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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竞业限制论文范文写作 银行理财经理竞业限制违约金法律规制相关论文写作资料

主题:竞业限制论文写作 时间:2024-0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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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竞业限制违约金是保护用人单位利益不受其员工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从事同业竞争所造成损害的一种法定形式.这项制度的设立,旨在维护用人单位的合法利益,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然而在实践中,有些用人单位却滥用这一制度,通过设置天价竞业限制违约金来侵害劳动者自由择业的权利.文章以曾因设置天价违约金而在媒体上造成轰动的银行业为关注领域,结合实践对该行业中银行理财经理一职的竞业限制违约金设置进行分析,寻找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的利益平衡点,并对解决天价违约金问题提出设想.

关键词:竞业限制违约金;银行理财产品;自由择业权;商业秘密

中图分类号:DF47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8937(2014)17-0127-03

2012年末,招商银行向离职员工索赔天价违约金一案造成了不小的舆论轰动.招商银行南昌分行员工马某于2012年2月离职,并转投同市另一家金融机构.此前招行和马某的劳动合同中带有竞业限制条款,规定马某在离职两年内不得到江西省内其他金融机构任职,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为350元/月(南昌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违约金为离职前12个月包括工资、奖金等全部收入的10倍.马某离职前相关收入为24.7万余元,因此遭到招商银行索赔247万余元,后经劳动仲裁确定为相关收入的3倍,即74万余元.

本案引发了学界许多质疑.大部分的意见倾向于认为招行滥用竞业限制制度设置霸王条款,侵害劳动者的自主择业权.离职员工马某亦认为招行竞业限制条款应属无效,原因有二:①马某非高级管理人员,只是一般员工;②经济补偿金过低,而违约金过高.需要肯定得是,出于对商业秘密的保护,用人单位可以同员工签订竞业限制协议,于法有据.但由于我国目前立法对竞业限制违约金条款的规定不够详尽,导致该条款的滥用成为可能.因此,如何完善相关法律制度,使竞业限制能够真正发挥其本来功效,已经成为亟需思考的问题.

本文仅对银行从业者中的一类特定人员——理财经理的竞业限制违约金进行分析.

1相关概念简述

1.1竞业限制违约金的概念

在市场竞争过程中,用人单位人才的流失有时会导致商业秘密的泄露,从而使用人单位蒙受不公正的损失.为保护用人单位的竞争利益,我国《劳动合同法》第23条规定“等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和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等”所谓“竞业限制”,《劳动合同法》第24条亦从侧面给出了解释:“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等”依据法律条文的大意,学者们对竞业限制给出了一系列定义,如“竞业限制,又称‘竞业禁止’、‘竞业避让’,指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约定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一定期限内,劳动者不得到和本单位生产或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任职,或自己开业生产或经营同类产品.”当然,竞业限制亦或竞业禁止的概念不限于此.有学者认为,竞业限制不仅存在于离职之后,在任职期间同样存在.同时,作为竞业限制违约的责任形式,法律亦对竞业限制违约金进行了规定.《劳动合同法》第23条规定:“等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综上所述,笔者认为,竞业限制违约金是指劳动者违反和用人单位依法订立的竞业限制约定时,向用人单位给付一定金额的法律责任形式.

1.2银行理财经理简述

银行理财经理是银行中的一类特定服务人员,其主要职责是为有理财需求的个人银行储户提供理财建议、设计理财方案,并按照储户要求为其配置理财产品.虽然理财经理多以“咨询顾问”的形式示人,但就银行内部对于理财经理的考核指标来看,理财经理的业绩是由金融产品的销售量决定的.同时,理财经理的工资、绩效奖金等,亦和销售量或销售任务完成百分比挂钩.这说明银行理财经理实质上属于银行的销售人员.

和招行天价索赔案中离职员工系“一般员工”不同,作为销售人员的银行理财经理具有一定的身份特征.目前绝大多数银行在经营过程中,会将在本银行开户客户的身份及财产资料进行汇总,提供给理财经理,由其对该部分客户资源进行深入开发,提高金融产品销量.理财经理由此掌握了银行零售业务领域的客户资源.同时,理财经理在和客户进行沟通的过程中,可以和客户建立个人之间的信任关系.这种信任关系可以使客户在金融产品市场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将理财经理的建议作为首选,而不是亲自去评价金融产品的好坏.这种购买行为的决定因素的转变,使理财经理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将银行客户资源“私有化”.这样当理财经理离开任职银行时,就有可能带走银行的客户资源.

近年来,随着国内个人理财市场的快速发展带来了两种变化,一是银行理财经理紧缺,二是银行个人理财业务同质化日趋严重.这使得理财经理的流动性大大提高.成熟的理财经理在任何一家银行都可以很快上手业务.当不同的银行雇主的待遇差距足够大时,理财经理就会选择“另谋高就”.为防止理财经理流失,银行通过签订竞业限制协议,约定天价的违约金,从而导致不公平现象产生.

2理财经理竞业限制违约金的法理分析

2.1基于法益的分析

违约金作为竞业限制协议的责任承担形式,本质上是对自由竞争的限制.这种限制的目的旨在保护另一法益,即市场秩序.竞业限制协议及违约金条款,实质上体现的是用人单位竞争秩序利益和劳动者的自由择业权及其背后的自由竞争条件下人才充分流动这两类社会利益的角逐.长期的司法实践对于两者的抉择给出了答案.在英国普通法领域中,Mitchel v.s.Reynolds一案具有较强代表性.该案判例认定推定限制自由竞争不合法为原则,但限制合理例外.从目前世界各国的立法情况看,当涉及商业秘密保护时,竞争秩序利益的保护显然得到了偏爱,即所谓“合理限制”.这说明商业秘密泄露导致竞争秩序崩溃对社会利益的危害更大一些.出于利益衡量考虑,法律在法益保护上选择了前者.

然而这并不意味着在任何情况下,竞争秩序利益都优于劳动者自由择业权及自由竞争利益.除商业秘密保护外,基于其他目的对自由竞争进行限制的合理性,司法实践并未予以普遍的认可.这说明竞争秩序利益是否处于优势地位,亦要分析竞争秩序利益的产生原因及类型.

2.2理财经理竞业限制违约金的应然状态

就银行通过竞业限制协议约定天价违约金而言,我们需要对银行采取这一行为的主观动机进行分析.从理财经理的特点看,银行无非是想防止客户信息资源的外泄以及理财经理的流失.对于第一种情况,客户信息资源在一定程度可以认定为商业秘密.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0条规定,商业秘密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用人单位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用人单位采取保密的措施.首先银行有义务对客户的身份及财产信息承担保密义务.即便是在银行内部,也只有如理财经理这样特定岗位的人员才有查询客户信息资源的权限.其次,客户信息资源可以为银行销售金融产品带来便利.拥有客户信息资源,不仅可以和客户建立联系,还可以对客户进行财务状况分析,使银行在更加了解客户的基础上,更有针对性的对客户进行营销.客户信息资源一旦被竞争对手获得,那么银行基于客户信息资源所获得的竞争优势将被削弱.最后,客户信息资源在很大程度上不为公众所知悉.但有学者对于商业秘密的认定提出了不同的观点,即:“任何企业都有商业秘密存在”,“竞业限制必须限于重要商业秘密”.另外,“如果客户是原告产品公知的购买者,原告就没有商业秘密存在.”笔者认为,客户信息资源具有商业秘密应具备的特点,并且具有一定的重要性,但这种重要性是有限的.因为客户信息资源是影响银行金融产品销售的因素之一,而非关键性因素.抛开客户信息资源,银行亦可以通过完善理财产品设计、加强广告营销的方式提高销售额.另外,客户信息资源的共享,虽然对银行本身不利,但对于消费者来说,可以使其有机会体会更多的金融产品服务,扩大选择面,有利于消费者权益的保护.而对于第二种情况,银行并非出于保护商业秘密的主观目的,实际上是在借用竞争限制协议,刻意的为人才流动设置壁垒.这种“醉翁之意不在酒”的行为,实际上是为维护个体利益而侵害社会利益,法律不应予以支持.

结论:关于本文可作为竞业限制方面的大学硕士与本科毕业论文签了竞业协议怎么跳槽论文开题报告范文和职称论文论文写作参考文献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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