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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法哲学视角论文写作 时间:2024-01-07

法哲学视角下正当性的历史考察,本文关于法哲学视角论文范文,可以做为相关论文参考文献,与写作提纲思路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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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从历史的维度梳理法哲学领域关于“正当性”与“合法性”的争论,逻辑领域关于“合理性”与推理“正当性”的争论、*领域关于行为“正当性”标准的争论,一方面以主要学者的代表性观点为线索演示“正当性”在上述学科领域的内涵变化并做出评价,另一方面试图在分析历史争论的基础上,抽象出“正当性”内涵分歧(不同学科领域和同一学科领域内部)的统一实质,即事实与价值的关系问题,并认为尽管事实与价值在一定程度上存在断裂,但在属人的领域,必须对事实进行价值追问.

关键词:法哲学;正当性;合法性;合理性;事实与价值

中图分类号:D90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1494(2013)02-0035-04

“正当性”的基本要义是:“由于被判断或被相信符合某种规则而被承认或被接受”[1].规则可以是法律的、逻辑的、*的等,因此,“正当性”这一术语被用于多个学科领域.它在不同学科领域具有不同的含义,同一学科领域的不同学者也对“什么是正当性”持有不同的观点.

一、正当性与合法性

在法哲学领域,与正当性对应的英文词是“legitimacy”,它的词源是合法性,英文词为“legality”.在古典拉丁语中,l ē gitimus有两种意思:合法的、法定的,来自法律的;恰当的,正确的.它的涵义在古罗马时期、中古时期和近代早期不断演化[2].中世纪思想家托马斯·阿奎那(Thomas Aquinas,约1225-1274)的理论中首次出现了“legitimacy”和“legality”的并置和比较,他提出著名的关于暴政的区分,即因执行而产生(ex parte exercitii)的暴政意味着不法(illegality),因无权力而产生(ex defectu tituli)的暴政意味着不正当(illegitimacy).法哲学思想经历了从自然法学①到法实证主义②再到新自然法的沿革,各阶段的思想家对“正当性”的内涵及“正当性”与“合法性”的关系看法不同.

马克斯·韦伯(Max Weber,1864-1920)认为,法律正当性的基础是传统、权威和人们对权力的确信[3],相对应的三种统治即:传统型、克里斯马型和法理型.他认为,“现代社会的统治是建立在法治基础之上的,而这种法治的正当性源于法律自身,即法律是自足、自治、自洽的系统,是价值中立、形式合理的技术性规则所构成的体系,法律正当性即来自于自身的强制性和社会成员对它的接受”[4];汉斯·凯尔森(Hans Kelsen,1881-1973)的纯粹法学主张合法性和正当性的彻底分离,用合法性取代正当性.他说,“作为国家特征的统治关系总是合法的,而且一定要统治方与被统治方当作是合法的”[5].

卡尔·施密特(Carl Schmitt,1888-1985)认为,法律要以实质正当性为依据.他说:“正当性是一个历时性、历史视域的奠基关系,似乎从时间的深度中创造了秩序的神圣不可侵犯性;反之,合法性则是一个共时性、可以垂直审视的结构,这个结构通过一个规范,一个与更高规范相关的规范来验证某个发现的结果”[6].不过,他的“例外”理论同时认为,“例外比规则更重要”,他把规范之“例外”的解决诉诸于君主决断,认为君主决断是法律先验正当性的渊源.

尤尔根·哈贝马斯(Jürgen Habermas,1929-)在批判韦伯的基础上把法律正当性的基础建立在互动的交往理性之上,他认为,“法律的有效性涉及这样两方面:一方面是根据其平均被遵守的情况来衡量的社会有效性,另一方面是对于要求它得到规范性接受的那种主张的正当性”,并认为,“不实现,法律就没有自主性可言”[7].奥地利英国人弗里德里克·哈耶克(Friedrich Hayek,1899—1992)坚决与法律实证主义划清界限,提出法律进化论思想.他认为,法律的正当性基础是正义,“等只有为正义的法律所限制的自由才是真正的自由”[8]68,“正是对正义的追求,才使得一般性规则系统得以生成和演化,而这个规则系统反过来又成了日益发展的自生自发秩序的基础和维护者”[8]82;“正义这种理想等要求人们持续不断地对传统规则系统进行修正,以消除某些规则在一般化的过程中所发生的各种冲突”[9].

这一时期法哲学思想的沿革构成了“合法性是否需要以正当性为基础”的争论,争论内容包括统治应以“法律”还是以“道德”为基础,法律和道德关系如何等.韦伯认为,统治的正当性依据是传统、权威和人们对自足、自治、自洽的价值中立的法律体系的权力的确信,实质上并没有对统治的合法性是否需要以正当性为依据进行反省和回答,他仅仅是在描述部分事实的基础上对他所谓的“合法的”统治进行了概括和分类,按照其理论行事,最终必走向反对、拥抱强权的绝境;凯尔森拒绝讨论正当性问题,只讨论合法性问题,认为所有统治关系都是合法和被认为合法的;施密特认为统治的正当性是合法性的更高规范,合法性通过正当性得到验证,不过他的“例外”的“君主决断”使得“个人”的重要性得到了突显;哈贝马斯认为少数“理性”服从多数“理性”得来的“”是合法性的正当性依据,最终倡导法治国家;哈耶克则强调文化是在传统和自由的张力中不断进化的结果,理性和价值也是人类在历史过程中不断选择的变动过程.正义是一种渐进的、经验主义的、试错的和开放的“理想”,对正义的永恒追求,才是合法性不断演变的根据.

法律是国家统治和治理行为得以实施的手段和方式,现代社会,大部分国家的治理以和法制为基础,的体现之一即法律制定过程中的参与和决策.同时,法律一旦产生就变成了社会事实,具有传承和沿革性,即使有做支撑,取消一部既成法律也具有一定的困难.当然,以既成法律、传统等等作为国家统治和治理的依据是缺乏反省的,法律和治理恒在的最高依据是正义、自由等正当性诉求,即使也是通往正义、自由等正当性的方式和手段.正义和正当性没有既定的、一成不变的内涵,正如哈耶克所说,正义是一种永恒的追求和理想,通往正义的路是渐进的和经验主义的,探索和追求的过程正是人们对传统规则和法律的不断修正过程.法哲学领域关于“合法性”与“正当性”关系争论的实质是关于事实与价值关系的争论,事实即作为社会事实的法律、传统等.在任何属人的领域,都应以人为目的而不是工具,事实必然需要追寻其价值依据,价值永远是最高的标准和评判依据,价值即那些被称为正当性、正义、自由等的东西.

结论:适合不知如何写法哲学视角方面的相关专业大学硕士和本科毕业论文以及关于法哲学视角论文开题报告范文和相关职称论文写作参考文献资料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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