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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权益论文写作 时间:2024-0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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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为了锻炼自身能力、减轻家庭负担等,越来越多的大学生选择了校外.但是,的大学生因为缺乏社会经验,自身的合法权益极易被不法企业或公司所损害.需要国家完善相关的法律,政府制定相关具体政策和保障措施,高校对大学生进行有针对性的指导等方法来保护大学生的权益.

关键词:大学生;权益保护;法律救济

随着时代的进步,大学生从事校外已经是非常普遍的現象了.大学生进行校外,不是单纯的想赚点外快,而是想让自己得到锻炼,更快速的融入到社会中,为自己的将来奠基一个基础.大学生涉及许多问题,其中其权益受到侵害及保障问题,显得尤为突出.

一、大学生校外及其特点

所谓大学生,是指在校大学生利用自己课余的时间去寻找非在学校工作岗位提供自己的劳动力,来提高自身能力与获取报酬的行为.大学生是一个很特殊的群体,他们是社会发展的后备军,是社会前进的推动力,同时又是需要社会特殊的关注和保护的一个群体.切实增强大学生中的权益保护,改善大学生的环境,不仅有利于促进就业环境的改善,促进人力资源的合理利用和有效配置,还能推动文明城市、和谐社会的建设步伐,最终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全面进步.大学生有以下几个特点:

1.工作岗位来源复杂

大学生校外的岗位来源并不是学校提供的岗位,通常是由的大学生自己通过校内外各种招聘广告、网络信息、公司等各种不稳定的来源获得.这些广告信息,鱼龙混杂,真假难辨.

2.报酬标准相对较低

大学生一般是用高劳动力换取低报酬.一般报酬是要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商定,但是因为大学生这一法律地位的空白,使得大学生一般是用人单位单方决定,而且因为大学生缺乏一定的生活阅历,其报酬一般都低于法定最低标准.

3.工作的不稳定性

用人单位在不需要你的时候,一句话就解决你们的劳动合同关系结束,完全不考虑大学生精力与时间的付出.大学生一般都准备好了干一段时间的劳动,而因为用人单位的出尔反尔,导致付出的时间与、精力与报酬不成正比.

4.工作场所的相对隐蔽性

大学生的场所一般在校外,场所没有保障性,导致在大学生权益受损的时候,往往找不到对象可以去进行权益维护.而且其侵权行为较难被发现,也没有相关监督主体或机构,即使有,也难以进行公开化的监督.

5.人身安全易受损害

因为没有法律的保障,许多的大学生人身安全得不到保障,特别是女大学生的人身安全.据《扬子晚报》报道,在2013年 8月,南京一女大学生在暑期应聘歌手,但是面试时被“老师”,另外据网络报道,2013年8月,江苏省高邮龙虬镇一女大学生暑假遭遇性骚扰;2013年6月,一名江苏徐州女大学生当家教惨遭杀害.从此给做的大学生敲响警钟,也是存在极端风险的.①而且,许多企业为了节约成本,不给的大学生买意外保险,导致的大学生利益受损得不到保障.

据抽样调查,具有校外经历的学生占89.27%,其中调查表明有1~2次经历的为78.8%.但是,大学生参加校外中还是存在着不少的风险,合法权益可能遭遇侵害.抽样调查显示大约有 42.6%的大学生遭遇过权益侵害,例如欺骗介绍费、超时工作等,而仅有1.8%的大学生选择了向法院起诉, 8.6%的大学生选择了向相关的劳动部门投诉,却有 62.5%的大学生选择沉默,另外的26.3%的大学生则采取了其他方法.如何在制度层面、法律层面、管理层面等给学生参加校外营造安全的环境,提供更为完善的保障和服务,是当前摆在高校管理者和法律研究者面前的一个重要课题.②

二、大学生校外权益受到损害的原因分析

1.大学生维权意识淡漠

许多大学生不想在大学四年惹上麻烦,抱着“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心理,选择了忍气吞声,导致用人单位越来越猖狂,越来越克扣大学生的报酬.许多大学生在进行长期时,不敢采取签书面合同来保障自己的权益,只是用口头协议来与用人单位协商.他们缺少相关的法律意识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2.用人单位的不正规

许多不正规的用人单位成立,利用大学生的维权意识薄弱,“用名义骗取大学生劳动力与财力”,大学生缺乏社会经验,容易上当.而且,大学生市场缺乏有效的管理和法律约束,一定程度上助长了违法行为.

3.学校的帮扶力度不够

许多高校内都设有勤工助学的工作,但是,学校供应的岗位有限,许多大学生都得不到锻炼.为了减轻家庭负担,或为了得到更多的社会锻炼,或为了等虽然大学生作为一名劳动者的原因各有不同,但是大学生已经普遍想去成为一名劳动者.而在校内明显得不到锻炼的情况下,校外的现象已经日趋普遍.但是在这样的情况下,高校针对学生校外的管理和指导几乎是空白.导致许多大学生分不清事实,导致上当受骗.

4.缺乏完善的法律保障

《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明确规定了不保护大学生校外.大学生劳动者这一尴尬的地位,在《劳动法》《合同法》等法律上属于一片空白,没有任何法律条文可以保护大学生这一劳动者的法律地位,没有任何法律是保护大学生这一权益,致使许多大学生在权利被侵犯了,还找不到救济途径.而有相关规定:“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所以,大学生和用人单位之间协商签订了属于民法管辖范围内的劳务合同.大学生到用人单位去工作,原则上应该和学校、用人单位签订三方协议,约定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有些高校在规章制度上也是有相关规定的,例如《厦门大学勤工助学管理规定》中有如条文“各类勤工助学活动的管理部门应分别负责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的设置或接受校外用人单位或个人的用人请求,加强学生校内外勤工助学活动的管理.”.但是因为程序不够简明、管理漏洞过多、大学生与高校维权意识不强等因素,使得这些规定总是形同摆设,执行情况并不是非常乐观,大学生管理处经常处于无“法”可依的状态.目前,主要有四种保护大学生权益的途径:劳动部门、工商部门、机关、新闻媒体及社会舆论.但是因为各个部门的主要职责都不是保障大学生劳动权益保障方面,让大学生在要维权的时候无所适从.目前,对大学生校外权益的保护处于边缘化的状态.③

结论:关于对不知道怎么写权益论文范文课题研究的大学硕士、相关本科毕业论文权益论文开题报告范文和文献综述及职称论文的作为参考文献资料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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