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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财产保险论文写作 时间:2023-1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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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文章基于财产保险在我国的发展特征,探讨了怎样正确理解赔偿原则,并就如何明确保险价值、核定保险金额展开了进一步分析.对推动财产保险的进一步良性发展,确保保险赔偿科学合理,有效杜绝责任划分不明确、赔偿不到位、保障不及时的问题,有重要的实践意义.

关键词:财产保险 保险赔偿 问题 保险价值及金额

中图分类号:F84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914(2016)06-152-02

一、我国财产保险发展

改革开放30多年进程,我国市场经济发展逐步迈向正轨,从上世纪80年代逐步恢复保险业务,至今已经历了30余个春秋.2012年我国保险行业总体资产量达到了七万亿,保险费也从起初的四亿元飙升至当前的四千亿元,规模扩充早已赶超GDP增长水平.这足以说明我国财产保险行业正在被更多人群认可和接受,其扩展步伐还将伴随我国经济的腾飞而继续加速.

伴随我国经济体制的不断改革,保险行业竞争更加激烈,不仅受到国内市场影响,还需要应对外部市场竞争主体的挑战.通常,我国财产保险能够获取较高利润,而在提供服务方面却有所欠缺.而伴随保险收益的持续增长,其会吸引更多的资本量,同时,更多优秀保险单位的发展壮大,对优化保险行业经营建设模式,提升服务管理质量,确保广大消费者应有权益极为有利.当然,竞争发展对不同保险企业来说则意味着优胜劣汰,因此规模小、经营不善的企业势必面临倒闭的风险.也就是说,为确保更加稳定健康的发展,保险企业应积极应对赔偿问题,往往该问题是行业的难点和热点,只有真正保护被保险对象的核心利益,获取他们的真正认可,积极诚信的应对处理赔偿事项,方能解决保险所需,进而实现健康持续的发展和成长.

为有效规范赔偿,降低引发纠纷的机率,我们应进一步细化制定保险合同条款,针对各方行使的责任应尽量做细化分配,并记录至合同之中,秉承协商一致的工作原则,提前明确各方享有的权利和义务,进而降低引发事故的纠纷问题.

二、财产保险赔偿内涵和赔偿原则

(一)财产保险赔偿内涵

财产保险赔偿主要是保险方对被保险对象由于事故导致损失进行经济补偿.保险赔偿涉及到被保险对象经济补偿以及经济利益.进行赔偿过程中,当事方通常会由于赔偿金额的划分而产生纠纷,原因在于其对财产保险具体的价值、赔偿原则、划定金额方式等环节理解认识角度不同,因此我们需要针对保险赔偿环节之中的相关问题做进一步明确.

(二)财产保险赔偿原则

财产保险合同主要是投保方和保险公司以相关利益以及财产作为标的进行约定的内容,保险公司对标的由于灾害风险或意外事故导致的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也就是说财产保险合同更像是一类填补损失的做法,该险种更能凸显保险自身的补偿属性,因而,补偿原则成为财产保险一项重要的原则.补偿原则主要是保险规定期之中,引发事故令投保方或保险对象受到损害,则保险公司在权责范畴中需要对其进行补偿,此原则显现出保险具备的经济补偿职能.实践阶段中,保险公司对保险对象损害进行补偿的额度通常需要做进一步限定,即金额限定、实际损失、保险利益限定.我国保险法明确规定,引发保险事故后,保险对象为预防或降低标的损失需要支付的费用由保险公司承担,其总量在标的损失额度之外的要另行计算,最多不应高于保险金额总量.同时还规定,保险对象由于对第三方形成损失而进行支付的费用以及保险公司和保险对象由于查找事故成因以及损失状况形成的费用,需要保险公司承担.也就是说,实施上有可能导致保险公司实际负担的费用高出保险金额的状况.

保险赔偿形成的基础条件在于造成了实际损失,因此需要遵循实际损失原则,具体金额则要针对保险对象受到的实际损失作为判定依据.

保险法中规定,投保方对标的享受相应的保险利益,这不仅是保险法重要的原则之一,同时也是构成保险关系的核心前提.其不但决定投保方在合同之中享有的主体地位,还影响保险关系的形成、变更以及终止.保险法规定,投保方对标的如果不具备保险利益,则合同不具备效力.针对合同来讲,保险利益始终是基础前提,是订立合同的基本原则.投保方要获取创建保险关系的权力便需要符合保险法规定,也就是说对保险标的需要在法律层面上承认.

一旦引发保险事故,标的形成损害,则势必有损经济利益,这表明其对保险标的具备保险利益,相反,标的如果受损,而对经济利益并无影响,则表明其对保险标的并不具备保险利益.保险对象仅有具备保险利益,方能获取相应赔偿,也就是说最终补偿金额不应高于保险对象保险利益额度.

财产保险具体合同内容,应确保保险利益合法性,同时可以通过金钱进行衡量、体现具体的经济价值利益.依照保险立法通用准则,财产保险形成的保险利益需要从属经济层面明确的合法利益.一般来说,依照保险利益明确具体保险金额.当引发保险事故问题后,赔偿以及支付的保险费用均需要受限于保险利益.也就是仅能够对体现保险利益的各项损失进行赔偿,给予必要的费用.之所以将保险利益看做是保险合同生效的基础条件以及当事人进行赔偿申请的前提,由根本层面来讲,恰恰是为了预防一些另有目的之人通过保险合同损害他人利益,并从事非法的投机活动.

在明确保险金额数量的过程中应全面考量损失补偿的基本原则,针对上述三个层面限制进行具体操作.一般来说,赔偿额度不应高出实际造成的损失,也不应高出保险金额以及保险利益.

三、科学划定财产保险价值以及保险金额

(一)科学明确财产保险价值

保险价值通常是财产投保或是进行出险过程中的现实价值,财产保险之中保险价值具体体现为当前财产实际具备的价值.责任保险合同并不包含保险价值,这是由于被保险方在引发保险事故后对于应负担的责任并不明确,因此保险合同各方当事人需要提前约定金额.财产保险之中,标的保险价值是核定保险具体费用的重要前提,事实上也是保险公司履行赔偿职责的法律界限.依照我国保险法具体制度,认定保险价值通常包含两类形式.第一类即为投保方以及保险公司在财产保险合同之中进行预先约定.双方当事人可在签署合同过程中对保险价值进行提前约定并记录在合同之中.当前,我国颁布的保险法并没有针对定值保险的相关要求,但凡为定值保险,属于保险责任权限范畴之中的损失,不论被保财产当下的具体价值为什么,保险公司均要依照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价值进行计赔处理.当然,该类定值保险形式通常仅适合于一些特殊保险标的,例如宝贵的文物、古玩、具有价值的字画等较难界定其自身价值的财产,为预防争诉,通常当事人双方需要提前确定一个具体固定的价值,将其作为保险价值计入合同之中,针对该类合同具体应用实践的范畴应进行明确的要求和限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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