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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刑法视角论文写作 时间:2024-03-18

刑法视角下网络数字化财产问题,这篇刑法视角论文范文为免费优秀学术论文范文,可用于相关写作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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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 要:互联网技术高速发展,网络数字化财产的刑法保护问题日益突出.作为新的财产类型,其法律属性应该得到确认,刑法保护的必要性得到肯定.根据现有的刑法体系,网络数字化财产的保护一部分可以纳入传统的罪名之中,并形成基本的罪刑阶梯;另一部分则应根据罪刑法定原则增补罪名或运用刑法解释予以解决.建立科学的网络数字化财产的评估体系,形成较为合理统一的价值标准.除刑法外,完善各个部门法对网络数字化财产的保护措施,建立立体化的保护机制.

关键词:网络数字化财产刑法保护

计算机技术的迅猛发展,给全球的经济带来新的机遇,使人们的生活方式发生了巨大改变,但与此同时也带来互联网空间的一系列亟待解决的新问题.2011年7月19日,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在北京发布了《第28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以下简称《报告》).《报告》显示,2011年上半年,遇到过病毒或木马攻击的网民达到2.17亿人,比例为44.7%;有过*或*被盗经历的网民达到1.21亿人,占24.9%,较2010年增加3.1个百分点;有8%的网民在网上遇到过消费欺诈,该群体网民规模达到3880万人.〔1〕对于广大网民来说,网络空间中归属于自身的数据信息安全问题,成为近些年来关注的重点,尤其是数字化的财产,即通常所说的“虚拟财产”.笔者之所以没有使用“虚拟财产”这个概念,是因为我们并不认同这样的网络数字化财产就是虚拟的,相反认为,它的财产性可以在现有法律框架中得到认定,亦即属于真实的财产类型而非虚拟.

此外,需要指出的是,笔者这里所讲的网络数字化财产并不限于所谓网络游戏中的装备、货币、*等,除了这些之外,也包含诸如电子邮件、即时通讯*等其他数字化了的财产.这样看来,电子化的作品应该也属于这一类,但由于知识产权的特殊性和独立性,笔者不将其作为本文的重点.〔2〕

一、网络数字化财产之法律定性

(一)财产性

财产是法律中常见的概念之一,一般被解释为具有一定的价值,能够被人所拥有和支配的物或权利凭证.在民事法律中,一般使用的是财产的广义概念,仅要求具有使用价值即可,不限于是否具有交换价值.在刑事法律中,一般使用的是狭义的财产概念,不仅要求财产具有使用价值,还要求具有交换价值.在“侵犯财产罪”一章中,要求盗窃的财物同时具备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因此,这样的财物一般是可以进行交易的,具有商品的特征,亦即具有经济价值.如尘封多年的私人往来信件,显然具有倾诉衷肠的使用价值,但很难说具有交换价值,因此不应成为刑法意义上的财产.

网络数字化的信息或工具能否成为刑法上的财产呢?电子邮件、ID、通信*、游戏币以及游戏中的装备物品等,对用户来说其使用价值不言而喻.不仅如此,其使用价值还不限于个别的用户,而是对相当多数的人群具有使用价值.关于交换价值,一般情况下,如果只是个人使用的,对其他人不具有使用价值的,如个人的微博等,不会引起流通该数据信息的需求,从而不具有交换价值,也就不能成为刑法意义上的财产.但这并不是意味着,这样的数据信息受到侵害时刑法不能救济,因为它即使不是所谓的“财产”,但属于计算机信息这一点是没有问题的,因此即使刑法“侵犯财产罪”一章不能调整,那么也可以用“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来调整.如果网络数字化的信息或工具对相当规模的人群来说具有使用价值,那么一般就会引起流通需求,成为具有交换价值的刑法意义上的财产.至此,笔者将使用网络数字化财产这个概念来继续下面的论述.

(二)流通性

网络数字化财产具有交换价值,能够进行交易流通,这在上文已经提到.下面笔者将讨论该类财产在流通中的主要形式,从而也可以进一步印证其财产性.流通的最典型方式就是买卖.互联网在中国发展的数年来,关于通讯*的线下交易早已有之,有的用户在网络上搜索其喜欢的*,并与*所有人取得联系,在双方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可以采用在现实中货币购买的形式完成交易.近几年,网络游戏中的人物级别、物品装备、甚至游戏中的货币等都可以在现实中买卖,并形成了具有一定规模的网上交易市场,有的游戏玩家为了在短时间内优化游戏角色,获得高级别的游戏物品,在线下购买其他玩家的装备,或者购买游戏中的货币,再使用游戏货币在游戏平台中购买相应装备.此外,网页、电子邮件也是可以转让或购买的.从这个角度考察,网络数字化财产具有流通性是毋庸置疑的,这里所说的流通性既包括流通的必要性,也包括流通的可行性,并且都得到了事实的证明.今天,网络空间中的上述类型信息或工具都已经成为了人们生活中常见的流通对象,而且随着计算机网络技术的发展,这样的趋势还会继续加强,财产流通的频率增加,范围也会不断扩大.

(三)物质承载性

传统法律观念中,财产是具有物理特性的现实的物,后来逐渐增加了权利或权利凭证.除去网络空间不谈,最常见的就是实物和权利凭证.随着人们对精神产品的追求,知识产权也成了财产内容之一,但由于是精神产品,必须依靠一定的物质载体来实现其作为财产的价值,例如依靠纸媒、录音录像、表演等,从而也会以一定的物质形态来达到所有权人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之目的.网络中的数据是保存在具有存储功能的媒介内的电子信息,是通过一定的物质载体实现其财产属性的,下面笔者就来分析网络数字化财产的类似特性.

网络用户通过账户的专有性,设置专有的口令,可以独自使用该信息资源,实现对该网络财产的占有支配.用户占有了该项资源以后,就可以使用其相应的功能,如使用电子邮箱收发电子邮件,登录网络游戏平台,调取角色信息进行游戏娱乐等,实现其使用价值.创建网页的用户还可以通过浏览量来吸引广告商,从而获得收益,用户可以通过电子邮箱完成工作,获得报酬.网络数字化财产的所有者还可以通过转让、出租等形式处分其所支配、占有的网络财产,例如玩家出售自己在网络游戏中的人物等级或物品装备.经过分析,可以看出,在网络中数字化财产是以数据信息的形式存在的,对它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用户必须通过一定的计算机终端来实现,而且基本都要依靠众多的网络服务器才能实现这类财产的保存和流转.笔者的结论是:网络数字化财产具有一般普通财产的性质,同时也可实现权利人对其的支配功能,〔3〕所不同的是它具有物质承载性,上述功能需要间接实现,必须以具有物理属性的计算机网络设备为载体.当然,知识产品和智力成果也具有物质承载性,但数字化财产只能由计算机网络设备来承载,知识产品则不限于此.

结论:关于刑法视角方面的的相关大学硕士和相关本科毕业论文以及相关刑法论文开题报告范文和职称论文写作参考文献资料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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