人类中心主义为立法理念的观点越来越受到广大人民群众的质疑.

2.我国生态犯罪的立法体系不科学

根据我国现行刑法对生态犯罪进行了专门的规定,并将其放置在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的法律条文当中.将生态犯罪放在“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中意味着我们国家把生态犯罪和一般的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置于同样的地位,但是并没有很好地体现出我国生态犯罪的本质特征和严重危害性,也没有准确的体现出我国生态犯罪所危害的客体,从而导致我国的生态犯罪在整个刑法典中处于一个相对较低的位置,生态犯罪的预防和惩治功能大大降低.

3.我国生态犯罪的罪名规制过于狭窄

生态犯罪罪名的大小是建立罪名体系的基础,而生态刑法作为生态保障法,因此生态刑法的罪名制定应该与生态保护法中所包含的生态要素相对应.在我国《生态保护法》中涉及生态因素的内容极其广泛,其中包括自然生态和人文生态,而且还包括社会生态.然而在生态刑法中的规定范围却仅仅只是涉及了自然生态,并没有涉及社会生态和人文生态,并且自然生态要素也没有被完全包括在内,因此我国关于生态犯罪的罪名设置的范围太窄,使得生态刑事治理缺乏刑法的保障而导致生态治理在实践中难以执行,以至于减弱了我国对于生态治理效果..

4.非刑罚处罚措施的运用不足

我国目前对于生态犯罪的惩罚措施主要有两类:自由刑和罚金刑.在我国对非刑罚措施的实行是有限的.由于生态犯罪对社会有严重的危害性质,其危害性在很大的程度上是难以预估量的,生态犯罪与其他的犯罪在很大程度上有着本质的区别,生态犯罪的行为对资源生态所形成的损害是无法单纯的通过自由刑和罚金刑的惩罚行为来弥补对生态的损害.对于生态犯罪而言我们不仅需要对已经发生的生态破坏进行惩罚,更需要预防还未发生的生态破坏,发挥惩罚的预防功效.

三、我国生态问题刑法保护的完善

1.生态犯罪应独立成章

考虑到我国当前的生态状况、生态犯罪的特殊性、我国刑法体系的设置以及刑法立法的特点,应改将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中的第六节破坏生态资源保护罪中和其他章节里面有关于生态犯罪的规定独立出来,单独成立“破坏生态罪”一章.从而有利于充分发挥刑法在保护生态方面的作用,表明了国家对生态保护的重视,提高人们的环保意识,突出生态安全的地位.

2.扩大生态刑法的规制范围

我国目前生态刑法的规制范围仅限于自然生态,而没有涉及社会生态和人文生态,也并没有将湿地、草原、海洋、自然保护区等其他自然生态要素包括在生态刑法的规制范围内.为了扩大对生态要素的保护范围和完善生态犯罪罪名体系,应该在我国的刑法典中有关生态犯罪的增设一些新罪名.有利于提高对生态的保护,改善我国所存在的生态问题.同时,对于那些在生态中排放有毒有害放射性物质、水源污染等危害性较大的生态犯罪规定为危险犯,有利于我们对生态更好地实施保护.

3.完善生态犯罪处罚体系

目前我国每年因生态污染和破坏造成的经济损失超过千亿元,均由国家来补救,这对国家财政来说是一项沉重的负担.因此我国已有学者提出在处以罚金刑的同时,对危害性不大的犯罪人,处以缓刑并责令其恢复生态原状或判处重建被损害生态的劳役刑,有利于提高社会群众保护生态的意识,响应国家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号召,改善生态问题,促进我国经济的发展,构建人与自然生态和谐相处的和谐社会.

参考文献:

[1]江南燕.论生态保护与经济发展的共生关系[J].法制博览,2015(02)

[2]张明楷.外国刑法纲要[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1999:389.

[3]严利,叶鹏飞.论环境犯罪中罚金制度的完善[J].梧州学院学报,2007(02)

作者简介:

倪志娟(1980- ),刑法学博士,潍坊学院法学院讲师.

结论:适合刑法论文写作的大学硕士及相关本科毕业论文,相关刑法罪名一览表2017开题报告范文和学术职称论文参考文献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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