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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虚假广告论文写作 时间:2024-0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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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将以新出台的广告法作为背景,以误导性广告为基础,探讨其必要性、现行法规定、构成要件及法律责任等四个方面,为误导性虚假广告的法律制定的实践提供理论支持和有效对策.

2015年4月24日修订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是该法自1994年颁布以来21年以来的第一次大修.当前,广告法是保障消费者权益,维护市场秩序,规制企业行为的引导性规范.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商业广告在产品和服务宣传上的依附力越来越大,准确和否的信息直接主导消费者是否实施购买的行为.但也正是因为如此多的广告充斥着市场,加剧了广告主体间的竞争力,使得误导性广告层出不穷.加之我国法律法规对误导性广告仍未作出具体统一、准确的界定,对其审查制度和处罚机制都存在一些缺失.

建立误导性广告机制的必要性

误导,其实就是指引导消费者做出错误的行为,故而,误导性虚假广告也就是指广告在内容或形式上因为存在不准确、不恰当或含糊不清的表述致使消费者在接收广告所传递出来的信息时产生了错误的理解,诱使其做出了和其本意相悖的消费行为.由于误导性虚假广告的特殊“性质”之一即“低成本、高利润”,因此,它成为了许多企业公司追求商品牟利的手段,以此扰乱了广告市场秩序.

消费者在广告活动中长期处于弱势地位,对广告中的内容,他们只能被动地接受.且由于自身知识储备等方面的限制,他们对企业的“狂轰乱炸”、隐蔽性比较强的误导性虚假广告也是防范不足的.这必然会导致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知情权等权利被严重侵害,助长了企业不良竞争的“歪风”,对市场的运行秩序造成冲击.因此,建立误导性广告机制是刻不容缓的任务.

误导性广告的认定要件

传统意义上的认定要件为行为主体、行为表现、行为侵害对象、行为人主观方面和行为后果.其中针对行为人的主观方面,除广告主是主观明知误导性广告仍对之进行操作外,其他主体可以是直接故意也可以是间接故意,因此该要件比较容易理解.本文主要对其它四个要件进行阐述,对帮助准确认定误导性广告有着极为重要的作用.

行为主体——广告主体.新广告法在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发布者三类责任承担主体的基础上,又加入了广告代言人这一责任主体,即指除广告主以外以自己的名义或形象在广告中对商品或服务作推荐或证明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该类责任主体的加入一方面扩大了承担责任的广告主体的范围,增加了消费者购买上的保障,另一方面在针对明星代言占据传统媒体广告50%的层面上,对其随便代言产品或服务的“只收钱、只有利、不担责”的风气,从立法上束缚了他们的行为,只要代言的是虚假广告,同样负有连带责任.

行为表现——误导性陈述/表示.广告所传递出来的信息和表述的言辞应当有欺诈或误导消费者的倾向或可能,但又不以确实构成欺诈或造成侵害后果为必要条件.这一要件的关键在于应该如何理解“广告所传递出来的信息”.一般来说,消费者了解一个产品或是服务的性能、功效、质量的渠道有一半以上是以广告的形式,或主动或被动,但是并不应该将这一“信息”仅局限于消费者对明示信息的接收或暗示信息的推理,而是应该扩大范围,将广告给予消费者的整体印象作为另一个重要的考量标准.当下的广告时常会以一些模棱两可、隐蔽的表述手段使消费者表面上推断信息的含义,事实上仍误入商家的“圈套”.例如“满100赠10元”的广告语,商家并未在此后附加任何详细的解释,使得许多消费者误以为该广告所述的意思即消费全场任意商品满100送10元 ,但其实商家仅是为赠送优惠券或者只是针对其中一部分消费,和事实上存在一定的出入.因此,对于广告传递出来的信息,必须考量广告整体的各个组成部分而并不是只着重于某个着眼点,应根据广告呈现出来的整体效果来判断其是否属于误导性广告.

行为直接侵害对象——误导是针对公众的.广告直接影响着消费者的购买心理和购买行为.但如果盖棺定论为广告的宣传表述仅仅只使得个别群体受欺诈或被误导,就把该广告认定为误导性广告其实是不严谨的.诚然,新广告法虽明确了虚假广告的定义和典型形态,明文规定了过度宣传、刻意引导等,这些均属于虚假广告,但具体落实到条款上没有进行较为详细的阐述,例如被欺骗或误导的消费者群体是如何来认定的;广告宣传的规范性等.这些问题都和误导性广告的认定标准相关联,因此我们的首要问题就是对误导性广告作出一个准确的界定.

参照美国对于误导性广告的规定(即三大要件),结合我国广告业的现状,对此,基于消费者的角度出发,来判断误导性广告的定义,可以综合两方面来进行界定:一是把广告内容足以使消费者产生误解这一要件作为认定误导性广告的实质要件;二是规定被误导的消费者必须达到一定的比例,可以认定该广告为误导性广告.这样不仅方便广告主体依照一定的行为准则来预测自己实施某行为的法律后果,而且推进了执法机关的执法进程,给制裁误导性广告主体时提供准确的界定标准和法律依据.

行为后果一已经或足以

根据新广告法第二十八条,认定是否构成“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这一要件时,需注意是否属于“实质性”影响.误导性广告对消费者的误导、欺骗一般会产生两种后果.一种是直接导致消费者实行并完成了错误的消费行为;另一种是该广告的宣传已经足以使消费者产生消费的想法并欲以实行.我国法律规定,只要该广告使得消费者有误解的可能性,就可以把其定义为误导性广告,同时不需要对确实受骗和否而进行举证.这从一定意义上扩大了误导性广告的范围,有利于误导行为的法律规制.

新广告法关于误导性广告的规定

新《广告法》的规定.新广告法在其原先的法律基础上,推陈出新,进行大幅度的修改.在规制误导性广告有了更为详备的法律依据.总结归纳来看,主要为以下几个方面:

第二条中加入广告代言人这一法律主体,即指除广告主以外的以自己的名义或形象在广告中对商品或服务做推荐或证明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扩大责任主体的范围.其中第三十八条第三款规定因在虚假广告中代言而受到行政处罚且未满三年的广告代言人不得再次作为代言人,对其在法律责任上进行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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