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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霍布斯论文范文写作 政治社会理论的分野:以霍布斯、洛克、卢梭为例相关论文写作资料

主题:霍布斯论文写作 时间:2024-0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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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人类政治社会的起源和走向是政治哲学的基本理论问题,近代契约论思想家在自然状态与国家的两分中阐释政治社会.霍布斯政治社会理论的核心价值是政治秩序,其中既有专制主义、极权主义的倾向,又有自由主义的火花,且前者占主导.洛克认为,国家是人民自由契约的产物,任何人都不能游离于社会契约之外,人的生命、自由和财产权不可侵犯.卢梭的政治社会理论极富开创性,也颇具争议性,卢梭坚持主权在民,同时又赋予主权者以绝对权力.

关键词: 霍布斯;洛克;卢梭;自然状态;政治社会

中图分类号:D0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1502(2014)04-0023-07

人类政治社会的起源和走向是政治哲学的基本理论问题,也一直是思想家们津津乐道的话题,从古希腊罗马的哲学家到当代的众多政治学者都在探究这一论题.近代契约论思想家的政治社会理论是这一问题探索链条上极为重要的一环,他们大多在自然状态与国家的两分中阐释人类社会,但他们对政治社会的起源、走向和理想状态却有着各自不同甚至完全对立的理解.其中霍布斯、洛克、卢梭的思想最具代表性,本文以他们三人的思想为基调探讨近代契约论思想家的政治社会理论,以期对这一经典论题的梳理和探究有所助益.

近代契约论思想家对于理想的国家和政治社会都有自己的答案.与其说是他们对自然状态的预设、对社会契约的订立和对个人权利的转让的认知差异导致了所期望建立的国家和政治社会的不同,不如说是他们理想中的国家和政治社会的不同引发了对自然状态的预设、对社会契约的订立和对个人权利的转让的认知差异.因为,他们思想体系中的自然状态、社会契约和权利转让是为他们所要建构的政治社会作论证、找根据的.所以,他们关于建构一个什么样的政治社会的理论才真正地、直接地反映了其政治立场和价值取向.

一、霍布斯:人民的安全是最高的法律

霍布斯通常被解读为专制主义和极权主义的倡导者和代表人物,也有少数学者把他称为自由主义的开创者.霍布斯关于国家和政治社会的理论并不能简单地归类为某种主义,其中有专制主义、极权主义的倾向,也有自由主义的火花,在总体上,前者占主导,且霍布斯的思想体系存在着内在的矛盾和张力.

作为自称是“恐惧”的孪生兄弟的思想家,霍布斯国家学说的核心价值是政治秩序.其中表现出的专制和极权倾向,在一定程度上是他所处的战火纷飞、动荡不安的时代及其亲身经历的产物,从时代背景理解霍布斯国家学说中的专制和极权倾向无疑是一针见血的,但对于一个思想家,而非政治机会主义者,我们应主要深入其理论体系深处把握其思想.

霍布斯认为,人们缔结社会契约时放弃了所有的自然权利组成国家,国家“就是一大群人相互订立信约,每人都对它的行为授权,以便使它能按其认为有利于大家的和平与共同防卫的方式应用全体的力量和手段的一个人格.承当这一人格的人就称为主权者,并被说成是具有主权,其余的每一个人都是他的臣民.”[1]接受人们通过社会契约所交付的权力的君主或议会就是主权者,但他不是社会契约的签约方,而是社会契约授权的接受者,即建立国家的契约只是人们相互间的契约,而不是主权者与臣民之间的契约,[1](135)因此,主权者不受契约的制约,也不存在遵守契约的问题,他是站立于社会契约签订者之外的拥有国家主权的独立人格.建立国家的社会契约不同于普通契约,它是一个长期稳定、有效的契约,这个契约一旦签订,不经作为契约订立的监督者和契约授权的接受者的主权者的同意,人们就无法重新缔约.由于这一契约是多数人互订的,个人签订社会契约这个行为本身就意味着他必须服从大众的意志.作为个体的订约者只有两种选择,要么服从主权者的意志和命令,要么重回先前的战争状态,而在战争状态中,一个人即使被他人夺去生命,也不存在正义与不正义的问题,因为“没有共同权力的地方就没有法律,而没有法律的地方就无所谓不公正”.[1](96)在订立社会契约之后,失约就成为不义,非正义的定义就是不履行契约.

为保障政治秩序和维护社会稳定,霍布斯留给主权者超越于法律和臣民之上的权力,他既是国家元首,又是法律的制定者,也是教会领袖,还是整个社会生活的掌管者.其臣民对他的一切判断和行为,不管赞成与否都要服从,都要把他的行动视为自己的行动,不能有异议,更不能反抗.“主权者的权力,不得其允许不能转让给他人,他的主权不能被剥夺,任何臣民都不能控诉他进行侵害,臣民不能惩罚他,和平所必须的事务由他审定,学说由他审定,他是唯一的立法者,也是争执的最高裁判者”.[1](153-154)霍布斯还认为,无论主权者做了什么,都不可能是不正义的,如果人们抱怨主权者的行为,那么他们首先应该抱怨自己,因为是他们自己签订了契约,将权力交给了主权者.霍布斯推崇君主制,他认为国家只有三种形式:君主国、平民国家和贵族国家.其中君主政体是最优政体,因为它具有另外两种政体所不具有的优越性:君主制可使君民利益相一致,“在君主国家中,私人利益和公共利益是同一回事.君主的财富、权力和尊荣只可能来自人民的财富、权力和荣誉”;[1](144)君主个人决断无矛盾;君主制不会引起内讧;君主制可广开言路.

综上所述,霍布斯关于国家和政治社会理论中的专制和极权倾向是十分明显的,如果仅从这个角度解读霍布斯的政治哲学,那么他就可被称为主张专制主义和极权主义的思想家,但深究之,霍布斯的思想还存在另一面,他为个人的自由留下了一些地盘.

霍布斯首先从哲学的角度界定“自由”,“自由这一词语,按照其确切的意义来说,是外界障碍不存在的状态.”“当运动的障碍存在于事物本身的构成之中时,我们往往不能说它缺乏运动的自由,而只是说缺乏运动的力量”,“自由人一词根据这种公认的本义来说,指的是在其力量和智慧所能办到的事物中,可以不受阻碍地做他所愿意做的事情的人”.[1](162-163)也就是说,只要一个人能够不受外界的阻碍,按自己的能力做自己想做的事,他就是自由的;如果阻碍源于内在的原因,则不能说他是不自由的.按政治哲学史上经典的I·伯林关于两种自由的划分,霍布斯在这里明确提出了作为英美式自由主义核心范畴的“消极的自由”概念.

结论:适合不知如何写霍布斯方面的相关专业大学硕士和本科毕业论文以及关于霍布斯论文开题报告范文和相关职称论文写作参考文献资料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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