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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贪污罪论文范文写作 论财产性利益作为贪污罪对象问题相关论文写作资料

主题:贪污罪论文写作 时间:2024-0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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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情简介

高某是A国有报社的社长,高某的妻子经营两家私营公司B公司、C公司,这两家公司的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均为高某的亲属.该报社将广告刊登到其发行的报纸上,1000元/期为每8开的广告价格.但是招商过后,出现一个版面空白,对于报社来说这是违反规定的.因此,高某想到了妻子的公司,高某和B公司签订报刊合办合同,因为想到自己职务上是极其便利的,合同中约定B公司和报社合作发行“商人”版面,广告费为200元/期.2000年3月至2001年5月,B公司一共刊登广告18次,共支付该报社广告费用3,600元.2002年2月至2006年5月,高某同样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免费让其妻子经营的C公司刊登广告50次,给报社造成102,000元的广告费损失.本案中,高某的辩护人认为,报纸刊登广告不能出现版面空白的现象,因此高某才让B公司的广告来填补版面的空白.高某的行为是否构成贪污罪?

二、财产性利益作为贪污罪对象的理论之争及实践作法

(一)财产性利益作为贪污罪对象的理论之争

财产性利益能否作为贪污罪犯罪对象,学界有两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财产性利益不能作为贪污罪犯罪对象;第二种观点认为财产性利益可以作为贪污罪犯罪对象.

依据我国现行刑法有关规定,如果犯罪主体不同,则贪污罪的犯罪对象也会有所不同.贪污罪的犯罪主体如果是国家工作人员时,则其侵犯的对象将是公共财产,犯罪主体为受委派人员时,非国有单位的财物也可列为贪污罪的犯罪对象;犯罪主体如果是受委托人的情况下,国有财物则是唯一的贪污罪的犯罪对象.在我国刑法学的传统观点中,作为破坏国家廉洁制度犯罪之一的贪污罪,其一定会对国家廉洁制度这一重要客体有所侵犯,同时也会将政府清正廉明形象及其在群众中的威信破坏,贪污罪以非法手段占有公共财物,必然会对公共财物的所有权有所侵犯.

改革开放以来,许多新兴经济形式涌现并不断发展壮大,如果单纯的仅将“公共财物”作为贪污罪的犯罪对象,司法实务中很多案件并不能解决.在目前的社会形势下,直接贪污有价证券、金银珠宝等实物的犯罪嫌疑人已经越来越少了,很多新兴犯罪都是非法占有那些无形的、看不见的财物,比如公有房产的使用权、公有财物投资远期收益、建筑项目、公款消费等,现实中新型的犯罪对象表现形式主要表现为:违禁品、不动产、财产性利益、知识产权、债权等等.

一般来讲,财产以外的有财产性价值的利益指的是财产性利益.侵害财产性利益的犯罪是一种比较特殊的犯罪形态,在许多大陆法系国家,比如德国和日本的刑法理论中,财产包括财物和财产性利益两种形态,二者之间是并列的、不存在包容关系.

近些年,我国的经济不断发展进步,经济体制改革的步伐不断向前迈进,社会发展不仅仅需要传统的财物概念,财产性利益的出现是顺应社会发展规律的,同时正在不断充实并扩大着财物这一概念,因此,对于贪污罪来讲也应该和时俱进,跟上时 展的潮流.

(二)财产性利益作为贪污罪对象的实践作法

2008年11月20日,两高下发的《关于*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7条中指出,商业贿赂中的“财物”,除了包括金钱和实物,也包括可以用金钱计算数额的财产性利益.根据此意见,贪污罪中的“非法占有”可以解释为两层意思:“其一是对物的享有;其二是对财产性利益的现实支配”.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虽然国家拥有土地所有权,但是单位和个人拥有土地的使用权.经济收益的驱使使得很多國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国家的土地使用权,因此应当定性为贪污罪.

三、财产性利益作为贪污罪对象的准确把握

笔者认为从立法目的实现角度来说,界定任何一项法律条款时,应该意识到在不同时代每项法律条款是不同的,也就是说立法机构应该适时地调整其外延和内涵,依据的标准是不断变化和发展的社会,适应国家对经济发展和打击犯罪的需要.传统的贪污罪犯罪对象是公共财物,然而在现行的刑法中,许多贪污罪的犯罪对象则变成了:保险金、本单位财产、接受的礼物等都不再是我们所单纯理解的公共财物,近些年在司法实践中出现的不动产、无形财物、财产性利益等都是对传统犯罪对象的挑战,为了适应新的社会发展和打击犯罪,应该扩大对“公共财物”的解释.

财产并不是单纯的一种绝对权利,各种权利和利益也可以包含在内.对财物的现实支配和对财物所享有的实际的请求权都是“占有财物”的表现.

因此,笔者建议将财产性利益纳入贪污罪的犯罪对象中来,以适应不断发展的社会需求.(作者单位为辽宁省大石桥市人民检察院)

结论:适合贪污罪论文写作的大学硕士及相关本科毕业论文,相关2017贪贿犯罪立案标准开题报告范文和学术职称论文参考文献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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