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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承租人论文写作 时间:2024-0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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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集装箱箱位租赁作为新兴的船舶租赁方式以其成本低廉、最优化利用资源等特色占领了大部分市场.在学界和实践中,关于集装箱箱位承租人能否成为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主体,进一步享有海事赔偿责任限制权利的讨论层出不穷.我们认为集装箱箱位承租人应当归入其中.

关键词:箱位承租人;海事赔偿;责任限制

一、海事赔偿责任限制问题

海事赔偿责任限制,是指相关负责人在海上从事有关运输、经营等与船舶相联系的活动中,违反了海事法律法规的规定,导致重大责任事故,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失时,相关责任主体有权对各类海事赔偿请求限制其赔偿总额.关于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主体这一问题,伴随着海上经营方式的多样发展,从早期只有唯一的船舶所有人,到现在不仅有船舶上的承租人、经营管理人、救助人和其他雇佣人员,以及责任保险人.

而上述人员的迅速发展,使海事赔偿责任制度的主体范围也随之不断扩充.在普遍流行集装箱运输盛的今天,集装箱箱位承租人由于自己作为签发提单的主体,同船舶所有人一样,承担着巨大的风险.所以,只有将集装箱箱位承租人扩充到海事赔偿责任限制主体中去,使其享受海事赔偿责任限制权力,才能使整个承租人行业更加公平,而船舶所有人也才算是真正享受到了责任限制带来的好处.

二、集装箱箱位租赁问题

集装箱的箱位租赁,其实是共享制度在船舶船舱事物中的一种具体实践应用.当前各船公司都有自己主营的运输业务,无论大小其不可能擅长所有地区所有航线上的运输业务.因此,在其想要经营的其他航线上,往往需要通过租赁其他船公司船舶上的一些舱位,来完成自己公司签订的货物运输合同中的货物运输.具体实践过程中,箱位承租人不仅需要自己签订货物合同和舱位合同,还要以自己的名义向托运人签发提单.这种新兴的舱位共享的制度,不仅使承运人能够拓宽自己的业务范围,而且每条船舶的利用率将大大提高,近些年来在航运界广为推崇.

但是,航运界不管是早期的国际公约还是被广泛通用的1976年《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公约》及其议定书,我们均未给“承租人”这个概念赋予明确的定义解释.从而导致,我们虽然都知道根据关于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国际公约,可以得出承租人拥有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权利,但我们却对哪些主体属于承租人仍处于模糊不清的状态.并且目前通用的国际公约以及大多数国家的国内法也没有明确承认集装箱箱位承租人属于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制度的主体,这些都给海事审判实践带来了一定的困扰.

三、集装箱箱位租赁人应当成为责任限制的主体

集装箱箱位租赁人实践中冉冉升起的新星,应当被纳入海事赔偿责任限制主体之中,具体理由有如下四点:

1.从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立法趋势以及实践的发展来看

海事赔偿责任限制主体是指对海上重大事故负有法律责任,但依法可以对其所导致的损害赔偿主张享有责任限制权利的人.之前船舶的所有权和经营权是一体的,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主体相对来说也比较单一.而随着船舶所有权与经营权的逐渐分离,从而导致海事赔偿责任主体的范围也慢慢扩大.航运业的迅速发展不仅给人类进行海上活动带来多元体验,海上经济关系也开始复杂起来.船舶所有人的概外延一步一步扩充,那么海事赔偿责任主体的范围也要紧随其后,扩大其概念范围.新出现的海上活动责任主体与以往的传统概念上的海事赔偿责任限制主体在承担着同样的海上活动风险,但其权利并没有获得平等的保障,因此赋予他们赔偿责任限制是毋庸置疑的.而集装箱箱位租赁人就是上述新出现的海上活动中肩负开发海洋资源和航运业繁荣发展的主体,我们应当将其纳入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制度的保护范围内,这符合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制度的立法趋势以及实践的发展.

2.从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制度的立法目的来看

箱位租赁人是为了现代航运事业应运而生的.随着巨型船舶不断出现在我们的视野中,当前船舶经营人不仅仅在一些航线上将船舶舱位出租共享,箱位承租俨然成为发展海上货物运输的必经之路.航运业的繁荣发展和壮大需要大量的集装箱箱位承租人的出现.并且集装箱箱位租赁作为新兴的船舶租赁方式拥有着其他方式不可比拟的优势,比如说成本低廉和最优化利用资源,这对于海运业的发展来说意义十分重大.在集装箱箱位租赁迅速发展壮大的今天,为了能够进一步吸引航运业的广泛投资,首先就是要免除投资人可能遭受巨额损失的后顾之忧,从而使其放心投入到这一新兴发展模式中去,我们必须通过确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这一手段来实现.

3.从相关国际公约制定的本意和目的来看

法律法规以及国际条约的制定根本上是为了运用到实践中去.近年来,随着巨型船舶的大量出现,集装箱箱位租赁的出现为我们提供了良好的解决方案,使船舶积载得到了最大程度的运用,从而提高了使用的效率.各个船舶经营公司与各类船舶的*人、货物的*人用箱位租赁的方式,形成了一种联动合作的模式,这样的互动不仅能进一步扩大自己的业务范围,同时货主也能更为方便快捷地找到承运人来运输自己的货物,从而大大促进了国际海上贸易运输的发展.针对这一实践趋势,我们应当改变相关的国际公约、法律法规,从制定本意和目的出发,赋予集装箱箱位承租人享有海事赔偿责任限制主体资格.

4.从法律解释的规则来看

第一,依文义解释.我们按照日常生活中最通常的解释,在没有特殊限制的情形下,“承租人”就是指在船舶租赁关系中使用船舶的一方并且能够支付租金的人.那么箱位承租人显然符合这一概念条件.

第二,依体系解释.从法律的制订体系来看,我国《海商法》依次分别规定了航次承租人、定期承租人和光船承租人的相关概念及有关事项,由此看来承租人是包括這三者的.而且学界和实务界一般都将航次承租人、定期承租人和光船承租人统称为船舶承租人.因此,箱位承租人理应成为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主体.

在集装箱箱位租赁迅速发展的今天,将集装箱箱位承租人纳入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主体中去,不仅对集装箱运输事业甚至是海上运输事业的发展都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及深远的影响.我们呼吁国际社会和各国国内法应当尽快完善其法律规定,使其享有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主体资格,进一步推动海运事业的进步.

参考文献:

[1]司玉琢.21 世纪海事立法发展趋势及我国对策之研究[M].法律出版社,2001:108.

[2]何丽新、谢美山编.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研究[M].厦门大学出版社,2008:408-409.

[3]贾晗.集装箱箱位承租人海事赔偿责任限制问题探讨[J].全国商情·理论研究,2014 (10):2.

[4]李天生.论航次承租人海事赔偿责任限制权[J].大连海事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5(5):5.

作者简介:

王文君(1995~ ),女,汉族,河南焦作人,上海海事大学法律法学研究生.

结论:关于本文可作为相关专业承租人论文写作研究的大学硕士与本科毕业论文承租人论文开题报告范文和职称论文参考文献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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