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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唐君毅论文范文写作 冯友兰、唐君毅对朱子学的不同相关论文写作资料

主题:唐君毅论文写作 时间:2024-0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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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君毅论文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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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冯友兰、唐君毅对朱子学的诠释,存在着较多的分歧.对于朱熹讲“理”,冯友兰较多地强调“理”与“心”的不同;唐君毅则肯定二者的不可分离.对于朱熹讲“理先气后”,冯友兰认为是所谓“逻辑在先”;唐君毅则用“形上之先”加以诠释.对于朱熹讲“性即理”,冯友兰把“性即理”与“心即理”对立起来;唐君毅则把二者调和起来.对于朱陆异同,冯友兰强调“朱子言性即理,象山言心即理”,并把朱陆分属理学与心学两派而对立起来;唐君毅则认为朱熹讲“性即理”与“心即理”并行不悖,朱陆的差异在于工夫论上陆九渊讲“发明其本心”,朱熹讲“去其气禀物欲之杂”以及相应的一套涵养主敬之工夫,而且二者可以相互贯通.这些诸多分歧归根到底在于对朱熹“理”的不同诠释:冯友兰较多地关注“存在之理”,而唐君毅则从人心之“当然之理”入手.

关键词:冯友兰;唐君毅;朱熹;存在之理;当然之理

中图分类号:B2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0257-5833(2015)02-0127-08

冯友兰对朱子学的诠释,对于现代朱子学研究具有重要的影响,然而,冯友兰的诠释一直面对着来自各方不同观点的挑战,唐君毅便是其中最重要的对手之一.在学术界,关于冯友兰对朱子学的诠释,或唐君毅对朱子学的诠释,已经分别有过著述,但将二者针锋相对地对立起来,比较其异同,可能更具学术价值.重要的是,研究冯友兰、唐君毅对朱子学的不同诠释,不只是为了“站在巨人的肩膀上”,更在于从他们的学术论辩中,我们可以找到当今朱子学研究的新的突破口.

一、“理”:“共相”与“当然之理”之不同

朱熹讲“理”,指出:“天地之间,有理有气.理也者,形而上之道也,生物之本也;气也者,形而下之器也,生物之具也.是以人物之生,必禀此理,然后有性;必禀此气,然后有形.”对于朱熹所言的“理”、“气”,冯友兰于1934年出版的《中国哲学史》中指出:“理即如希腊哲学中所说之形式(Form),气即如希腊哲学所说之材质(Matter)也.”并且他还举例说:“如人以砖瓦木石建造一房;砖瓦木石虽为必需,然亦必须先有房之形式,而后人方能用此砖瓦木石以建筑此房.砖瓦木石,形下之器,建筑此房之具也;房之形式,形上之理,建筑此房之本也.及此房成,而理即房之形式,亦在其中矣.”

冯友兰在《中国哲学史》中把朱熹的“理”和“气”分别诠释为希腊哲学中的“形式”和“材质”,至20世纪40年代建构“新理学”时,又分别诠释为“共相”和“殊相”.冯友兰指出:“‘新理学’的自然观的主要内容,是共相和殊相的关系的问题.共相就是一般,殊相就是特殊或个别.等这个问题在程、朱理学中表现为理、气问题.他们所说的每一类东西的所以然之理就是那一类东西的共相,其中包括有那一类东西所共同有的规定性.有了这个规定性,这一类东西和其它类的东西才有质的区别,但是仅有这些共相还不能使具体的世界中就有这种东西.共相是抽象的,它必须有一定的物质基础才能具体化.具体世界的总的物质基础叫做‘气,.”直至冯友兰晚年撰写《中国哲学史新编》时,他依然持这样的观点.

对于冯友兰以“共相”和“殊相”诠释朱熹的“理”和“气”,唐君毅提出了不同观点.他指出:“如迳以物之共相为朱子之理,或徒自物之共相以观朱子之理,乃一入路上之错误.”在唐君毅看来,如果把朱熹的“理”诠释为“共相”,而“此共相乃由吾人之认识活动向外观察经验事物,经吾人认识活动之抽象作用而认取者”,那么,“由此所建立之理,单自其本身而观,乃不能建立其先于气之真实性者”;而且,“吾人如直接以观察经验事物所抽成之共相为理,则恒忘物之相之不足表现物之性处”.

与冯友兰把朱熹的“理”诠释为物之共相不同,唐君毅根据朱熹所言“至于天下之物,则必各有所以然之故,与其所当然之则,所谓理也”,他认为,在朱熹那里,“所谓理是人心当然之理兼是万物存在之理,故穷物理于外即穷此内心之理”.唐君毅还特别讨论了“当然之理”与“存在之理”的关系,认为“当然之理本身是一种存在之理”,“当然之理即存在者所以存在之根据之一种”,从而证明“当然之理即存在之理”.与此同时,唐君毅进一步论证了仁之理,作为普遍绝对的当然之理,“亦即不能不显示为遍在于一切存在之理,在一切存在内部鼓之舞之之理”,“仁之理即生之理”,“一切存在之生之事必根据一形上的生之理”,“一切物之理皆根据生之理而名理”,从而把朱熹的“理”诠释为“仁之理”、“生之理”.

唐君毅在后来出版的《中国哲学原论·导论篇》中,又对冯友兰把朱熹的“理”和“气”诠释为希腊哲学中的“形式”和“材质”,提出了不同观点.唐君毅认为,西方哲学将“形式之理”与“实现原则”分别开来,而朱熹的“理”则兼有二者.他说:“朱子之所谓理,固有二义,其一义为:一物所具之理或一事一物之极至之理.此可为就一事一物之特定之形式构造相状而言之理,而相当于西哲之形式之理者.等然朱子所归宗之理,则又为一统体之理.此统体之理,即一生生之理生生之道,而相当于西方哲学所谓实现原则者.”这里所谓“统体之理”,即“一切事物之共同普遍之道或理”.唐君毅又说:“中国哲学家中,最重生生之道之理,而视之为万物之一原所在,而详发其蕴者,则为宋儒之朱子.朱子之所论,既近承周张二程之言生生之理生生之道,远本于《易传》之言生生之易,与《中庸》之言天之生物之道,而亦遥契孟子之言‘生则恶可已’,与孔子之言天道之见于‘四时行百物生’之旨.”在唐君毅看来,朱熹的“理”,既是一事一物所特有之理,相当于西方哲学之形式之理,又是一切事物所共有的普遍之理,即“统体之理”,其内涵为“生生之理生生之道”,相当于西方哲学所谓实现原则.唐君毅还通过进一步分析“生生之理生生之道”与“形式之理”的差异以及分属于不同层次,明确指出:“朱子所谓统体之理,不同于西哲所谓形式之理.”除了强调朱熹的“理”不同于希腊哲学中的“形式”,唐君毅还认为,朱熹所谓的“气”,“只能是一在生生历程中或流行历程巾之气,亦即其本身在生而化,化而生之历程中之气”,因而“不能无理以贯乎其中,而主乎其巾”,所以,“不同于西哲如亚里士多德所谓一物之质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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