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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打防论文写作 时间:2024-0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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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随着互联网的日益发达,食药品借助网络以及现代物流等渠道进行销售的情况逐年增加,利用互联网进行食药品违法犯罪活动也开始出现并呈攀升态势,如何打击并防范这种新型犯罪,是摆在行政机关、司法机关面前的共同难题.

现状:六成网售保健品涉嫌假冒伪劣

虽然全国各地陆续开展了打击网络食药品犯罪专项行动,新食品安全法也增加了网络食品交易的监管和责任.然而由于网络犯罪自身特点、监管体制不健全、消费者维权意识不强或维权难等方面原因,此类犯罪活动依旧猖獗.

——从案件*的类型来看,案件范围相对较窄,数量相对较少.根据全国公开报道的案例,保健类食品为网络销售假冒伪劣食药品的主要组成部分,占网售食药品违法犯罪总量的6成多,从南京的情况看,目前仅有2起案件进入刑事诉讼环节,查处的犯罪数额也较小,但相关的投诉和*比例却很高.

——从案件*的结果来看,被告人获刑相对较轻,犯罪成本低,存在着刑罚打击和危害后果不相适应的情况.如南京2014年以来对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提起公诉共计32人,目前法院已审结24人,其中2人被判处6年有期徒刑,6人被判处3年至4年有期徒刑,13人被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1人被单处罚金.

——从法律适用的角度来看,执法尺度、证据标准不一的情况还时有发生.如司法实践中对于查获的尚未销售的食药品,构成既遂还是未遂,就有不同的认识和分歧.在证据收集上,行政执法机关往往忽视对主观故意证据的收集,对跨地区的上下游关联犯罪证据收集不到位,导致司法机关无法作出准确全面认定.

——存在着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信息交流不畅现象.有的执法信息未能及时、完整录入,导致执法信息共享平台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进而导致各行政机关之间、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之间信息不对称、不共享,造成违法犯罪线索发现难、证据收集转换难和司法认定难的三难境地.

特点:“ ”进一步误导消费者

——地域性更广.由于物流和网络的便捷性,假冒伪劣食药品的来源地、销售地并不一致,同一厂商生产的食药品可以输送给不同卖家进行销售,而同一卖家也可以从不同厂家进货,这就使得网络食药品犯罪比一般的食药品犯罪的地域分布更广泛,食药品犯罪从小作坊的单打独斗逐渐发展成为分工明确、结构稳定的犯罪网络.

——扩散性更强.售卖假劣食药品背后是巨大利润的诱惑,再加上互联网的宣传造势,自然会使趋利的商人跨过法律红线,虽然不敢说网购已经进入每一个家庭,但却和我们密切关联,网上售卖假冒伪劣食药品这一违法活动也随之扩散,网上售卖假冒伪劣食药品的行为更加普遍.

——隐蔽性更高.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对网售网购食品增设了详细的监管条款,其中有要求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要对入网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明确其食品安全管理责任.实名登记有利于确认损害赔偿的具体责任人,但网络的虚拟化和环节的多样化,难以查清整个售假系统.

——欺骗性更大.一方面,生产假劣食药品的伪造水平在不断提高,使得消费者、监管者在较短时间内难以辨别;另一方面,和以往经营者通过明星、治愈者的“隐身”宣传误导消费者不同,网络售假不仅可以通过网络“ ”为其公开宣传造势,而且可以通过在线交流等方式进一步误导消费者.

对策:建议放宽有关情节的证明标准

——完善法律规制,明确各类主体的准入条件和法律责任.网络食药经营行为往往涉及买方、卖方、网络交易平台、银行、支付 、物流企业等,法律关系较为复杂.目前,《互联网食品药品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已经制定完毕,应当尽早下发实施,便于明确网络交易各方的法律责任,提高网络售卖市场的准入机制,使得来源不明的食药品无法进入网络市场.尤其要对网络平台上售卖食药品的卖家提高开店门槛,严格要求卖家提供食药品的来源以及正版授权,并对这些来源和授权证明进行定期抽检,确保网络平台上的商品质量.

——强化政府监管,发挥行政执法主体作用.由于网络交易的复杂性,执法部门检查、查处面临许多困难,有必要完善法律授权、强化执法权限.根据我国实际情况,在调查取证、违法资金控制、行政强制措施等方面,应当进一步扩大行政执法机关的权限,明确行政执法部门有权查阅交易网站的涉案客户信息、交易信息、资金流动情况,赋予执法部门在特定情况下通知金融机构、第三方平台暂停支付资金、删除违法网商等权力.

——加大惩处力度,提高知假售假的违法犯罪成本.从行政制裁角度看,新食品安全法规定对添加有毒有害物质等性质恶劣的行为,可以“直接吊销许可证,并处最高为货值金额30倍的罚款”,同时还增加了行政拘留等处罚措施.行政执法部门在打击网络食药品违法犯罪时,可以根据该法的规定,出台相应的惩罚措施,加大经济处罚力度,大幅提高违法成本,对违法者形成震慑.同时,可以进一步完善从业禁止制度,对参和网络非法交易活动的企业和个人建立“黑名单”,对违规严重者实行行业禁入.从刑事惩罚角度看,刑法修正案(八)已经将生产销售假药罪、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修改为行为犯,降低了入罪门槛,但在证明上述食药品是否“足以危害人体健康”或“有毒有害”时,如果没有发生实际的危害后果,检察机关往往难以评价.建议在对“足以危害人体健康”以及“有毒有害”等情节进行认定时,进一步放宽证明标准.

——加强衔接,形成打击合力.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办发(2011)8号文件精神,在联席会议制度的基础上,加强行政执法机关和刑事司法机关的信息共享和业务交流,及时研究和解决打击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统一执法思想、执法尺度,共同研究打击违法犯罪的对策.同时结合各自工作实际情况,通过专业研讨、联合调研等多种方式,不断提高打击危害食品药品安全违法犯罪的能力和水平.

——推进行业自律,构建公众参和机制.可以探索赋予我国 一定的独立性和自主性,使其作为具有法定职能的机构独立运营,通过专业化、组织化的维权途径,进一步防范和降低食药品安全犯罪的发生.

——借助物联网平台,强化对食药品的识别和管理.借助该网络平台,消费者能够通过查询产品原料采集、生产加工过程、销售流转渠道等方面的信息,更为便捷、及时地识别食药品的真假和伪劣,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也可以溯本追源、跟踪管理,更为高效、准确地认定违法行为,对食药品行业中存在的制假售假产业链予以有力的惩处和打击.因此,有必要进一步完善食药品信息登记管理制度,统一信息登记标准体系,逐步形成规模效应,加快全行业物联网平台的建设步伐.

相关链接:物联网

物联网是今年政府工作报告中所提出的“互联网+”行动计划的重要一环,其实质就是把所有物品通过信息传感设备和互联网连接起来,在全程记录商品身份和流转状况等信息的基础上,实现对商品智能化识别、定位、跟踪、监控和管理的一种网络.

结论:适合打防论文写作的大学硕士及相关本科毕业论文,相关打防排球开题报告范文和学术职称论文参考文献下载。

青海严打破坏环境资源和危害食药安全犯罪
5月18日,青海省公安厅与省检察院就打击环境、食品药品违法犯罪案件侦办工作建立协作工作机制等方面召开了座谈会。座谈会旨在进一步加强打击破坏环境资。

滨州严打食药环犯罪
“利剑行动”查处相关案件66起今年以来,滨州市公安机关积极响应群众期待,以“利剑行动”为主线,继续向食药环领域犯罪发起凌厉攻势,迄今已立案查处。

打假利剑行动2018年破获食药犯罪2万余起
从公安部获悉:2016年,公安部部署开展以食品药品领域为重点的打假“利剑”行动,继续保持对食品药品违法犯罪的严打高压态势,全年共破获食品犯罪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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