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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民商合一体例论文范文写作 论现代民商合一体例下民法典对商事规范的统摄相关论文写作资料

主题:民商合一体例论文写作 时间:2024-02-03

论现代民商合一体例下民法典对商事规范的统摄,此文是一篇民商合一体例论文范文,为你的毕业论文写作提供有价值的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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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民商合一是现代市场法律体系对私法统一的要求,在中国有着深刻的历史经济背景和法律文化传统,契合中国的国情.民商合一道路宜采民法典加独立的商法总则和商事单行法协调并存的模式.民商合一是对商法法理的统一,而不是对具体商事规范的统一.民法典编纂只能对商法宏观、抽象、共通性规则驾驭,而不能染指商法的特殊性,民法典编纂要回归人本、生态文明和民族特色,而民法典之外的商法要坚守营利、效率和国际化.民法典对商法具体统摄的方式是把各商事单行法中所有可抽象出的共通性公因式,凡是能融入民法典总则和分则的内容就放到民法典中,不能融入的内容就放到单独制定的商法总则中.

关键词:民商合一;民法典编纂;商事规范;统摄

中图分类号:D913.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0257-5833(2017)03-0092-09

作者简介:彭真明,华中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 、博士生导师 (湖北 武汉 430079)

一、讨论的背景

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指出“加强市场法律制度建设,编纂民法典”,1再次激活了中国民事立法法典化事业,民法典编纂必然是新中国成立以来最宏大的一项立法工程,在社会主义法制体系建设的大背景下,鲜明的“建构理性主义”精神突出地表现了强制性制度变迁的理论供给的不足,不论是在民法典的各项具体微观的制度设计(民事主体的分类、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界定、人格权制度的安排、时效长短的确定等),还是民法典宏观体例的安排(民法典编纂如何处理与商事立法的关系),理论界和实务界都无法形成相对一致的认识.在立法工作稳步推进的背景下讨论民法典编纂如何处理商事立法的问题,核心关注的自然是从立法论的角度出发,如何确定民法典立法体例的問题.2摆在眼前的民法典编纂究竟采民商合一体例还是采民商分立体例?不仅关乎民法问题中的立法技术问题,本质上所表达的是民法与商法的时代性关系及在实证现状下两者关系未来发展趋势的判断、预设的理论问题,实际上也就关乎本次民法典制定的成败问题.

从中国改革开放恢复法制建设以来民商事立法的具体实践中观察,国家立法机关数次启动民法典的起草和编纂但每一次都宣告流产,取而代之的是一部部民法和商法的单行法陆续出台逐渐填充了我国民商事立法体系.为满足民事立法的体系化需求和法典化愿望,唯一具有民法总则性质的立法是1986年颁布的《民法通则》,但从《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等民事单行法对《民法通则》的修正、发展以及法官适法的单行法优位思维的角度来讲,《民法通则》似乎也偏向处于单行法角色,充其量也只是一个关于民事权利的宣言而已.这是中国民商事立法最大的现实,即一种板块结构、内部交融的格局,本质上缺乏统一的、科学的私法体系安排,表现出社会生活调整的需动立法的实用主义浓厚.从这个层面而言,由于并无一部完整的民法典且民法商法都各自以分立的单行法存在,中国大陆的私法现状究竟属于“民商合一”还是“民商分立”,亦难下一个绝对确定性的结论.但从民事单行法与商事单行法相互渗透程度的角度来讲,民事单行法尤其是《民法通则》(《民法通则》中法人分类、法律行为、*、时效对商事规范的统一规定)、《合同法》(大量的商事合同确立为典型合同)以及《担保法》对商事单行法的渗透程度远比商事单行法对民事单行法的渗透程度强,以致于实务中长期流行商法是民法的特别法的“大民法主义”观念,由此可知,“以民统商”的实证性判断成为了立法及司法工作者的习惯性认知.民法的法典化工程牵动了中国商事立法事业的敏感“神经”,民法典的出台势在必行,商事法的前途路在何方?21世纪的中国民法典如何处理民商之间剪不断、理还乱的“暧昧关系”?本文以现代市场经济私法体系的现状及其展望的法制环境大背景为立足点,求证民商合一的大趋势和编纂中的民法典对商事规范有效统摄的限度与方式.

二、现代市场法律体系下的民商合一趋势

(一)为什么是民商合一?

《决定》)指出“加强市场法律制度建设,编纂民法典等”,党的决议文件明确将民法典编纂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直接联系在一起,前者是后者的必要条件,后者属于前者的目标范畴.仔细研读《决定》中关于编纂民法典表述的前后语句,发现引出“编纂民法典”决定的重要前置性语境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本质是法治经济”.1《决定》对于加强重点领域立法,着重突出要“编纂民法典”,始终围绕着“市场经济”与“法治经济”的目标而展开.2显然,我国民法典的编纂事业自诞生以来就深深地打上的“市场经济”的烙印.一般认为,民法产生于商品经济,《民法通则》制定之初,当时的理论界的通说就认为民法是调整商品经济的基本法,而商法则产生于商品经济的高级阶段——市场经济.3我国经济建设指导路线经历了计划经济——有计划商品经济——市场经济的转变,首次正式提出大规模建设市场经济是从1992年开始,而商事立法的开端往前推顶多至1986年《外资企业法》、1988年《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和1990年修订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4,这几部法律都只是我国商事领域立法的试探,新中国第一部《公司法》诞生于1993年12月,彼时十四届三中全会通过《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正式开启了中国市场经济建设的征程.如今层面上已不再提商品经济,我们的目标是要建立完整的、高级的和活跃的市场经济.从十八届四中全会文件的解读可知,民法典理所应当的成为了加强市场法律制度建设的顶层设计方案的基础性立法,市场经济的理念、精神和一定程度的制度抽象必须有效地贯彻到民法典的编纂中.由此,构筑起基础性市场法律制度的民法典与本身诞生于市场经济的商法天然地同根同源,枝叶相生,一起构成体系完整、和谐的私法制度同市场的经济机制形成互补关系,一体化地承担构建持续繁荣发展的法治经济的重大目标.

民商合一是现代市场法律体系(和谐完整的法治经济条件)对私法统一的要求.在国民惯常的思维观念里,公私分明、个人利益与集体利益(公共利益)二元化区分已根深蒂固,调整横向平等主体之间的私法关系和调整纵向非平等主体之间的公法关系的对立性分类逻辑植根于广大法学研究者、法科学生及司法实务工作者的观念中.“公”与“私”对立区分,二者各自形成体系,由此形成通常认识上的公法体系和私法体系.一般认为,私法有一般私法和特别私法的区分,民法属于一般私法,商法属于特别私法.1民法和商法亦惯常性统称为“民商法”,就目前国内研究现状看来,二者仅存在于理论上的区分,不存在司法实践和立法层面的区隔.2《民法通则》第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由此可见,现行民法的调整对象已经涵盖了包括商事关系在内的整个私法领域,经过长期的立法、私法实践,我们已经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代表中国国情的民商合一的私法建设环境.一部伟大的法典背后,不是某位伟大的政治家、优秀的立法官员或法学家的个人理性作品,而是这部法典赖以产生的社会经济和历史文化传统,21世纪中国民法典的编纂必须遵循有历史承继观的私法理性和顺应中国现代社会的私权生长规律,以此兼及中国民事制度的历史性和未来性.3私法统一观是中国长期实践的产物,我国的民商事立法已经走出了它自己的路子,我们必须尊重这一最大的国情与现实.自私法正式在这块土壤生根以来,当代中国私法就被赋予了直接服务于市场化改革的特定使命,因此我们的合同法首先考虑到的便是市场化改革的需求(尤其是调整市场交易活动的需要),担保法不辱使命地融入了大量商事担保规则,等等.

结论:关于本文可作为民商合一体例方面的大学硕士与本科毕业论文民商合一体例论文开题报告范文和职称论文论文写作参考文献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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