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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房屋权属登记论文写作 时间:2024-0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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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随着近年来楼市沉浮、征地拆迁、产权纠纷等问题日益浮现在公众视野,房屋作为个人资产的价值显得格外引人注目.人们对房屋权属登记信息的知悉权利也有了更深层次的认知.本文就在政府信息公开这一背景下,属于相对个人隐私性的房屋权属登记信息,公开范围、公开权限以及公开形式等作浅显的探讨.

【关键词】政府信息公开;房屋权属登记信息;公开查询

住房是最基本的物质生活条件,是关系亿万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民生问题.随着近年来楼市沉浮、征地拆迁、产权纠纷等问题日益浮现在公众视野,房屋作为个人资产的价值显得格外引人注目.人们对房屋登记信息的关注,将不再是事不关己的漠视,而是对房屋权属登记信息的知悉权利也有了更深层次的认知.

因此,房屋权属登记信息的查询问题,成为“民生档案、服务民生”的重要体现,也是促进房地产经济健康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的重大课题.在由《物权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房屋权属登记信息暂行办法》所组成的法制体系中,尤其是政府信息公开这一背景下,属于相对个人隐私性的房屋权属登记信息,公开范围、公开权限以及公开形式等,都值得我们进一步探究.

一、房屋权属登记信息和不动产登记资料的界定

房屋登记信息的公开和查询是《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过程中的热议话题.《物权法》从法律上确立了不动产登记的公示意义,对不动产登记信息的公开也作了原则性规定.其第18条规定:“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查询、复制登记资料,登记机构应当提供.”建设部颁布的《房屋登记办法》也就此作了相关规定:“房屋登记机构应当将房屋登记资料及时归档并妥善管理.申请查询、复制房屋登记资料的,应当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值得注意的是,两者使用的都是“登记资料”.

而新颁发的《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27条规定:“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依法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提供.等有关国家机关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查询、复制和调查处理事项有关的不动产登记资料.”除了增加了有关国家机关的查询主体外,查询对象仍为登记资料,对于查询范围、查询方式等均未作出细化的操作性意见.

其实,早在《物权法》立法之前,《房屋权属登记信息查询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已成为不动产登记资料的查询规则.其中规定:“房屋权属登记信息是指原始登记凭证和房屋权属登记机关对房屋权利的记载信息”.其中,“房屋权属登记机关对房屋权利的记载信息包括房屋自然状况(坐落、面积、用途等),房屋权利状况(所有权情况、他项权情况和房屋权利的其他限制等),以及登记机关记载的其他必要信息”;“原始登记凭证包括房屋权利登记申请表,房屋权利设立、变更、转移、消灭或限制的具体依据,以及房屋权属登记申请人提交的其他资料”.在《暂行办法》的逻辑体系中,房屋权属登记信息不仅是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信息内容 ,还包括作为档案留存的登记资料,如当事人的登记申请表、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原因证明材料.同时,《暂行办法》第8条、第11条以及第16条内容,为行政机关实际工作提供了具体的、明确的操作性细则.

而《物权法》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所说的登记资料一语,虽然立法机关的原意是,登记资料既包括不动产登记簿,也包括原始登记资料 .也就是说,不动产登记资料和房屋权属登记信息属于同一意义.但由于两个法则都缺乏对登记资料的明确规定,也未针对这两类不同的资料制定不同的查询规定.因此在实践中,房产档案管理部门受理房屋登记信息查询时,更倾向于适用操作指向更为明确的《暂行办法》.

二、政府信息公开下的房屋权属登记信息

2004年,随着“信息公开第一案”的董某诉上海市徐汇区房地局信息不公开案的发案,房屋权属登记信息的公开和政府信息公开之间的复杂关系,伴随着私人信息和政府信息、私权利和公权力的矛盾而开始进入行政诉讼的视野中,也引起了房产档案利用部门的广泛注意.该案引申而来的争议是,房屋权属登记资料是否属于政府信息,房屋权属登记原始凭证是否属于和政府信息公开的范畴.

实际上,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施行以来,群众通过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方式,要求公开房屋权属登记信息的申请案件日益增加.虽然很多申请已被司法机关、信访部门最终驳回,但由此引起的社会反响却很强烈.

《条例》规定:“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而不动产登记又称为不动产物权登记,是权利人、利害关系人申请国家确定的职能部门将有关申请人的不动产物权的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行为.不动产登记资料是行政机关(即不动产管理部门)在履行职责(即记载不动产物权于登记簿)过程中制作的(即登记簿)或获取的(即原始登记凭证),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即纸质、电子的形式).因此,不动产登记资料符合政府信息的构成要件,应该属于政府信息范畴.

值得注意的是,政府信息虽以公开为基本原则,但公开的范围却并不相同.根据《条例》规定,政府信息可分为主动公开的信息、依申请公开的信息、不予公开的信息.以上三种政府信息的公开范围不尽相同.而不动产登记资料虽然属于政府信息,但不动产登记资料究竟属于何种公开范围,值得进一步界定.但是毋庸置疑的是,由于不动产登记资料中含有私人化色彩,其公开应该采取有限公开原则.

三、房屋权属登记信息的查询和公开

综上所述,《物权法》第18条、《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27条、及《暂行办法》专门规定了房屋权属登记信息查询制度;《条例》则确立了所有政府信息的公开制度.虽然都是政府为公民提供信息服务的过程,但两者还是存在明显的区别.作为档案管理部门,适用哪种规定成为日常工作处理中的难点问题.因此,区分好专门性房屋权属登记信息查询和政府信息公开之间的关系,有着重要的实践意义.

结论:关于房屋权属登记方面的论文题目、论文提纲、房屋权属登记中心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参考文献的相关大学硕士和本科毕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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