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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辩诉交易论文范文写作 辩诉交易制度和我国刑事诉讼基本原则冲突相关论文写作资料

主题:辩诉交易论文写作 时间:2024-0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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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一直以来,很多学者都在探索辩诉交易制度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尤其从诉讼成本和诉讼效益,利益需求和有限理性角度进行剖析,所得出辩诉交易制度相当实用的观点,使得一些学者呼吁在我国尝试适用辩诉交易制度去处理一些刑事案件,但是,毕竟引入并内化一个并非本土发展起来的制度,是需要相当谨慎和理性的,而不是觉得某项制度在国外运行特别好,就认为在我国是理所当然.是需要考虑我国现有一些制度或规定与之的协调性.因此,文章将从辩诉交易制度与我国刑事诉讼基本原则的冲突方面进行分析,进而客观认识辩诉交易制度本身以及我国刑事诉讼基本原则的内涵,并对辩诉交易制度能否引入并适用于我国作出相关分析.

【关键词】辩诉交易制度;刑事诉讼;基本原则

刑事诉讼基本原则是贯穿于整个刑事诉讼活动的过程,是体现和反映刑事诉讼价值的,我国的刑事诉讼基本原则在刑事诉讼活动中具有重要意义,任何刑事诉讼法律规定必须符合刑事诉讼基本原则,否则无效.刑事诉讼活动的各个环节也都必须遵循刑事诉讼基本原则.面对辩诉交易制度能否引入并适用于我国的问题,必须做出理性分析,方可有客观的结论.

一、辩诉交易制度违反我国“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基本原则

《刑事诉讼法》第六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依靠群众,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是*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依法行使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时必须要严格遵守的.公正是刑事司法最根本的价值,倘若抛开公正去侧重其他的东西,则本末倒置,使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异化,也使得相关刑事司法制度功能弱化.

辩诉交易制度实质上是被告方处于处于对法院正常审理结果的不确定性的情形下,为了获得自己认为所谓的较轻的处罚,进而妥协并让步与检察官进行协议的选择,检察官目的是获取有罪答辩.双方是从各自利益需求出发去进行刑事诉讼活动,在这种情况下,司法公正受到挑战,因为我国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检察院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去行使检察权,而引入并适用辩诉交易去处理刑事案件,此时检察院没有真正做到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而是面对被告方的有罪答辩去承诺并实现以较轻的处罚去制裁,置法律规定于自由裁量之下,并不严格按照法律去处理刑事案件,检察权本身的功能无法实现.而这样做将会使得法院的公正性受到质疑,因为辩诉交易制度的适用使得发现事实真相的可能性丧失.法院面对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案件很被动,由于此案件从侦查机关到检察院后,检察院对其是进行过一定程度的“改变”,但是,法院是真正要对被告方的行为做最终评价的,但由于检察院已经对客观的东西人为地做了变通,这样一来,无论法院的角色定位如何,也不管其怎样去“公正”审判,判决结果已经不再可能会让公众信服的.那么,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六条的规定便无法真正保障诉讼参与人的权利.

可能有观点会认为,辩诉交易制度本身就是被告方对自己判决结果不确定才选择的,其必须承担选择的后果.但是如果苛刻一些去评价,倘若不选择辩诉交易而走正常的法庭审理会出现更有利的被告人的结果,那么辩诉交易本身就不是最优方式,也并不符合帕累托最佳原理.帕累托最佳原理是指:如果不存在比S1更为适宜的Sn,S1就是最佳状态.从这个层面再去审视辩诉交易制度本身,则结论是辩诉交易制度并不是被告方维护自我利益的最佳选择.其实,无论任何时候,都客观地去评判一个制度,这是理性面对与之相关制度的逻辑架构的需要.

二、辩诉交易制度违反我国“未经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不得确定有罪”基本原则

《刑事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

由以上的规定不难看出,一个人有罪与否只有法院才能作最终判断.但法院要做最后认定一定是经过实质审理之后的一种客观评价,而不是流于形式的审理程序简单运行后的结果.作为救济的最后一道防线——司法救济,其本身对被告人和被害人而言,都是至关重要的.而从司法权本身运行所折射出的公平公正程度将会是一个国家司法状况的集中体现和真实写照.

引入和适用辩诉交易去处理我国的一些刑事案件,就会使得检察院在实质上行使着对被告人确定有罪的权力,进而将真正的法庭审理归于形式,呈现出一种法院事实上被检察院操纵着去对被告人的行为作评价进而作出可能决定被告人一生命运的判决书.这对被告人本身的公正性就值得怀疑.

三、辩诉交易制度违反我国刑事诉讼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基本原则

《刑事诉讼法》第十一条规定,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人民法院有义务保证被告人获得辩护.

辩护制度在刑事诉讼体系中处于同控诉制度相对应的地位,具有重要意义.刑事案件中的被告人因辩护权而不再处于孤立无助状态,而是竭尽全力为自己争取自由.整个刑事诉讼过程也因辩护权的行使而逐步推进.

我国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自行辩护,也可以委托辩护,甚至可以获得法律援助机构委派律师帮其辩护.《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由此可见,国家重视被告人的辩护权,也在加大保障被告人诉讼权利的力度.《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在真正法治发达国家,辩护人在刑事诉讼中发挥的作用相当之大,甚至可以决定被告人的生命.在我国司法实践中,真正的辩护权体现在法庭审理阶段,在此阶段,辩护人将竭尽全力为被告人争取最有利的判决结果,因此,法院审理案件时不可以将辩护权架空,否则,使得发展的并不完善的辩护制度也没有存在的意义和价值,更不用说让辩护制度不断发挥作用并且不断完善,切实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结论:关于辩诉交易方面的的相关大学硕士和相关本科毕业论文以及相关辩诉交易优点论文开题报告范文和职称论文写作参考文献资料下载。

辩诉交易制度在我国现存障碍
摘 要:辩诉交易制度发端并盛行于美国,能够大大提高刑事诉讼效率,节约司法资源,这一制度在中国已有萌芽但尚未正式引入并予以合法化。本文试图解释辩诉。

辩诉交易制度在我国适用分析
摘 要:刑事法律制度作为国家基本法律制度之一是我国社会主义体系的核心组成部分。它的文明进步反映着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水平的高超。辩诉交易制度发源。

保辜制度和我国刑事和解制度比较
摘要:保辜制度在中国古代的法治进程中中适应了社会发展的要求,是中华法系的伟大智慧结晶,当代中国的刑事和解制度实质上是保辜制度在一定程度上的有选择。

辩诉交易制度
摘 要:辩诉交易制度已经成为我国刑事司法制度发展的迫切需要,虽然相关制度、理论研究仍不完善,但是可以在司法实践中先开展辩诉交易制度的试点与实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