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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财会论文写作 时间:2024-0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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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近几年来,我国社会的各个方面都在快速发展,法律方面也不例外.以宪法为根本的多部法律都在不断被修正,使其更能适应现代中国的国情.其中,刑法修正案(六)对《刑法》中的第一百一十六条提供虚假财会报告罪进行了修改.提供虚假财会报告罪,顾名思义,是对财务报告 或隐瞒重要内容,即故意欺骗而设立的罪名.笔者在本文中主要对提供虚假财会报告罪的定义,及对他的具体规*出了阐述.

关键词:信息公开;提供虚假财会报告罪;简析

诚信经营是企业的生存之本.从古时的“端木遗风”到如今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建设诚信社会”等等,都体现出诚信的重红光、要.然而,近些年来,我国证券公司的非诚信行为却是屡禁不止,例如ST猴王、ST黎明等众多曾在股市上威名显赫的公司都被曝出存在财务 的情况,最高的金额值甚至达到了几个亿.整治这种恶相,是法律的责任,提供虚假财会报告罪便是这类违法行为的克星.

1 虚假财会报告罪概述

任何公司,向社会公众以及公司股东提供虚假的财务会计报告,或者断章取义,故意隐瞒财务会计报告中的重要内容,从而对社会公众和公司股东的利益带来严重损失的行为,就是提供虚假财会报告罪.简而言之,只要满足两点,便构成了此罪:第一点,会计人员对财务报告进行了修改,使财务报告的内容不全或不真实.第二点,被修改过的财务报告对他人的利益带来了严重的危害,给他人造成了损失.

具体理解可以参照以下几点:

第一点:犯罪对象的范围.由定义我们知道提供虚假财会报告罪的犯罪对象是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那么何为财务会计报告,简单来说,它是由会计报表及其附注和说明书组成的,这三者之中的会计报表附注是由和公司有关的损益表、财务负债表、大型项目资金变动表、公司和合作商利润分配表等内容组成.一般来说,大型企业会在每年结束时统计、制作检查和修订财务会计报告,并由审查机关依法进行查阅.

第二点:提供虚假财会报告罪的犯罪行为包括两类:作为和不作为.比如虚列、多列、少列等的欺骗行为,就属于“作为”.而不列等的隐瞒行为(一般是指公司里的风险及不光彩事件,比如诉讼、担保、重大亏损等等),既能通过“作为”的方式进行实施,也能通过“不作为”的方式进行实施.

第三点:提供虚假财会报告罪是结果犯,除了需要满足“实施上述行为”之外,还必须达到结果,即一定程度的损伤到股东或民众的利益.对于“一定程度损害”的这个标准,现如今并没有十分明确的标准,一般可以理解成:由于虚假财会信息的公布,致使投资者决断失误,损失了巨额基金、甚至公司破产、停业等等.

第四点:犯罪主体从该法的定义上看,应该是公司,包括责任有限公司、责任有限公司的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子公司.不过,应本罪承担刑事责任的是仍旧是公司的直接负责人,例如主管人员等等.

2 虚假财会报告罪的理解

由要点一我们了解到提供虚假财会报告罪的基本要素及其定义,接下来笔者将从三个方面延伸性的介绍提供虚假财会报告罪.

2.1 罪和非罪的区分

首先来介绍罪和非罪的区分.我国刑法有明确规定:“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这里“非罪”的定义是虽然行为上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但是情节明显不够严重和恶劣,对社会的危害也微乎其微,这种行为不构成犯罪.可以从下面四个方面来区分罪和非罪.

第一点,可以从主观意识上区分.有些行为,尽管在客观结果上造成了损害结果,但可能是由于过失、无意或意外,即是由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一般来说不认为是犯罪.

第二点,可以从年龄上区分.法律上规定,未满十四周岁的人不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但未满十六周岁的人实施刑法中的一条特殊规定:除特别严重的犯罪以外的其他行为的,可以不负刑事责任.

第三点,可以从责任能力上区分.精神病人、失忆患者、精神错乱的人,在无法认清楚或者不能自控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的,不负刑事责任.

第四点,可以从行为性质上区分.这里最常见的一般是两种行为: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而它们并不具有社会危害性,因此不构成犯罪.

2.2 本罪和职务侵占的界限

本罪與多种罪名都有着交叠的部分,这里主要介绍提供虚假财会报告罪和职务侵占罪的界限.

职务侵占罪是指人为了侵占本单位的财产而做假帐,最终导致财务会计报告虚假或隐瞒十分重要的信息的情况.本罪和职务侵占罪似有很大的相同之处,但二者有着本质的区别,除了在主观方面二者有着略微的不同外,亮着的客观方面有着很大的不同,本罪是公司,向社会公众以及公司股东提供虚假的财务会计报告,或者断章取义,故意隐瞒财务会计报告中的重要内容,从而对社会公众和公司股东的利益带来严重损失的行为;然而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领导人,运用职权上的便利获取公司利益的罪名.因此,二者相似却又有着极大的不同.

2.3 犯罪特殊形态

犯罪特殊形态包括四大类:

第一点:故意犯罪停止形态概述:字面意思,故意犯罪在其发展过程中,因多种原因而是犯罪状态停止的一种形态.

第二点:犯罪既遂形态:就是已经完成了故意犯罪的全过程,满足犯罪所需的全部要素.

第三点:犯罪预备形态:它是指犯罪之前的状态,比如:准备工具和为犯罪而制造条件,但特别需要满足的一点是,犯罪行为人由于意志以外的多种原因导致犯罪过程未能实施.

第四点:犯罪未遂和犯罪终止:未遂和既遂相反,未遂是指已经实施犯罪过程,而并没有达成目的;犯罪中止是指:在实施犯罪行为的过程中,行为人自动放弃或者自动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一种形态.

3 结语

诚信经营赢得未来,依法守法企业屹立.不管是个人、企业还是国家,诚信都不可或缺.提供虚假财会报告便是一种欺诈行为,恶意修改或隐瞒公司信息,损害他人利益.好在,我国政府努力建设法治社会,不仅努力让我国国民知法懂法、依法守法,而且不断完善我国的法律法规,努力跟上时代脚步,让提供虚假财会报告的犯罪人员无处遁形,得到应有的惩罚.

参考文献

[1]“票据行为诚信”原则再认识——基于票据法技术性特征[J].杨蓉.学术探索.2013(02)

[2]证明妨害论——以德国法为中心的考察[J].占善刚.中国法学.2010(03)

[3]劳动、政治承认和国家*——对我国《宪法》劳动权规范的一种阐释[J].王旭.中国法学.2010(03)

结论:关于财会方面的论文题目、论文提纲、财会属于什么专业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参考文献的相关大学硕士和本科毕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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