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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私募基金论文范文写作 美国私募基金监管法律制度与对我国相关论文写作资料

主题:私募基金论文写作 时间:2024-0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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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美国是私募基金最为发达的国家之一.在私募基金发展初期,其对私募基金监管较为宽松.然而,私募基金自身的发展逐渐带来了诸多新问题,如私募股权基金公募化、财务杠杆的大量使用、私募基金私有化上市公司等.2010年,美国通过了《金融监管改革法案》,加强了对私募股权基金的监管.反观我国,私募股权基金在我国已经具有了一定的规模,虽尚不足以产生系统性风险,但有必要从投资者保护角度入手建立健全私募股权基金监管法律制度.

关键词:美国;私募基金;监管法律制度

中图分类号:DF438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3-1502(2012)05-0091-06

自2007年6月18日美国奥巴马政府公布金融改革方案以来,在美国政府、参众两院等多方博弈下,终于在2010年7月15日获得了美国国会通过.2010年7月21日,美国总统奥巴马正式签署了这份法案——《多德—弗兰克华尔街改革和消费者保护法案》(即《金融监管改革法案》).该法案号称自“大萧条”以来改革力度最大、影响最深远的金融监管改革议案,反映了美国从政府到国会、从法律界到学术界对金融危机的全面反思.法案围绕监管系统性风险和消费者金融保护两大核心,从消费者金融保护、监管协调机制、结束金融机构“大而不到”现象、高管高薪及企业治理、投资者保护、加强金融衍生品、加强私募基金监管等七个主要方面推进金融改革.该法案的最终出台,一方面是美国政府、参众两院对金融体制改革妥协的结果,另一方面也开启了美国80多年来力度最大的一次金融监管改革.值得注意的是,法案中包括了《私募基金投资顾问注册法》(简称《注册法》),《注册法》实际是对《1940年投资公司法》和《1940年投资顾问法》的修订.该法的出台强化了对私募基金的监管,包括取消了此前有关投资顾问豁免注册的规定、扩展了基金管理人的报告义务、加强基金托管等.《注册法》完善了美国私募基金监管的框架,《注册法》还要求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在《金融监管改革法案》生效起一年内就有关具体问题出台细则,如私募基金信息报告的范围、风险投资豁免注册以及私募基金托管.笔者通过跟踪研究SEC颁布的法规发现,至本文写作之日,SEC已经根据《注册法》的要求制定了若干法规.这些法规的制定和颁布,标志着《注册法》所构建的私募基金监管框架已经成型.此次法案为何一改往日对私募基金放松监管的态度,加强了对私募基金的监管?《注册法》颁布后,私募基金面临怎样的监管架构?以上问题的研究对于我国私募基金监管法律制度的建立不无裨益.

一、《金融监管改革法案》出台前的私募基金监管制度

(一)私募基金的政府监管

2008年金融危机爆发前,美国并未出台专门的私募基金管理办法.美国政府在修改《1933年证券法》、《1934年证券交易法》、《1940年投资公司法》和《1940年投资顾问法》的基础上,通过了全国性的《1966年证券市场促进法》,这些法律构成了美国私募基金监管的法律框架.美国《1933年证券法》对证券做了相当宽泛的定义.①这体现了当时美国国会立法的意图,即“无论其以何种形式出现,我们这个商业社会中通常所谓的‘证券’,都应被包括到这一定义之中.[1]”私募基金份额归类于证券,因此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和联邦法院作为实施证券法律的机构当然成为了私募基金的监管机构.其主要特征是注册豁免、鼓励发展和放松监管.整体而言,美国《1933年证券法》禁止一切未经SEC注册的证券的要约和销售,除非其属于该法列示的豁免证券或豁免交易.如果采用私募方式募集资金,则可以豁免按SEC要求的内容和格式*注册,但并不豁免联邦证券法其他内容,如联邦证券法上关于反欺诈、民事责任的规定对于私募基金仍然使用.美国《证券法》第17条确立了反欺诈的一般原则,禁止在证券买卖交易活动中的欺诈行为、重大虚假陈述和隐瞒,并对其中的犯罪行为规定了刑事责任.私募基金监管的主要内容包括:(1)如果私募基金以私募形式募集资金,则可以豁免SEC要求的内容和格式*注册,但其它内容不能豁免,注册豁免使得私募基金避开了金融监管,投资自由度很大.(2)对私募基金投资者的要求非常严格,主要表现在对投资人数限制在100人以内和只能向“有资格的买主”募集才能获得豁免.(3)对私募基金行为的规制方面,禁止公开宣传发行等.以上不难看出,美国政府对私募基金的监管理念是减少政府干预,这为私募股权基金的自由发展创造了很好的空间.

(二)私募基金的行业自律

对私募基金的监管主要依靠协会自律监管,通过成立全美创业投资协会(National Venture Capital Association,NVCA)来协调管理私募基金行业.NVCA要求:(1)其会员当是为专门从事风险投资或私募基金业务,并且聘任至少1名全职直接从事投资的专业人员;(2)会员必须在美国有经营场所;(3)会员的行为必须遵守美国的税法和相关法令,会员在投资前后必须使用专业的方法等.1996年,NVCA发布了《美国风险投资协会交易标准》,作为执业标准用于规范从业人员的交易行为.这些执业标准包括:会员应对经济发展抱有长远眼光并对创投行业进行长期投资,不应参与短期的投资活动;会员应向其投资者充分披露运营及财务报告;普通合伙人不得利用其他地位获得不恰当的利益等.

美国在私募基金监管方面采取了法律约束下的自律模式.金融监管成本理论表明,实施监管过程中要权衡成本与收益,以达到监管效率的最大化.[2]而采取何种模式对私募基金进行监管,主要取决于监管的直接成本与监管失效后给社会带来的事后处理成本的比较.一般而言,自律监管成本比政府监管成本要低,但自律监管发挥作用的前提是声誉机制能有效地发挥作用.私募基金自身的特点决定了私募基金长期以来以自律监管为主、政府监管为辅.这些特点表现为:(1)私募基金资金的来源是富人和机构投资者;(2)投资者通常具有较好的风险识别和承担能力;(3)投资期限较长,不会对短期市场产生冲击;(4)获利方式是在目标企业的价值提升后退出而实现的;(5)每一支基金都是有限生命,私募基金投资家必须在市场中进行博弈,在博弈中得以生存并壮大者必定是具有良好业绩和重声誉的投资家.[3]

结论:适合不知如何写私募基金方面的相关专业大学硕士和本科毕业论文以及关于私募基金论文开题报告范文和相关职称论文写作参考文献资料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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