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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诉讼时效论文范文写作 诉讼时效适用对象之体系化解读立法完善相关论文写作资料

主题:诉讼时效论文写作 时间:2024-01-18

诉讼时效适用对象之体系化解读立法完善,本文是一篇关于诉讼时效论文范文,可作为相关选题参考,和写作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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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 要:诉讼时效适用对象是指直接受诉讼时效限制的救济权,而非最终受保护的原权利.因中德两国分别采“债权——民事责任”两分法模式与“债务与责任结合”模式,导致两国在请求权适用范围、债权请求权与侵权请求权的定位等方面存在显著差异.在我国现行法体系下,诉讼时效适用对象不应被解读为原权利属性的债权请求权,而应为民事责任请求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民法总则专家建议稿”(以下简称“建议稿”)第180、181条关于诉讼时效适用对象的规定应以此为基础作出修改.

关键词:诉讼时效适用对象请求权民事责任请求权

一、问题的提出

受德国及我国台湾地区影响,我国学界普遍认为诉讼时效适用对象是请求权,但一方面现行法对诉讼时效适用对象的表述并不一致,另一方面由于请求权概念在中德两国不同立法体系下具有不同意涵,因而对作为诉讼时效适用对象的请求权亦应作出符合现行法体系的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第135条规定,诉讼时效的适用对象是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请求权,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8〕11号,以下简称《诉讼时效规定》)第1条规定,诉讼时效的适用对象是债权请求权.虽然这两条均规定诉讼时效适用对象是请求权,但两者性质迥异:其一,前者规定的请求权是为了保护民事权利而行使的请求权,即在某种民事权利受到侵害时而主张的救济权;后者规定的债权请求权是原权利而非救济权,其核心内容是债权人依债的本旨向债务人主张的给付请求权而不涉及权利受侵害或权利保护的情形.其二,前者规定的请求权必须借助法院等公力救济机关才能得以实现,在我国现行法框架下,该请求权主要是民事责任请求权;后者规定的债权请求权发生在平等地位的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而尚不涉及公力救济.“建议稿”第181条第1款规定:“义务人可以对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等”.该款系继承《诉讼时效规定》第1条之规定,而与《民法通则》第135条之规定不同.建议稿规定在我国现行法体系下是否妥当,并与相关规则是否具有兼容性,尚需斟酌.

一个必须澄清的前提问题是:“诉讼时效适用对象”的涵义究竟为何?该问题看似简单,但实则被学者有意无意地采取不同的解读而造成学理及实务上的诸多困扰.概言之,“诉讼时效适用对象”有以下两种可能的理解:

1)原权利A受侵害——→救济权B,B受诉讼时效限制,诉讼时效适用对象是A.

2)原权利A受侵害——→救济权B,B受诉讼时效限制,诉讼时效适用对象是B.

按照理解1,原权利A受到侵害时,〔1 〕产生救济权B, 〔2 〕诉讼时效的适用对象是原权利A.依此理解,诉讼时效适用对象不是诉讼时效直接限制的对象,而是通过诉讼时效最终保护的原权利.“诉讼时效适用对象主要是债权”、“人身法律关系、物权关系均应适用诉讼时效制度” 〔3 〕等观点即是以理解(1)为基础.而按照理解(2),诉讼时效适用对象是救济权B,而非原权利A.依此理解,诉讼时效直接限制的权利才是诉讼时效的适用对象.“诉讼时效的适用对象是救济权请求权”、〔4 〕“财产权不应适用诉讼时效” 〔5 〕等观点便是以理解(2)为基础.

笔者认为,应采理解(2)为宜,即诉讼时效适用对象应为直接受诉讼时效限制的救济权.理由如下:其一,从历史产生原因来看,诉讼时效制度发端于罗马裁判官法的直接原因是权利人在裁判官任期内提起诉讼才能获得救济.〔6 〕该制度的初始价值是对权利人获得公力救济划定时间范围,该制度系针对权利人的救济权而设.其二,从制度价值来看,诉讼时效具有的多重价值均与权利人寻求公力救济密切相关.国内外主流意见认为,时效法意在鼓励原告不要眠于权利之上,而应该在可能的情况下尽快地提起诉讼;〔7 〕时效法便于尽可能保证证据的收集,等等.〔8 〕该制度价值着眼于对权利的救济而非权利的正常行使.其三,从文义与体系解释来看,《民法通则》第135条规定诉讼时效针对的对象是为了保护民事权利而“请求”的权利,即请求权.由于行使该请求权的目的是“为了保护民事权利”,因而该请求权具有救济权性质.例如物权、人格权本身并不适用诉讼时效,但当这些支配权受侵害时,受害人为保护其权利而通过诉讼向加害人主张的侵权责任请求权,即为诉讼时效适用对象.如果把诉讼时效适用对象解释为该条中被保护的“民事权利”,将得出物权等支配权为诉讼时效适用对象的结论,此与学界通说相悖.其四,司法实务主流意见亦采取该观点.例如在最高法院公报案例“农业发展银行青海分行营业部诉青海农牧总公司担保合同纠纷案” 〔9 〕和“张艳娟诉江苏万华工贸发展有限公司、万华、吴亮亮、毛建伟股东权利纠纷案” 〔10 〕中,在诉讼时效适用对象为诉讼争点的情形下,主审法院均认为诉讼时效适用对象为救济权而非原权利.因此,在我国现有学理体系和司法实务语境下,诉讼时效适用对象即指直接受诉讼时效限制的救济权性质的请求权.

二、在我国现行法体系下,诉讼时效适用对象不是债权请求权

1.中德两国之请求权存在的差异性

第一,从概念的产生及功能来看,德国法的请求权概念系由罗马法中诉的概念发展而来,其经历了从程序权利到实体权利的演变过程.在德国,实体法上的请求权概念是由温德沙伊德从罗马法和普通法中的“诉”的概念中发展出来的.〔11 〕温氏认为,在法庭起诉的权利或诉权,只是请求权的结果,而非原因;请求权在法庭的可诉请性(诉权),是请求权的一个侧面,而非构成请求权的东西.请求权概念不包括可诉请性(诉权)的因素.这样,通过剥离罗马法上的诉所内含的诉权或可诉请性的因素,温氏提出了纯粹实体法上的请求权概念:请求权是指“法律上有权提出的请求,也即请求的权利,某人向他人要求一些东西的权利”.〔12 〕《德国民法典》的起草者接受了温氏的观点,在民法典中将请求权规定为实体权利,其基本功能为连接实体权利和诉权的桥梁.在中国,因请求权为舶来概念,其在立法和学理上初始即被定位为实体权利,而未经历其在德国的演变过程.在《民法通则》颁布之前,请求权就被认为是一种实体权利,其法律意义是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之一.〔13 〕《民法通则》只界定了债权概念,而未规定请求权概念,但学理上均认为请求权为实体权利.〔14 〕而且被认为构成实体权利与诉权之桥梁的并非请求权,而是民事责任制度.〔15 〕

结论:关于本文可作为相关专业诉讼时效论文写作研究的大学硕士与本科毕业论文诉讼时效什么意思举例论文开题报告范文和职称论文参考文献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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