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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胚胎继承权论文写作 时间:2024-0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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胚胎继承权论文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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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体外胚胎继承权的问题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而出现,其复杂性可见一般.外国学界对体外胚胎的法律地位有不同的学说,我国在综合考量的基础上形成了两派观点.体外胚胎继承权的规定各国也存在差异,通过对域外法律的考察及对中国胚胎继承第一案的判决结果的分析,对中国胚胎继承权立法的完善和附带后续问题的解决提供一定的借鉴.

关键词:体外胚胎;继承权;人工授精

中图分类号:D9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2596(2015)01-0071-03

生殖是生物得以世代繁衍和进化的必经之路,人类当然也不例外.虽然随着社会的发展,思想观念不断进步,但对素来重视家庭的中国人来说,影响几千年的“传宗接代”思想并未完全消除.在这样的大环境下,一些并不想生育子女的不孕不育夫妻也被迫加入了体外培植胚胎的行列.

人工授精的成功、试管婴儿的问世,给不能通过传统 的方式孕育后代的家庭带来了福音.然而,科技的发展打破了传统的民法婚姻继承关系,体外胚胎继承权的问题也将越来越普遍,处理好此问题,已达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对家庭的和谐以及社会的稳定至关重要.

一、体外胚胎法律地位的理论学说

(一)国外的观点

1.主体说

该说认为体外胚胎为法律上的人,分为自然人说和法人说.

自然人说认为胚胎是早期阶段的自然人.在美国,一些州的立法机关宣布胚胎为“法律上的拟制人”.路易斯安那州明确宣布胚胎为“生物学意义上的自然人,其并不是生育的中间媒介也不是医生的财产”.据此,人类胚胎不能被故意销毁或者仅为研究目的创造胚胎.关于该胚胎的“监护权”问题,以胚胎利益最大化为原则进行裁定.

体外胚胎被看作一个特殊的联合体,这是法人说的主要观点.《路易斯安娜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在被植入子宫前,或在取得法院授予胎儿的权力之前,体外授精胚胎作为法人存在.从本质上看,体外胚胎是男性的精子和女性的卵子的结合,这种联合和在社团名义下自然人的联合是一样的,由于“联合”这一共同要素,体外胚胎和社团法人具有一致性.

2.客体说

该说把体外胚胎视为不同权利的客体,分为财产说和私生活利益说.

财产说中,一种主张是体外胚胎仅为精子和卵子捐赠者的财产.既然是财产,它的所有者就享有完全的处分权.佛罗里达州立法承认受精卵的捐赠者对该枚受精卵的处理拥有共同的自治权.对该胚胎的“控制”权和决定权由捐赠者共同享有,如果一个捐赠者死亡,那么另外一个捐赠者就有完全的决定权.另一种主张是体外胚胎为可由医生任意处理的物.它允许对胚胎的任意摧毁,允许其为了研究和实验的目的而使用,这严重脱离了基本生命*,很难让人接受.

私生活利益说是从生育权的角度出发的,人们享有保持身体完整的权利以及免受国家干预的某些亲密和自愿的关系的权利.体外胚胎是此项权利所要保护的客体,具有一定的被处分性.

3.折衷说

体外胚胎是介于人和物质间的过渡存在,既不是一个单纯的财产也不是一个被完全承认的自然人.法国生命和健康科学*咨询委员会认为胚胎从受精开始就存在潜在的人格.此外,德国民法典中关于“动物非物”的规定,实际上也提出了一个介于人和物之间的中间概念[1].另一方面,又允许在科学研究中使用未被植入的剩余胚胎.尽管卵子和精子的捐赠者对该胚胎享有一定的财产利益,但是关于该胚胎的未来,他们的决定也并不是绝对的且不能超越国家的立法.

总体看来,折衷说有效调整了法律和*、情理间的关系.既保护了体外胚胎用于生殖的人的生育权,又适当地赋予剩余胚胎的被处分性,并将其限制在法律的范围之内.

(二)国内的观点

1.我国民法将胚胎纳入“物”的范围

梁慧星教授主持的民法典学者建议稿“考虑到科学技术的发展,特别是医学上的器官移植技术、人工生殖技术的发展等规定自然人的器官、血液、骨髓、组织、精子、卵子等,以不违背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为限,可以成为民事权利的客体”[2].王利明教授主持的民法典学者建议稿认为,“人身不是物,但是从人体分离出来的某些部分,如器官、乳汁、血液、卵子等,也可以作为物并成为物权的客体”[3].虽然学者没有将体外胚胎明确列明,但是综合分析,可将体外胚胎纳入“组织”的范畴,从而当然的成为民法所保护的客体.

2.折衷主义

徐国栋教授则坚持中间说,他认为,“我国民法应当坚持绿色原则,而该原则正是在人的出生线和死亡线上控制 主体的数量得到实现的,坚持中间说可以较好地协调对潜在生命的保护和维护妇女健康、促进科学发展三个方面的关系”[4].折衷主义兼顾了多方利益,既保障了生育权的实现,为科研提供基础,又不违反公序良俗和强制性的法律.平衡了*道德和科学研究的矛盾关系.

二、体外胚胎继承权的域外法律考察

体外胚胎由于科学技术的发展得以存在,而当提供精子和卵子的一方或双方死亡后遗留的胚胎的继承问题便由此产生,关于这一问题应当谨慎处理,兼顾好*、情理和法理之间的关系.

(一)美国

美国主要是通过医疗诊所和病人之间签订协议来间接规范这一问题.通常医疗诊所会提供对该冷冻胚胎储存一段时间的服务,并要求每对夫妇签订书面协议,协议的内容是:如果该对夫妇离婚、一方或双方死亡或者他们和该诊所失去联系的情况下,对胚胎的处理方式.通常情况,该对夫妇对未使用的胚胎有四种不同的选择:存储、销毁、捐赠给其他夫妇或者科研机构.

可见,美国的做法近似于强制性地留下遗嘱.这种做法是有一定的好处的,避免了胚胎继承人的无法确定,使当事人对胚胎进行意思自愿的处分,且这种处分有多种选择.当然也存在缺点,当事人通常急于 ,并没有对自己的处分行为进行充分考虑,也没有被完全告知处分后果,其真实意图并未完全实现.

结论:关于对写作胚胎继承权论文范文与课题研究的大学硕士、相关本科毕业论文争夺胚胎的继承权论文开题报告范文和相关文献综述及职称论文参考文献资料下载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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