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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法经济学论文写作 时间:2024-0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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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我国现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只适用于一般消费领域,对金融领域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存在适用障碍.行为法经济学关注通过法律规则的结构设计来消除市场主体行为偏差,并运用“法律除偏”手段平衡各方权益,为我国消费者法的立法完善提供了一种新的研究视角和思考进路.

关键词:行为法经济学;法律除偏;消费者法

中图分类号:F830.31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674-0017-2016(1)-0031-04

在以法制化为根本保障的现代市场经济下,经济行为的有序进行仰仗其所依据的各项法律规则.法律是经济发展和深化改革的重要基础.时至今日,金融领域的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日益突出,尤其在2008年由美国次级贷款问题引发的国际金融危机爆发后,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一跃成为国际关注的焦点.加强对金融产品、金融行为和金融创新的监管,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已经成为国际共识.与西方主要发达国家正在进行的多项轰轰烈烈的法律改革相比,我国的消费者法暂且处于“静默”状态.在尚未出台相关单行法律法规的前提下,我国消费者法主要是指现行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法》).由于《消法》调整范围及对“消费者”、“经营者”的概念界定尚存在争议,相关罚则适用的适格行政主体范围尚不明确,使得金融管理部门难以依据《消法》对金融机构的违规行为进行处罚.《消法》中惩罚性赔偿在金融消费领域的适用问题也成为一大难点.加之互联网金融的快速发展,网络交易中的金融消费纠纷是否能够适用《消法》的相关规定也亟待研究.

国务院办公厅2015年11月13日印发《关于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明确了金融管理部门的职责分工、金融机构行为规范以及金融消费者的基本权利,要求进一步完善监督管理机制和各项保障机制.《意见》首次从国务院规范性文件的层级明确了“金融消费者”的提法,肯定了金融消费者所享有的多项基本权利,落实了各金融管理部门在保护金融消费者方面的基本职责.从这个角度来看,《意见》是在我国现有《消法》基础上,针对金融领域的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进行的补充和完善.《意见》的出台表明,我国消费者法已经扩展到了金融消费领域.今后无论是采用综合立法的模式还是单独对金融消费者保护进行单行立法的模式,金融消费者保护都必须纳入到“消费者法”范畴中进行统一规划,进一步理顺一般消费领域和金融消费领域中消费者权益保护之间的关系.我国的消费者法需要进一步完善,但如何完善?哪方面需要完善?如何处理消费者法中的特殊规定与现有法律原则和惯例之间可能产生的冲突?这些都需要有理论层面的论证和支撑.特别是在研究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相关立法问题时,由于金融消费与一般日常消费存在根本区别,更需要结合客观经济发展需要和相关金融理论进行法理分析.由美国学者克里斯廷·乔尔斯2提出的以“法律除偏”为核心要义的“行为法经济学”,为完善我国消费者法提供了一个新的研究视角和完善路径.

一、行为经济学与行为法经济学

一种新的理论的产生,总是遵循着否定之否定的发展规律,从既有成熟理论研究的基础出发,对其中产生的问题从一个新的切入点进行批判,进而形成属于其自身所特有的理论逻辑,并随着研究的深入发展而逐渐成熟起来.这种发展轨迹在经济学研究上尤为明显.

在经济学研究领域,普遍认为目前用于解释经济现象和经济行为的主流理论为新古典经济学.新古典经济学对许多原本只是客观存在的经济现象进行了抽象化和概念化,并尝试总结出经济发展和变化的规律,从而形成了目前人们对一些普遍的经济现象的解释.由于这些解释被大多数市场经济国家所接受,因而新古典经济学在这个意义上也被认为是“标准经济学”.但社会政治经济活动总是纷繁复杂而又充满变化的,新古典经济学常常无法解释一些经济现象.随着经济的发展,当新古典经济学无法解释的现象越来越多时,就催生了经济学家对理论工具进行深入研究.正是新古典经济学发展所遭遇的瓶颈,为经济学研究开拓了一条新的道路.行为经济学就是在对新古典经济学进行批判的基础上产生的.

究其本质,行为经济学是从心理学和社会学的角度出发,通过大量的实证研究而发展起来的新理论.其对新古典经济学的三个基本假设(理性经济人、完全自控和自利性)提出了挑战.与此不同,行为经济学认为人处理信息的能力是有限的,所以人的“理性”也是有限的.虽然经济主体做出的决策是符合自身利益的,但在短期利益和长期利益的衡量之间,“非完全自控”使经济主体的决策与他们的长期利益背道而驰.同时,行为经济学认为人的自利性是不足的,因为他们的偏好常常考虑了社会因素.行为经济学提出的行为模型为解释一些背离传统经济学模型的行为提供了合理的依据.

乔尔斯教授在对行为经济学进行研究的基础上,发展出了“行为法经济学”的概念.乔尔斯认为,“行为法经济学包括法和经济学在行为学视角下的发展与融合,这些行为学视角来源于心理学的广阔领域”3.行为法经济学所关注的焦点在于“通过法律规则的结构来消除个体偏见等”.通过‘法律除偏’手段,行为法经济学在法学与经济学领域之间开创了一个新局面:一方面,我们依然可以不懈地坚持传统的经济假设;另一方面,在人们必然会偏离传统经济假设的假设基础上,广泛地构建或重构法律制度.”4可以认为,行为法经济学是法学与行为经济学的有机结合,它从行为经济学的角度对法律规则的内容和可能的实施效果进行解释和预测,从法学研究和法律制度构建上看,是一种全新的进路.

二、行为法经济学的禀赋效应与三种偏离

(一)行为法经济学中的禀赋效应

乔尔斯教授认为,在科斯定理5能够成立的情况下,该定理界定了法律规则规范分析的范畴——在此范畴内,无论规则A更好还是规则B更好,法律规则的规范分析实际上是相同的.6换句话说,在科斯定理能够成立的情况下,规则A和规则B的实施效果是相同的.例如,在合同法中,无论是规定购买方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规则A),还是规定出卖方不得使用强买强卖等有损公平交易的方法出卖商品(规则B),二者的实施效果是相同的.产生这一结果的原因是在交易成本很低的情况下,各方可以在任何法律制度下用讨价还价的方法来达到高效率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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