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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法律行为概念论文写作 时间:2024-0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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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行为概念论文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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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在民法典制定热潮中,法律行为是重要内容.而现有法律行为的概念,在理论上存在性质的争议;在立法上,其和“商行为”等相关概念的区分,也关系到未来的民商事立法活动.从法律行为最初的形态和理论的演进,以及学说观点来看,法律行为的本质是意思表示的设权行为.此外,做出意思表示的主体,设权的内容等都是法律行为概念设定的要素.我国未来民法典中应当明确法律行为的私法属性,摒弃相关概念,结合我国国情等对法律行为的概念做出最终设定.

关键词:法律行为概念;法律行为;意思表示

2014年10月20日,十八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了《 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决定提到:“加强市场法律制度建设,编纂民法典.”掀起民法典制定的热潮.而法律行为的重要性,正如弗卢梅(Werner Flume)所说的,“学说汇纂体系的主要特征在于前置总则之体例,总则之核心则在法律行为理论.”现代大陆法系民法体系中大都设有“法律行为”一章,如德国、日本、我国等.而现有法律行为的概念设定存在颇多争议.

从理论上看,法律行为的本质和性质存在争议.而法律行为的本质和性质的界定是法律行为概念的设定的核心内容.因而,必须明确法律行为的本质和性质.从立法上看,我国现行法存在“合法行为”的错误界定,且使用了区别于其他国家的“民事法律行为”、“民事行为”术语.这些立法上的错误和缺陷在近来的理论上得到了纠正,但并未改变我国的立法现状.因而,法律行为概念如何在我国未来的民法典中进行设定,值得探讨.

本文将从法律行为的历史渊源出发,探究法律行为的本质;以法律行为的不同学说争议理出法律行为的性质;结合法律行为概念设定的其他因素,得出法律行为的概念设定.并将法律行为和相关概念作简要区分.

一、历史渊源——法律行为本质的追溯

法谚有云:不明白某学术之用语者,亦不明白该学术.本文将着重探讨法律行为的概念,从法律行为的概念来窥探整个法律行为体系的内涵.

现代民法上使用的“法律行为”一词来源于德国,其为19世纪初,德国法学家們概括遗嘱、契约、表决等无数意思表示行为之具体法律概念而创造的抽象法律概念名词.经历胡果、海瑟等法学家的完善.最终由德国著名历史法学家萨维尼,在其所著的《现代罗马法体系》中,把当时德国私法上所存在的有关法律行为概念的各种名称统一固定下来,用胡果译制的Rechtsgeschaft一词,对其定义精致化为:“当事人为创设其所意欲之法律关系而进行的意思表示称法律行为”①.该定义被1896年德国民法典所采纳.由此法律行为抽象概念正式形成.

从法律行为的发展渊源来看,法律行为产生于意思表示行为.尽管在法律行为和意思表示的关系上存在争议,经历的意思表示说②,表示说③,私法自治说④,规范说⑤等不同阶段的认识,但无论是哪种学说,都不能否认“意思表示”对法律行为的核心意义.

二、学者观点——法律行为性质的争论

学者关于法律行为概念的设定是在数百年来的理论研究基础之上作出的,对法律行为概念的最终形成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一个概念的产生,离不开学者的严谨的理论研究态度和不断质疑的精神.

(一)设权行为论

德国学者多将法律行为的本质界定为:意思表示的设权行为.如海瑟将其界定为设权意思表示行为.我国学者王利明认为法律行为是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旨在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以意思表示为内容的行为⑥.梁慧星教授将法律行为概念设定为:法律行为是以意思表示为要素并以设立、变更、消灭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的行为⑦.设权行为是包含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义务,较好的反映了法律行为的本质.

(二)法律事实论

日本学者我妻荣教授将法律行为的本质界定为意思表示的法律要件,也即法律事实论.学者王泽鉴:法律行为者,以意思表示为要素,因意思表示而发生一定私法效果之法律事实⑨.法律行为属于法律事实的一种,但其本质并非为法律事实.法律事实是法律行为的上位概念,事物的本质不能完全以其上位概念来概括.如法律事实不仅包括法律行为,还包括其他行为、事件等.因而用法律事实界定法律行为的本质扩大了法律行为本质的范围.

(三)适法性即合法性论

胡果将其界定为,具有法意义的一切适法行为⑩.我国《民法总则》采用的是法律行为合法性论.法律行为的合法性论背离了法律行为的本质,造成了一定的问题.学者董安生对法律行为合法性论进行了批驳,法律行为合法性论造成了民法体系的混乱,也导致我国的法律行为制度和其他国家交流的障碍,且法律行为本质合法说有悖于私法自治理念;以合法有效行为概括法律行为的含义会导致民法一般规则和特别法具体规则之间的矛盾;法律行为实质上是从合同行为、遗嘱行为、婚姻收养行为中抽象出来的理论概念,它反映了各种具体设权行为的共同特征和一般本质⑾.而合同行为等具体设权行为有合法不合法之分,作为其一般规则的法律行为却只能是合法行为显然是不合逻辑的.现在学者已基本摒弃了法律行为的适法性即合法性论.

(四)表意性论

萨维尼同样将其界定为,创设其意欲的法律关系的意思表示行为;我国大陆学者徐国栋将法律行为的概念设定为:法律行为是当事人间建立旨在取得、变更或消灭权利的法律关系为直接目的的表意行为⑿.表意性论,强调主观上的效果意思表示.但表意行为并非只为法律行为的个性,非法律行为也具有,因此,法律行为的本质不能界定为表意行为.笔者赞同设权行为论,现有法律行为主要表现为当事人之间意思表示的设立、变更、终止相互间平等权利、义务属性,体现了设权的性质,且只有法律行为具有设权性.除了法律行为能够按照当事人意思表示的内容设立、变更、终止相互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其他行为只能按照法定的内容发生、变更、消灭相互间的平等权利义务关系.

三、法律行为概念设定的其他要素

结论:关于法律行为概念方面的的相关大学硕士和相关本科毕业论文以及相关法律行为的概念和特征论文开题报告范文和职称论文写作参考文献资料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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