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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仲裁裁决论文范文写作 纽约公约背景下我国对外国仲裁裁决承认执行实证相关论文写作资料

主题:仲裁裁决论文写作 时间:2024-0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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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要确定外国仲裁裁决在中国承认与执行的真实状况,除了应考察我国实施国际商事仲裁司法监督实践中的外国仲裁裁决案件,还需要对在中国有过申请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经历的亲历者们进行调查以获取调研数据.基于案例梳理和对所收集数据的统计分析,实证研究结果表明中国具有履行国际承诺的意愿与能力,但在外国仲裁裁决的执行效率、逃避履行的被执行人的监管、我国法院的司法公信力建设方面还需要进一步加强和完善.

关键词:《纽约公约》;外国仲裁裁决;承认及执行;实证研究

中图分类号:DF974

文献标志码:ADOI:10.3969/j.issn.1001-2397.2016.03.15

一、问题的提出

“在国际商事交易中,缔约双方合意选择仲裁作为争议的解决方式,是出于对国际商事仲裁程序价值的肯定,以及仲裁裁决在一百四十多个国家可以获得承认与执行的期待.”[1]裁决的最终执行是仲裁程序对当事人权益的兑现,“通常,胜诉一方当事人会在多个国家进行承认与执行仲裁裁决的诉讼,以便获得更多的执行利益”[2].

我国于1987年正式加入《纽约公约》,中国对涉外仲裁司法审查案件的情况不仅成为我国涉外民商事案件审理中的重要事项,因其关系到中国承担和履行的公约义务而引起该领域国际同行的关注.“据统计,2000年年初至2007年年底,只有12个外国仲裁裁决被中国法院拒绝承认和执行.”[3]也就是说,除了极少数案件外,绝大多数外国仲裁裁决都得到了我国法院的承认与执行.

但令人不解的是,谈到国际商事仲裁裁决的执行,国外舆论比较一致的看法认为,《纽约公约》项下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困难主要集中在发展中国家,甚至是专属中国的问题.“无论是基于传闻中少得可怜的一两桩被执行了的仲裁裁决案件,还是中国法院拒绝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普遍现象,许多外国投资者和评论家都报告说在中国执行外国仲裁裁决通常是非常困难或者根本不可能的.”[4]一些学者对外国仲裁裁决在中国的执行充满疑虑:“法官在涉及外国当事人的这类特定执行案件中易受法律之外因素的影响,而无论仲裁本身是在国外还是在中国进行,都会基于某些原因而使外国当事人不利.”[5]这种毫无根据的认识错误不仅充斥着西方主流媒体,甚至蔓延至跨国律师界和学界,有学者暗示:“裁决在中国能否被执行通常是不可预测的,公共政策和争议事项的可仲裁性在含义、范围和适用上在中国模棱两可的问题没有消除,由于对公共政策在中国没有任何指导性意见,因此其解释在形式上会被扩大,因为法官对支持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一般国际共识缺乏足够的认识.”[6]外界对中国在《纽约公约》背景下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实施水平的认可度关系到中国的仲裁形象,在国际上如果产生不良影响不仅有损中国遵守国际条约的“声誉”,使我国在仲裁服务的国际竞争中处于非常不利的境地,甚至还可能殃及其他国家对中国的贸易法案和外交关系,而由于缺乏具体的可供参考的数据,检验这些负面外国报道准确性的困难进一步加剧,这使事态更加复杂.

为使疑虑者由表及里地了解中国对外国仲裁裁决执行的真实状况,梳理已被我国法院拒绝承认与执行的外国仲裁裁决案件就显得十分必要.由于国外很多学者诟病中国对执行率的数据统计缺乏可靠来源,笔者还将开展基于调研的实证研究,试图通过调查数据比较清晰地呈现出中国对《纽约公约》的执行全貌

本文所讨论的案例仅限于中国内地法域..

二、我国实施国际商事仲裁裁决司法监督的实践

(一)以案例为对象的文本研究方法

尽管在理论上外国仲裁裁决的案件在人民法院是公开审理的并且要向公众公开庭审记录,但在实践中,案件的记录并不容易被公众获取.我国法院系统尚未完全建立全面的裁判文书上网公开制度,笔者主要通过以下渠道获得用于文本研究的裁判文书:北宝、威科国际商事仲裁在线(Kluwer Arbitration)、中国仲裁在线、中国涉外商事海事审判网公布的裁判文书,中国期刊网、优秀硕博士论文库等数据库公开报道的有关法院对国际商事仲裁裁决司法审查的信息和判例,国内外的主要法学刊物上发表的论文,其他能够搜索到的民间或研究机构发布的统计数据.

但是,穷尽所有的裁判文书和文本资料对笔者来说有不可逾越的方法论和实践障碍,目前所获得的文本资料很难做到全面,基于有限案例而进行的实证研究难免会有缺陷,但“法学工作者,不能因为案例有限不具全面性而拒绝研究案例,也不能被动地等到案例公布与搜集全面无遗后再进行研究”[7].有鉴于此,笔者以1995年至2015年期间中国法院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案例为对象,重点考察记录与《纽约公约》相关的、下级人民法院决定不予承认及执行并请示上报最高人民法院的外国仲裁裁决司法案例

本文的数据收集和分析工作在2015年6月完成,因此,即使一些无法在此之前获得的裁判文书之后能够获得,本文也不再将其纳入当年的数据分析范围.,试图回答以下问题: 1995年到2015年,与《纽约公约》相关的不予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案件中,受理当事人申请的中级人民法院、其所在辖区的高级人民法院拒绝承认及执行的一共有多少件?经上报最高人民法院后,最高人民法院不予承认与执行的有多少件?最高人民法院批复应当承认及执行的又有多少件?

(二)我国法院不予承认及执行的外国仲裁裁决案件梳理

1995年以后,因下级人民法院拒绝承认及执行而上报最高人民法院批示的外国仲裁裁决案件共有43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处理与涉外仲裁及外国仲裁事项有关问题的通知》(法发[1995]18号,1995年8月28日),凡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机构的裁决,人民法院在裁定不予执行或者拒绝承认和执行之前,必须报请本辖区所属高级人民法院进行审查;如果高级人民法院同意不予执行或者拒绝承认和执行,应将其审查意见报最高人民法院,待最高人民法院答复后,方可裁定不予执行或者拒绝承认和执行.

结论:适合仲裁裁决论文写作的大学硕士及相关本科毕业论文,相关劳动仲裁裁决开题报告范文和学术职称论文参考文献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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