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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刑法修正案论文范文写作 论刑法修正案对虚假诉讼法律规制相关论文写作资料

主题:刑法修正案论文写作 时间:2024-0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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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我国之前的刑法对于使用虚假诉讼活动的规制存在着一定的不足,为了适应时代的发展和社会的需要,对那些妨害司法的行为进行有效的打击,我国于2015年1月对刑法进行了一定的修改,对于虚假诉讼行为对司法活动造成的妨害规定了一定的惩罚措施.刑法修正案(九)规定,虚假诉讼案件应该独立成罪,虚假诉讼的行为被上升为刑事案件.虚假诉讼犯罪的方式有虚构事实以及隐瞒真相两种.在当前的司法体系下,通过对虚假诉讼罪的处理对妨害司法的行为进行一定的制裁.文章通过分析虚假诉讼入刑的立法理由,解析刑法修正案条文的分析,来探讨刑法对于虚假诉讼犯罪的规制.

关键词:刑法修正案 虚假诉讼 法律规制 第九修正案

中图分类号:D92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1914(2045)12-083-03

司法权威和司法公正是我国法律有效运行的基本前提,有必要对利用虚假诉讼扰乱司法秩序、妨害对司法活动的行为进行有力的惩处.从近年来的司法报道上来看,我国存在着一定的虚假诉讼、妨害司法活动的行为.面对这一情况,应从法律的角度对这种行为进行重新的审视和定义.为了应对社会形势的新变化,有力惩治利用虚假诉讼妨害司法活动的犯罪分子,今年颁布的刑法修正案(九)中,明确增加了虚假诉讼的犯罪行为,对虚假诉讼的行为进行了一定的定义,并规定了独立的法定刑,对于虚假诉讼的行为起到了一定的法律规制.

一、刑法规制虚假诉讼行为的重要性

1.虚假诉讼行为被刑法规制的必要性.如果某一种行为在一定程度上侵犯了人们被刑法所保护的权益,那么这种行为就上升到了犯罪的程度,在一定程度上符合法益的侵犯性.由于刑法具有一定的谦抑性,在刑法的量刑方面都带有一定的谨慎性.当虚假的诉讼行为带有一定程度的法益侵害性时,有必要使用刑法对其进行一定的规制.虚假诉讼行为会给司法机关和社会都带来一定的不良影响,在这种情况下,如不对虚假诉讼行为进行一定的规制,将会给社会和司法机关带来一定的损失.

虚假诉讼行为对于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和司法威信造成了一定程度的伤害.人们之间的纠纷如无法自行解决,最妥善的方法就是交给司法部门解决,司法部门掌握着解决纠纷的最后一扇大门的钥匙.如果司法部门失去了其原有的公信力,那么法院的裁判力度和执行力也将会受到质疑.虚假诉讼这一活动是通过对事实的捏造或证据的伪造等方式进行的诉讼活动,对于司法权威造成了一定程度的伤害.法院的司法活动成为其牟取利益的工具,使人们对于司法部门的公信力产生怀疑.

虚假诉讼活动也将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随着人们法律意识的提升,在面对一些纠纷时,往往会选择诉诸于法律.这样一来,社会的司法的需求在不断地增大.作为程序司法活动是一种成本高昂的解决纠纷的办法.由于司法活动的严谨性,如果在诉讼过程中产生司法诉讼,通过初审和二审,甚至进行不断的申诉,将耗费巨大的司法资源,使有限的司法资源产生严重的流失.

另外,虚假诉讼活动也将给被害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严重的损害.在诉讼活动的进行中,被害人将不得不付出巨大的精力和时间来应付诉讼,正常的生活秩序受到了严重的影响.在一些涉及财务的虚假诉讼中,虚假诉讼者不仅侵害了被害人的正常权益,还对被害人的财产进行了非法的占有.被害人由于虚假诉讼的影响,造成了巨大的精神痛苦,导致他们对社会评价度的降低.在社会影响方面,也对被害人的社会名誉进行了侵害,有的甚至影响了受害者的正常生产活动,导致企业的破产.

综上所述,民事诉讼中的虚假诉讼对社会及个人都有着严重的危害,应该上升到刑事责任的范畴.因此在刑法第九修正案中,对虚假诉讼进行了一定的法律规制.

2.国外对虚假诉讼定罪模式.虚假诉讼案件不仅在我国的司法界很常见,在一些境外的司法活动中亦是高发现象.在国外的一些司法活动中,对虚假诉讼也都采取了一定的刑法规制手段.定罪模式主要可以分为三种:

(1)诈骗罪模式.一种观点认为,虚假诉讼是诈骗形式中的一种.在诈骗罪中,存在受骗者和被害人不是同一人的情况出现,这种现象在刑法的理论上称为“三角诈骗”.“三角诈骗”中的受骗人被称为第三人.在诈骗诉讼中有广义和狭义的区别,这种观点认为,虚假诉讼相当于广义上的三角诈骗.法院在虚假诉讼中扮演了受骗者和财产处分者的角色.由于法院具有执行生效的权利,因此对于被害者的财产造成损失,因此虚假诉讼被认定为诈骗罪.但是在我国出台的一些办法中可以看出,对于虚假诉讼罪的定性应谨慎使用诈骗罪的形式.虚假诉讼不宜以诈骗罪论处的主要原因在于,诈骗罪主要涉及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问题.而虚假诉讼并不局限于这个范围之内,还包括一些商标的认定、对他人名誉的侵害等一些非侵财型诉讼等.由此可见,如果将虚假诉讼笼统的归入诈骗罪,将对一些虚假诉讼的行为无法进行有效的法律规制.

(2)妨害司法罪模式.在意大利或者新加坡,一般将虚假诉讼罪归到妨害司法罪模式中来.由于虚假诉讼属于使用欺诈手段通过法律对被害人造成损失,使司法的公平公正性受到了不良的影响,而且往往伴随着伪证的出现,使司法管理过程受到了恶意的干扰.因此,将虚假诉讼罪归结到妨害司法罪的模式.这种模式针对虚假诉讼案的法益侵犯、行为特征等进行的立法模式,和我国刑法体系的构建相协调,值得我国在相关方面的立法模式有所借鉴.

(3)“侵财型”和“非侵财型”有差别的处理模式.在虚假诉讼案中,有针对他人财产的虚假诉讼,也有针对其他方面的纠纷的虚假诉讼,诉讼动机和行为有着显著的差别.因此,在一些国家和地区,将侵财型的虚假诉讼和非侵财型的虚假诉讼分别处理.在侵财型的诉讼中,虚假诉讼将作为诈骗罪予以论处,并加重其中的量刑情节.另一种非侵财型的虚假诉讼,这种虚假诉讼被按照伪造证据罪等予以处罚.

在我国的刑法第九修正案中,对于虚假诉讼进行了刑法上的调整.在刑法第三百零七条后增加一条,是为三百零七条之一:“为谋取不正当利益,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严重妨害司法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有前款行为,侵占他人财产或者逃避合法债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从重处罚.”由此可以看出,我国的刑法修正案中采取的是侵财型虚假诉讼和非侵财型的虚假诉讼分别对待的模式.前半句是对非侵财型的虚假诉讼的处理,后半句是针对侵财型虚假诉讼的处理.从处理模式上来说,分别按照妨害司法罪和诈骗罪进行了处理,并加重了处罚的情节.这种模式的提出有着一定的进步意义.既维护了国家司法机关的正常司法秩序,又考虑到了侵财型的虚假诉讼案件的复杂客体,因此对虚假诉讼的犯罪嫌疑人予以加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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