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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反垄断法论文范文写作 经营者集中反垄断法规制控制界定相关论文写作资料

主题:反垄断法论文写作 时间:2024-0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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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经营者构成集中与否,重在控制权是否发生变化,因而界定“控制”是考察经营者集中竞争效果的首要步骤.但我国至今仍未建立起一整套“控制”界定规则,这不利于经营者集中规制的实践.我国应借鉴欧盟有关“控制”界定的经验与做法,并结合本土具体实际情况,摸索出一条契合我国国情的“控制”界定路径,并促进反垄断法的执法与知识增长.

关键词:控制;控制权;单独控制;共同控制

中图分类号:DF414文献标识码:ADOI:10.3969/j.issn.1001-2397.2014.02.10

在反垄断法中,判断经营者是否完成了集中,关键在于“控制”一词,因而我们有必要对“控制”的概念、基本类型、考察方法以及变化条件进行界定.美国是判例法国家,尽管它认为“控制”非常重要,但其反垄断法条文本身并没有对“控制”进行界定,这项工作主要是通过具体案件审理来完成;欧盟竞争法则对“控制”进行了系统的界定,这为我们准确界定“控制”提供了有益借鉴,因为我国经营者集中控制制度主要参考了欧美国家的做法.

一、“控制”的概念“控制”是界定“经营者集中在市场上导致持续性结构变化”不可或缺的因素,是区分经营者集中类型的根本依据[1].“控制”是指对经营者活动施加决定性影响的可能性,它可由权利、合同或任何其他手段所构成.具体来说,主要分为以下几种情形:(1)对一个经营者拥有所有权,或有权使用其全部或部分资产;(2)能通过权利或合同,对一个经营者机构的组成、*或决策施加决定性影响;(3)能够通过合同拥有或享有第(1)、(2)项规定的权利;(4)即使通过合同不能拥有或享有第(1)、(2)项规定的权利,但能够行使这些权利;(5)如果合营企业能持续性地履行独立经济实体的所有功能,即存在一个独立机构控制合营各方的经营管理活动,也被视为构成经营者集中.但是,下列三种行为即使符合上述特征,也不构成“控制”,更不构成经营者集中:(1)金融机构持有经营者的股票,但它没有直接或间接决定该经营者竞争行为的意图;(2)根据成员国有关清算、公司解散、破产、停止支付、和解等法律或类似程序,政府部门获得了对经营者的控制权;(3)金融持股公司的风险资本投资.欧盟139/2004号条例第3条第2、3、4、5款的规定.

尽管经营者取得“控制”的方式很多,但整体说来,经营者集中反垄断法规制中的“控制”主要分为两大类,即单独控制和共同控制.对于“控制”的分类及特征,欧盟第139/2004号条例、《有关集中概念的通知》、《关于相关企业概念的通知》等法律文件都做了详细的说明.下文将对这两类控制进行简要介绍和说明.

(一)单独控制

所谓“单独控制”是指一个经营者能够单独决定其他经营者经营决策活动的情形.如果某个经营者获得了其他经营者绝大部分资产,或50%以上Credit Lyonnais/BFG Bank(CaseIV/M296)(1993).甚至100%的股权Sara Lee/BP Food Division(CaseIV/M299)(1993).,则它就构成单独控制.但如果它没有获得相应的多数*表决权,以至于它没有单独经营决策权,则不能构成单独控制.

现代法学曾晶:经营者集中反垄断法规制的“控制”界定即便只拥有少数资产或股权,也有可能构成单独控制.例如,某个小股东拥有特殊权利,如其股权拥有多数*表决权,或是具有其他特权的优先股,使其足以决定或影响经营者重要的经营决策,如任命董事会或监事会过半数以上的成员,则它就拥有单独控制权.又如,经营者的股权非常分散,没有大股东,只有小股东,而且它们都不可能同时出席或委托代表出席股东大会,这时如果某个小股东经常出席股东大会,就很有可能取得多数*表决权,在事实上构成单独控制.在这种情况下,判定小股东是否拥有单独控制权,应重点考察以前股东大会的出席情况.如果在过去几年里这个小股东一直稳定地拥有多数*表决权,而且根据各种因素可以预见,它在未来还将继续拥有这种表决权,则它拥有单独控制权.例如,在Arjomari-Prioux/Wiggings Teape案中,尽管Arjomari-Prioux只拥有Wiggings Teape 39%的股权,但考虑到Wiggings Teape其他股权分散在10多万个股东手中,且最大股东的份额也不超过4%,只要它们其中一部分人放弃表决权,Arjomari-Prioux就能够轻易控制50%以上的表决权,足以有权决定Wiggings Teape的经营决策,或任命半数以上的董事会成员,因而Arjomari-Prioux极有可能构成单独控制.然而,委员会最终根据Wiggings Teape上一年度股东大会的表决情况,认为Arjomari-Prioux只控制了45.9%的表决权,未达到单独控制的程度,不符合《集中条例》中“集中”的要件.(参见:Arjomari-Prioux/Wiggings Teape. Case IV/M025. 1991,4 C. M. L. R. 8.)再如,某个小股东有权管理经营活动,并能决定重要的商业策略,它也能在事实上构成单独控制,但并不必然构成单独控制,应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另外,根据已订立的合同或协议,经营者购买或转换成股票的期权将在近期内行使,再加上其他辅助因素,它也有可能构成单独控制.同样,经营者由共同控制变成单独控制,或既涉及单独控制,又涉及共同控制,通常都构成反垄断法上的经营者集中.《有关集中概念的通知》[1998] OJ C66/5第14、15、16条.

(二)共同控制

所谓“共同控制”是指两个或多个经营者、组织及个人能共同对其他经营者的决策施加决定性影响的情形.《有关集中概念的通知》[1998] OJ C66/5第18、19条.与单独控制不同的是:共同控制是“股东们共同对经营者的决策施加决定性影响”,即决策时只要其中一个股东行使反对战略决策的否定性权利,就不能通过某项决议,从而造成决策僵局(deadlock situation),而在单独控制中,某个股东能单独决定经营者的战略决策.共同控制主要分为以下几种情形:

结论:适合反垄断法论文写作的大学硕士及相关本科毕业论文,相关反垄断法对付腾讯开题报告范文和学术职称论文参考文献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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