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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弱势群体论文写作 时间:2024-0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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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结合我国现状,借鉴英、美、日等国经验,提出从宏观层面的国家政策法规建设、中观层面的图书馆行业规范建设、微观层面的图书馆内部规章制度建设等层面构建我国公共图书馆为弱势群体服务的制度体系.

[关键词]公共图书馆;弱势群体;图书馆服务;图书馆制度

[中图分类号]G252.0[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5-6041(2012)03-0011-03

弱势群体是指由于某些障碍及缺乏经济、政治和社会机会而在社会上处在不利地位的人群,包括老年人、儿童、残疾人、长期病患者、边远地区贫困人口及城镇低收入人群等.公共图书馆为弱势群体服务,是其履行社会责任和实现自身价值的内在需求,能够彰显公共图书馆的人文精神,保障公民平等获取信息的权利,消除弱势群体获取信息和知识的障碍,摧动社会进步和社会和谐.

近年来,国内公共图书馆就弱势群体服务进行了大量实践探索.但各地图书馆在开展为弱势群体服务中存在很大的随意性,主要因为依托各种活动进行,没有形成经常性、持续性开展的服务项目,没能为弱势群体提供切实有效的服务.缺乏完善有效的制度来规范公共图书馆行为是造成这种状况的重要原因.制度的缺失已经制约了我国公共图书馆为弱势群体服务的发展.

英、美、日等国的公共图书馆事业非常发达,其关于公共图书馆为弱势群体服务的制度建设比较成熟,对我国具有很好的参考和借鉴意义.本文拟结合我国现状,借鉴国外经验,就如何构建我国公共图书馆为弱势群体服务的制度体系提出建议.

1.我国公共图书馆为弱势群体服务的制度建设状况

总体而言,我国关于公共图书馆为弱势群体服务的制度建设既没有形成体系,也缺乏具体规定和可操作性,还没能对公共图书馆服务弱势群体提供有效的保障和引导.

在国家法规政策方面,目前我国还没有出台全国性的图书馆法,仅形成了《公共图书馆法(初稿)》,少数省、市颁布了地方性的图书馆法规,如《北京市图书馆条例》《深圳市图书馆条例》《上海市图书馆条例》《湖北省公共图书馆条例》等.这些地方性法规关于图书馆为弱势群体服务的内容体现不足,仅有少量笼统的规定,且缺乏可操作性[2].从图书馆相关法规来看,我国1990年颁布的《残疾人保障法》规定,“根据盲人的实际需要,在有条件的公共图书馆设立盲文读物、盲人有声读物图书室”,1991年通过、2006年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中提出图书馆应当对未成年人开放,这些规定也是非常简要的.涉及公共图书馆为弱势群体服务的国家政策主要有1996年的《中国残疾人事业“九五”计划纲要》、2006年的《国家“十一五”时期文化发展规划纲要》等.

在行业规范方面,我国关于公共图书馆服务弱势群体的标准和指南严重缺乏.作为全国性的图书馆行业性学会组织,中国图书馆学会没有针对各类弱势人群设立相应的组织机构,也没有制订专门服务弱势人群的政策.虽然在 通过的《省级图书馆评估标准》《地(市)级图书馆评估标准》《县级图书馆评估标准》中设置了为弱势群体服务的指标,但也仅是“设立残疾人专用通道”“设立残疾人阅览室或专门阅览坐席”“弱势人群专门服务措施”三个笼统的指标,缺乏弱势群体服务效益和读者满意度等评估内容.

在图书馆内部规章制度方面,我国只有少数图书馆设立了为弱势群体服务的具体措施.如辽宁省图书馆成立了“弱势群体服务部”专门对其服务进行规划,长沙市公共图书馆针对老年人、残疾人、低收入者等弱势群体,制定了相应的弱势人群服务政策:对那些因身体和年龄的限制而不方便来馆借书的读者,可由本人委托相关人员代为借阅,并可延长借阅时间或通过电话续借,对复印费用实行减免等.其他图书馆这方面的规划和政策还很少.

2.公共图书馆为弱势群体服务的制度体系构建

英、美、日等国在公共图书馆为弱势群体服务的制度建设上已经很成熟,都涵盖了国家政策法规、行业规范、图书馆内部规章制度等多个层面,并通过这些层面要素的有机结合,推动了公共图书馆为弱势群体服务的发展.借鉴国外经验,结合我国具体情况.应从以下三方面推进公共图书馆为弱势群体服务的制度建设.

2.1宏观层面的国家政策法规建设

英、美等国关于图书馆为弱势群体服务的政策法规非常丰富.美国国会1973年通过《康复法案》,要求确保残疾人平等享受图书馆设施和服务的权利;1996年,通过“公共法104-197”,规定有关盲人专用的图书资源受版权法保护,对于有版权的出版品可以不必支付版税,且授权复制以前出版的非戏剧文学作品为特殊形式的残障版本或有声读物,提供给盲人专用;1997年,颁布《图书馆服务和技术法案》,要求对享受不到图书馆服务的人,特别是对贫困家庭中7岁以下的儿童提供图书馆和信息服务.英国则在1964年颁布《公共图书馆和博物馆法》,明确规定地方公共图书馆应向所有社区成员提供全面有效的服务,将残障人、老年人和其他被社会排斥的人(如服刑人员)均列为图书馆的服务对象.英国文化传媒和体育部(DCMS)在2003年发布《未来框架:新十年的公共图书馆、学习和信息》,明确提出公共图书馆的重要职责之一,是通过信息服务和终身教育服务帮助弱势群体提高参和社会生活的能力,解决社会排斥现象,并列出了一系列针对特殊人群提供的服务项目.这些政策法规的颁布和实施,保障了公众平等获取信息和利用图书馆的权利,为公共图书馆服务弱势群体提供了良好的宏观制度环境.

就我国而言,国家应尽快出台《公共图书馆法》,以专门立法形式明确公共图书馆为弱势群体服务的责任,明确地方政府对保障弱势群体信息服务的职责,确保各级图书馆尤其是边远贫困地区的图书室有长期充足的经费.我国目前形成的《公共图书馆法(初稿)》中已有关于公共图书馆为弱势群体服务的相关条文,如第17条规定:“公共图书馆具有以下基本职能:开展面向少年儿童、老年人、残疾人等特殊人群的服务”;第34条规定:“公共图书馆应考虑未成年人、残疾人、老年人群体的特点,提供适合其需要的文献信息资源、设施、设备和服务”.但这些规定还不够具体.《公共图书馆法》应增加公共图书馆为弱势群体服务的经费保障和使用、资源建设、服务的内容和形式等具体条款.国家还应加强图书馆相关法律法规的建设,如修订《残疾人保障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监狱管理法》《版权法》等和弱势群体权益相关的法律,使之形成和《公共图书馆法》互相补充、协调的法律保障体系.各级政府应在这些法律基础上制定相应的规章政策,实现对公共图书馆服务弱势群体的政策引导,具体落实法律内容.

结论:大学硕士与本科弱势群体毕业论文开题报告范文和相关优秀学术职称论文参考文献资料下载,关于免费教你怎么写为什么要保护弱势群体方面论文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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